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为进一步改善公司的经营状况,调优盈利结构和资产质量,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长春市快翔复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长春市飞翔复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林再文、刘永琪、商伟辉、邹志伟、王海芳购买其合计持有的长春长光宇航复合材料有限公司78.89%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审议了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议案》等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本次交易方案、公司为本次交易编制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且具备可操作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发现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形。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长期盈利能力,
有利于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综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马飞 尹秋岩 崔铁军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