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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光电: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0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供的本次交易所涉及事项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进行了认真、全面的审查,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对本次交易情况的详细介绍,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长春市快翔复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长春市飞翔复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林再文、刘永琪、商伟辉、邹志伟、王海芳购买其合计持有的长春长光宇航复合材料有限公司78.89%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议案在提交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方案以及相关各方签订的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四、本次交易涉及的最终交易价格拟经各方同意聘请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以各方协商确定的评估基准日对该等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后所得的评估值为依据,经各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定价原则具有公允性、合理性,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的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截至目前公司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待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就本次交易事项的相关内容再次召集董事会会议进行审议时,我们将就相关事项再次发表意见。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方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马飞 尹秋岩 崔铁军

2021年12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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