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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光电:关于本次重组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0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长春市快翔复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长春市飞翔复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林再文、刘永琪、商伟辉、邹志伟、王海芳购买其合计持有的长春长光宇航复合材料有限公司78.89%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的要求,筹划本次交易期间,公司已就本次交易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初次筹划本次交易时,即告知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对交易筹划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利用交易筹划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内幕交易会对当事人以及本次交易造成严重后果。

二、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按照相关规定制作了《交易进程备忘录》,持续登记筹划决策过程中各关键时点的参与人员、筹划决策方式等,并督促涉及人员签字确认。

三、为避免因信息泄露导致股票价格异动,公司已于2021年11月26日开市起停牌,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披露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停牌期间,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告了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

四、公司与交易相关方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五、在上市公司召开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董事会会议过程中,知悉相关保密

信息的人员仅限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上述人员均严格履行了保密义务,未向任何其他第三方披露本次交易的情况。

综上,公司与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严格规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信息披露事宜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发生不正当的信息泄露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之签章页)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孙守红

日期:2021年12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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