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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友联众: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相互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相互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友联众”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及其子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相互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宁波甬友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甬友”)、明光三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光三友电力”)、明光市三友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光三友电子”)、青县择明朗熙电子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择明朗熙”)拟向银行申请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21.22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为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1年内有效。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将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资金需求确定,以在授信额度内公司与银行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该授信额度在授权范围及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综合授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应收账款贸易融资等,融资期限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1、拟申请授信额度明细

申请主体授信银行拟申请授信额度(万元)期限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6,000.001年
兴业银行37,000.001年
中信银行40,000.001年
招商银行30,000.001年
申请主体授信银行拟申请授信额度(万元)期限
广州银行5,000.001年
农业银行35,000.001年
交通银行25,000.001年
宁波甬友电子有限公司宁波银行2,100.001年
明光市三友电子有限公司建设银行7,250.001年
农村信用社1,000.001年
明光三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邮储银行1,200.001年
中国银行8,000.001年
徽商银行13,000.001年
青县择明朗熙电子器件有限公司工商银行300.001年
建设银行400.001年
农村信用社1000.001年
合计212,250.00-

2、须提供的担保条件

(1)公司及子公司以自有资产为自身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2)相互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宁波甬友、明光三友电力、明光三友电子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255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全资子公司宁波甬友为公司提供额度不超过3.5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关联担保:公司股东宋朝阳先生、傅天年先生、徐新强先生共同或单独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无偿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1.225亿元。

二、相互担保基本情况

(一)相互担保主要内容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宁波甬友、明光三友电力、明光三友电子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255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全资子公司宁波甬友为公司提供额度不超过3.5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人基本情况如下:

(二)被担保人信息

1、被担保人名称: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住所:东莞市塘厦镇莆心湖中心二路27号

(2)法定代表人:宋朝阳

(3)注册资本:12562.9513万元人民币

(4)成立日期:2008年5月16日

(5)经营范围:产销:继电器、接触器、微型开关、电子元器件、五金塑胶电器制品、机械设备及配件、电子开关触头、模具;电镀技术咨询;实业投资;销售:小型家用电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主要科目2021.09.30/2021年前三季度(未审计)2020.12.31/ 2020年度(经审计)2019.12.31/ 2019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241,972.80137,498.70120,983.27
负债总额73,463.7450,718.0649,115.68
净资产168,509.0686,780.6471,867.60
营业收入121,233.70131,160.95110,884.38
利润总额12,139.0017,091.3611,224.4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879.6114,967.4010,066.67

2、被担保人名称:宁波甬友电子有限公司

(1)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长石村何仙8号(一照多址)

(2)法定代表人:宋朝阳

(3)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4)成立日期:2009年11月26日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塑料制品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龙庄路887号)

(6)股东构成:公司持股100%

(7)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主要科目2021.09.30/2021年前三季度(未审计)2020.12.31/ 2020年度(经审计)2019.12.31/ 2019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55,481.3321,188.0916,786.41
负债总额40,817.957,929.775,882.99
净资产14,663.3813,258.3210,903.42
营业收入20,555.5322,935.1422,447.74
利润总额1,509.682,666.512,802.9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05.062,354.902,471.51

3、被担保人名称:明光市三友电子有限公司

(1)住所:安徽省明光市工业园区

(2)法定代表人:宋朝阳

(3)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4)成立日期:2006年12月25日

(5)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微型继电器、微型触摸开关、耳机、喇叭等五金塑胶电器制品。

(6)股东构成:公司持股100%

(7)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主要科目2021.09.30/2021年前三季度(未审计)2020.12.31/ 2020年度(经审计)2019.12.31/ 2019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24,764.8722,269.0420,254.72
负债总额11,356.189,156.038,319.05
净资产13,408.6913,113.0111,935.68
营业收入18,111.0419,461.4816,349.94
利润总额394.241,573.06-478.6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95.681,177.33-364.29

4、被担保人名称:明光三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1)住所:安徽省明光市工业园区五一路以东、灵迹大道以南

(2)法定代表人:宋朝阳

(3)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4)成立日期:2010年11月18日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6)股东构成:公司持股100%

(7)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主要科目2021.09.30/2021年前三季度(未审计)2020.12.31/ 2020年度(经审计)2019.12.31/ 2019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40,689.4439,266.0333,504.49
负债总额26,543.1627,504.3727,897.10
净资产14,146.2811,761.665,607.39
营业收入36,832.7656,812.1639,470.74
利润总额2,498.837,128.243,679.4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384.626,154.273,149.13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止公告日(不含本次担保),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0万元(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公司为子公司担保总额为 637.94 万元,占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0.74 %。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形。

三、关联担保基本情况

公司股东宋朝阳先生、傅天年先生、徐新强先生共同或单独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无偿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1.225亿元。

(一)关联方介绍

宋朝阳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直接持有三友联众26.27%股份,通过东莞市昊与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东莞市艾力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三友联众1.99%;傅天年先生为公司股东、董事、副总经理,直接持有三友联众12.10%股份,通过东莞市艾力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三友联众0.96%;徐新强先生为公司股东,直接持有三友联众9.79%股份。上述3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有足够的履约能力,能为公司提供不超过21.225亿元人民币的无偿连带责任担保。

(二)关联担保影响

关联方宋朝阳先生、傅天年先生、徐新强先生共同或单独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无偿连带责任担保,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公司也未向其提供反担保,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三)2021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

2021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接受相关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金额为 1.16 亿元(不含本次担保),为无偿担保,无需支付费用。

(四)应履行审议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宋朝阳先生、傅天年先生、徐新强先生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担保构成关联交易。但根据上述规则7.2.17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以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只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

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目前尚未签署相关担保协议,具体内容以实际签署的协议为准。

五、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其中《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意见如下:

1、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1.22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并以自有资产为自身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期限为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1年内有效。

2、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宁波甬友、明光三友电力、明光三友电子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255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全资子公司宁波甬友为公司提供额度不超过3.5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实际融资金额、担保形式、担保期限等按与相关银行最终商定的内容和方式执行。

3、同意关联方宋朝阳先生、傅天年先生、徐新强先生共同或单独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无偿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1.225亿元。具体担保条款以各担保人与相关方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4、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办理具体事宜,公司董事会不再就每笔业务出具单独的董事会决议。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监事会认为:

1、公司及子公司本次拟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1.22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并以自有资产为自身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实际情况,保证了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

2、相互担保的双方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具备良好的偿还能力,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形,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3、公司关联方宋朝阳先生、傅天年先生、徐新强先生共同或单独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无偿连带责任担保,并免于公司向其支付担保费用或提供反担保,体现了关联方对公司的支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的义务,同时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公司关联方宋朝阳先生、傅天年先生、徐新强先生共同或单独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无偿连带责任担保,并免于公司向其支付担保费用或提供反担保,有利于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2、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1)公司及子公司宁波甬友、明光三友电力、明光三友电子和择明朗熙本次拟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并以自有资产为自身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是在公司业务发展资金需求的基础上确定的,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

(2)相互担保的被担保人皆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资信状况良好,风险可控;本次相互担保系配合各主体日常经营的融资工作,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本次相互担保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相互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情形。

(3)关联方宋朝阳先生、傅天年先生、徐新强先生共同或单独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无偿连带责任担保,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公司也未向其提供反担保,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议案,并同意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三友联众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相互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有利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资金筹措和业务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利益。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且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其中《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担保事项内部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信达证券对三友联众及其子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相互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相互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曾维佳 王 卿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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