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鉴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或“首钢股份”)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12月8日,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股本总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1.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由人民币5.87元/股调整为人民币5.77元/股,发行股份数量由998,118,947股调整为1,015,417,369股。
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概述
首钢股份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集团”)持有的北京首钢钢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9.00%股权,标的资产作价人民币585,895.82万元,同时,首钢股份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七届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通过与交易对方协商,上市公司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的90%(结果保留至两位小数并向上取整),即5.87元/股。在定价基准日
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二、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实施情况
公司七届九次董事会会议、202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于2021年8月18日、2021年11月29日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预案》,拟以股本总数6,685,423,61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现金红利1.0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668,542,361.00元。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12月8日。
三、发行价格、发行数量调整情况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现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一)发行价格的调整
根据公司《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约定,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之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按下列公式调整:
P1=P0-D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发行价格;D为每股的派息额;P1为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根据该公式,本次调整后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
5.87-0.10=5.77元/股。
(二)发行数量的调整
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的A股股份数量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发行股份的数量=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本次新增股份发行价格。公司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为人民币585,895.82万元,按照前述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人民币5.77元/股计算,调整前后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量的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对方 | 交易价格(万元) | 调整前发行股份数量(股) | 调整后发行股份数量(股) |
首钢集团 | 585,895.82 | 998,118,947 | 1,015,417,369 |
四、关于本次调整的中介机构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首钢股份根据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对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交易各方签署的协议约定,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的情形。
法律顾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首钢股份根据其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对价股份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进行调整,符合本次交易方案、《重组报告书》及相关交易协议的约定,不构成本次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不存在违反《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特此公告。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