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关于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九号金融街中心南楼15层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3-1-2-1
声明
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信证券”、“保荐机构”、“保荐人”)接受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江智能”、“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豪江智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并指定赵留军、吴亮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特作出如下承诺: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相同的含义。
3-1-2-2
一、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一)瑞信证券指定赵留军、吴亮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上述两位保荐
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赵留军:现任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和资本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赵留军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吴亮:现任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和资本市场部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曾参与执行了东晶电子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水晶光电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精工钢构公司债项目、精工钢构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川投能源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等。吴亮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瑞信证券指定任汉君为本次发行的协办人
任汉君:现任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和资本市场部副总裁。曾参与执行了城市传媒、上海电气、世纪瑞尔、东北电气及东珠景观等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工作;上海国资可交债等债券项目;易华录、龙蟒佰利、东珠景观等上市公司IPO相关工作。
(三)瑞信证券指定张海滨、翁安阳、赵弈钦、赵逸、陶喆、王子佳作为本
次发行的项目组成员。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中文名称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英文名称 Qingdao Richmat Intelligence Technology Inc.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资本 13,590万元法定代表人 宫志强
3-1-2-3
董事会秘书 朱高嵩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青岛服装工业园孔雀河四路78号成立时间 2017年7月24日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青岛服装工业园孔雀河四路78号邮政编码 266200电话 0532-89066818传真 0532-89066896电子信箱 richmat@richmat.com网址 http://www.richmat.com.cn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经营范围
智能家居、医疗护理、智慧办公及其他智慧应用场景驱动器及控制系统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知识产权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保荐机构确认,与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
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
往来情况保荐机构确认,除保荐机构担任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外,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
3-1-2-4
不存在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
五、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鉴于本次公开发行涉及诸多法律和财务相关事宜,为提供工作效率以及工作质量,更好的完成法律和财务相关的尽调工作,保荐机构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业务中聘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及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合称“锦天城”)作为本次项目的承销商律师,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以下简称“大华”)作为本次项目的承销商会计师。
保荐机构通过审查相关执业许可证以及材料,锦天城及主办律师具备担任本项目承销商律师的执业资质,大华及主办会计师具备担任本项目承销商会计师的执业资质。
根据双方约定,锦天城的主要服务内容为:向瑞信证券(甲方)出具符合保荐机构内部要求的法律意见书,并于本项目通过监管机构审核后、正式发行前,按照惯例向保荐机构出具正式签署的符合保荐机构要求的法律意见书,内容应涵盖对发行人的设立和存续、股本结构(实际控制人界定)、业务经营、资产和业务、重大债务、诉讼/仲裁以及环境保护等本次发行等涉及相关法律方面发表结论性意见,就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给予结论意见;对本项目的法律风险及对本次发行的影响提供明确意见;对本次发行是否合法合规给予明确结论意见等工作内容。
根据双方约定,大华的主要服务内容为:协助瑞信证券(甲方)完成项目的财务调查工作,并编制相关底稿;起草、修改、审核甲方就项目所指定的相关财务文件;协助起草、修改、审核报送当地证监局的辅导文件中涉及财务的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辅导申请报告、辅导工作报告、辅导验收报告等;协助起草、修改、审核项目申报文件及后续交易所反馈问题回复中涉及财务的相关内容;协助甲方与发行人就项目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并审阅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非经常性损益核验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核验报告、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鉴证报告等工作报告;根据甲方要求,负责协助甲方编制保荐承销业务工作底稿和辅导验收工
3-1-2-5
作底稿,现场核查工作底稿和辅导验收工作底稿。
为规范投资银行类业务外部律师的聘用程序,确保外部律师聘用合法合规,瑞信证券在《聘用专项外部律师管理工作指引》中对投资银行类业务外部律师聘用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本次聘任外部律师通过对多家律所的竞聘,综合考虑行业口碑、执业经验、报价等因素,最终选定锦天城为本项目承销商律师。另外,瑞信证券在《投资银行业务外聘会计师管理工作指引》中对投资银行类业务外部会计师的聘用内容进行了规定。本次聘任外部会计师通过对多家会计师事务所的竞聘,综合考虑报价、项目要求、团队经验、备案事务所信息、注册会计师信息、三年内受到的行政处罚以及行政监管措施等综合因素,最终选择大华为本项目承销商会计师。
本次聘请的承销商律师和承销商会计师均有偿服务,本次定价方式为双方协商定价,符合市场惯例,由瑞信证券以自有资金进行支付。
除上述事项外,保荐机构瑞信证券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豪江智能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豪江智能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还聘请了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协助出具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聘请境外律师就境外相关法律事项提供专业意见;聘请翻译机构对相关文件进行翻译等。
豪江智能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聘请的第三方具体如下:
名称 介绍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
协助发行人出具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韩国世宗律师事务所(SHIN & KIM)韩国律师,就发行人韩国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3-1-2-6
LAW OFFICE OF YUANYUE MU,PLLC
美国律师,就发行人美国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熊谷·田中·津田法律事务所(KUMAGAI TANAKA & TSUDA)
日本律师,就发行人日本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济南金榜翻译有限责任公司 翻译机构,提供相关翻译服务
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面经验丰富;韩国世宗律师事务所(SHIN & KIM)、LAWOFFICE OF YUANYUE MU, PLLC及熊谷·田中·津田法律事务所(KUMAGAITANAKA & TSUDA)分别可以提供韩国、美国和日本的相关法律服务;济南金榜翻译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提供专业的翻译服务。以上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豪江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业务中,本保荐机构聘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及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项目的承销商律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作为本次项目的承销商会计师;豪江智能除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还聘请了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协助出具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聘请韩国世宗律师事务所(SHIN & KIM)就发行人韩国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聘请LAW OFFICE OF YUANYUE MU, PLLC就发行人美国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聘请熊谷·田中·津田法律事务所(KUMAGAI TANAKA & TSUDA)就发行人日本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聘请济南金榜翻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翻译机构提供相关翻译服务,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上述聘请事项均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六、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遵照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保荐机构按照严格的程序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进行了审核。
(一)内部审核程序
瑞信证券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证
3-1-2-7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并执行了较为完善的投资银行业务内部审核流程,包括瑞信证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管理及质量控制指引》、《投资银行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投资银行业务工作底稿管理规则》、《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制度》等相关规定。瑞信证券建立了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的三道防线,对项目的风险进行层层把关。瑞信证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内部审核流程如下:
1.项目组对项目进行初步调研及初步立项评估后,向立项委员会及投资银行
委员会提交正式立项申请,经立项委员会及投资银行委员会批准后正式立项执行。
2.项目组应当完成对现场尽职调查阶段工作底稿的获取和归集工作,并提交
质量控制部验收。质量控制部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对工作底稿进行验收并出具明确验收意见、制作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工作底稿未验收通过的,不得启动内核会议审议程序。
3.在申请文件初步定稿后,项目组将文件发送至质量控制部、法律部、合规
部进行初审。申请文件通过初审后,项目组向内核管理部提出问核及内核申请。内核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问核程序,安排内核委员会会议。
4.项目经内核委员会及投资银行委员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申请文件经法律
部、合规部、质量控制部及内核管理部审阅通过后,项目组方可向监管部门报送申请文件。
5.经内核委员会及投资银行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同意申报的项目,如果出现重
大变化,或未能如期申报导致相关文件过期,项目组应当重新修订申请文件,并提交内核委员会及投资银行委员会重新审核表决。
(二)内核意见
2021年5月20日,瑞信证券内核委员会召开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内核会议。经参会非关联委员投票表决,本次内核会议同意保荐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发行上市。
3-1-2-8
2021年11月,项目组将根据2021年半年报更新的问询函回复及申报材料提交内控部门履行内核流程。质量控制部对问询函回复及申报材料批注反馈,并就项目重点问题进行关注并提出审核意见;法律部与合规部对项目的合规性及全部申请文件进行法律与合规审核。项目组根据批注及审核意见对相关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申报材料。内核管理部对问询函回复及申报材料以全文批注方式出具审核意见,项目组落实审核意见后,经公司签章程序,对外报送。
七、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保荐机构已分别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保荐机构组织编制了申请文件,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承诺如下: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的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3-1-2-9
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瑞信证券遵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审慎调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判断、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进行了评价,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了内核审核程序。
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及项目组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对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有关发行条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符合发行人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发展。保荐机构同意保荐本次发行。
(一)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2021年3月6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2021年3月27日,发行人召开了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二)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程序
保荐人对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程序
3-1-2-10
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1、根据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发行人
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的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决议内容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文件、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选举产生了职工监事,聘任了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设置了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结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21)
第020304号《审计报告》以及中兴华审字(2021)第022025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分别为13,061.02万元、22,226.12万元、35,512.96万元和36,608.80万元,最近三年及一期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332.65万元、6,257.04万元、8,638.01万元和2,494.55万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18年度至2020年度
以及2021年1-6月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调查表并经查验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发行人的《企业信用报告》、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并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等网站的公开披露信息,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
3-1-2-11
项的规定。
6、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
(三)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瑞信证券对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是否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结果如下:
1、发行人的设立及持续经营时间
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相关审计报告、纳税资料并经合理查验,确认发行人为成立于2017年7月24日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自成立以来持续经营并合法存续。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中兴华出具了中兴华审字(2021)第02030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及中兴华审字(2021)第022025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发行人业务、资产、人员、机构独立,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
营的能力
发行人主要从事智能线性驱动产品的生产和制造。发行人具有完全独立、完整的业务运作体系,资产、人员、机构也具备独立性,具备独立完整的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所有业务均独立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3-1-2-12
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发行人主营业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
最近两年发行人主营业务和经营模式均未发生重大变化。最近两年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业务发展需要、岗位职能调整及增设独立董事等原因引起的变化对公司业务发展、经营管理和经营成果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最近两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宫志强,未发生变更。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发行人不存在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
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
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房屋及知识产权等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无重大变化、无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4、发行人主营业务及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及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守法情况
(1)发行人主营业务及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性情况
发行人主要从事智能线性驱动产品的生产和制造。发行人主营业务及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违法情况
3-1-2-13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的规定。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②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
九、关于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情况的核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的相关要求,保荐机构按照《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的要求进行了尽职调查,取得了发行人机构股东的工商档案或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访谈了发行人和相关股东主管人员;核查了相关股东说明、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和基金备案证明;查询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示信息。
发行人9名机构股东中6名股东启航资本、启德投资、启贤资本、启源资本、启辰资本、松嘉创投投资于发行人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自筹资金,从未从事私募基金募集、管理业务,不存在以非公开/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情形;未将投资相关事宜委托于基金管理人且未向任何基金管理人支付过任何管理费用,也
3-1-2-14
未进行任何受托资产管理或对任何基金收取任何管理费用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发行人股东无锡福鼎、聊城昌润、里程碑创投均系《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依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前述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及其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名称
基金备案时间 备案编码 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记时间 登记编号无锡福鼎 2017年9月20日 SR8413 奇福投资 2015年2月4日 P1007965聊城昌润 2019年4月19日 SGC941 昌润齐心 2019年2月1日 P1069527里程碑创投 2017年9月20日 SR8413 迈通创业 2017年1月17日 P1060991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已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
的承诺事项的核查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发行人制定了具体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别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相关议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关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规定。
3-1-2-15
十一、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做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事项的
核查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承诺声明文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就稳定股价、股份锁定及减持、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欺诈发行上市股份回购等事项作出了承诺,并提出了承诺约束措施,相关内容合法、合理,失信约束或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十二、关于发行人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融合情况的核查
(一)公司所属行业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
的范畴,符合国家发展战略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修订),公司所处行业属于“C制造业”中的“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属于“C3899其他未列明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细分领域为智能线性驱动制造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8年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智能线性驱动制造属于“2.1 智能装备制造业”大类下“2.1.5 智能关键基础零部件制造”,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范畴。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8年发布的《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相关规定,智能线性驱动制造属于“0202 高端装备制造”大类下“020217 智能关键基础零部件制造”,属于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范畴。
(二)发行人科技创新和新旧产业融合情况
1、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拥有较强的产品研发和产线研发实力
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以研发为导向,实施产品与产线的双研发模式。产品研发方面,主要围绕驱动系统基础性能提升和客户的定制化需求两个层次展开,一方面在基础驱动器本身的智能化、推力、控制、安全、噪音、防水防潮等
3-1-2-16
多方面持续进行改进以适应不断拓展的新的应用场景及交叉技术领域的发展,有针对性的对驱动系统的性能改进展开研发;另一方面在外观设计、在驱动系统中加装传感装置、增加控制器功能等方面,持续改进现有产品以满足客户不断变化的定制化需求。产线研发方面,公司主要注重工艺改进和产线的自动化升级,以“单件流OPF”的生产模式提升核心部件产线自动化水平及生产效率。公司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并已获得“2020年度山东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青岛市企业技术中心”、“青岛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证”、“青岛市互联网工业认定项目:自动化生产线”等荣誉称号。此外,公司已获颁“Intertek‘卫星计划’实验室资质”,并已通过GB/T23001-2017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等多项管理体系认证,其产品也获得了CE、CB、ETL、FCC等多项产品认证。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获得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在内共143项境内专利以及26项境外外观专利。2018年度至2021年1-6月,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1,835.59万元、2,075.86万元、3,031.60万元和2,421.57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4.52%、4.08%、4.86%和7.34%;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及其子公司研发人员总数为239人,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为18.88%,公司研发投入、研发人员保持较高水平。
2、公司积极顺应智能制造及物联网发展趋势,推进产业融合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从事智能线性驱动产品的生产和制造。智能线性驱动产品是结合传统机械驱动和物联网技术的一个新兴细分行业,是新旧产业融合的产物。智能线性驱动产品主要由“检测、控制、驱动”三个部分构成。在传统的线性驱动产品基础上,公司通过运用物联网等技术,根据客户需求在驱动产品中灵活集成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部件并结合定制化通讯协议,使公司产品实现多种感应监测及物联效果。用户可以对线性驱动产品的速度、同步性、扭矩、位置等进行远程控制或由驱动装置通过用户预设指令进行自主调节,使传统家居、医疗、办公等产业的产品通过智能线性驱动系统实现电动化、智能化。
此外在制造过程中,公司通过自动化产线升级,对各类生产数据进行采集、加工和分析,对制造环节进行检测、控制、预测及决策优化,努力促使公司的制
3-1-2-17
造水平由传统制造业向智能制造升级,推动新旧制造产业的融合。
十三、关于股份锁定的核查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现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声明文件,对其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安排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现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其所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安排出具了相关承诺,相关承诺的内容合法、合理,相关约束措施及时有效,锁定期安排符合相关规定。
十四、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经核查和分析,保荐机构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及其自身风险的主要风险提示说明如下:
(一)市场及经营风险
1、宏观经济变化及下游行业周期性波动的风险
公司长期专注于智能线性驱动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应用于智能家居、智慧医养、智慧办公以及工业传动等领域,应用范围较广,深入日常生活工作中。因此,考虑到公司的产品广泛应用于消费、医疗、商业办公、工业等领域,与宏观经济周期变化高度相关,公司的业务受宏观经济变化和下游行业周期性波动的影响较大。近年来,随着智能家居与办公自动化的普及程度不断提高,智慧医疗相关配套设施服务需求不断提升,智能线性驱动行业得到迅速发展。然而如果未来宏观经济出现较大波动,智能家居、智慧医养、智能办公、工业传动等领域发展速度减缓,下游需求减弱将可能导致公司订单减少、存货积压、货款收回困难等状况,因此,公司存在受宏观经济变化及下游行业周期性波动所影响的风险。
2、新冠疫情导致的海外市场下行的风险
目前新冠疫情在全球范围仍在延续,并在全球范围内对经济以及市场秩序带来影响,从而造成全球经济增速放缓,总体市场需求下降。报告期内,虽然本行业获益于海外市场经济刺激政策等因素受到影响有限,但如果新冠疫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将影响公司下游终端消费需求,对公司经营业绩可能将产生不利影响。
3-1-2-18
由于新冠疫情对日常生产工作以及生活均产生了一定的限制,也一定程度影响了全球产业链正常运转,而海外业务是公司的主要业务来源,且部分关键零部件亦间接来源于境外。因此,如果新冠疫情持续发展,公司在境外销售的拓展、境外间接物料供应以及境外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均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新冠疫情可能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市场竞争持续加剧的风险
线性驱动行业起源于海外,国际知名的线性驱动制造公司具备先行者优势,经过长期经营,形成了较大的规模优势以及较高的市场地位,并且国际竞争对手已经加紧进入中国,纷纷在中国设立分子公司,布局产能,拓展国内市场或借助国内生产成本优势维持业内领先地位。同时,我国智能线性驱动行业也正在快速发展,涌现出一批行业领先企业,多家企业已经登陆A股资本市场或已有登陆A股资本市场的计划,并纷纷扩大产能,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随着国内外市场竞争不断加剧,如果公司不能在设计研发、产品质量和定制化配套服务能力等方面及时全面地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将面临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对公司的业务长期持续增长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4、原材料供应及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直接材料成本是公司的主要成本项,2018至2021年1-6月,依次占主营业务成本比例为90.49%、86.43%、84.06%、81.86%。公司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包括马达类、电子元器件类、线束类、电源材料类、结构件类,前述五大类原材料占公司原材料采购成本的比重为80%左右,相关原材料价格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大宗商品价格的影响。以马达类、线束类材料为例,其均需大量使用铜包线,而铜的价格自2020年起即已进入上升通道,截至2021年6月末仍处于近十年的高位。原材料价格的变化对公司产品成本影响较大,对毛利率更有着直接影响。如果大宗商品价格持续处于高位将可能导致原材料价格发生上涨,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芯片为线性驱动产品中控制器的重要零部件,由于芯片类电子元器件从2020年四季度开始出现全球性供应不足问题,未来芯片类电子元器件供应如出现不足,可能对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带来风险。目前,公司已开始通过积极备
3-1-2-19
货以及在保证质量和功能的前提下调整产品设计方案等方式,以最大程度缓解芯片类电子元器件供应可能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的不确定性。
5、人民币汇率波动及金融衍生工具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及2021年1-6月外销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2.78%、57.52%、54.93%及55.00%,外销收入占比较高。公司外销出口产品主要以美元和欧元结算。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海外市场的开拓,预计公司的外销收入仍将保持增长,因此,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将带来影响。2020年、2021年1-6月,公司购入远期结售汇折合人民币分别为13,531.32万元、9,331.17万元,低于公司境外收入金额,存在一定风险敞口,主要原因系衍生金融工具产品结构相对较为复杂且在中美贸易摩擦、新冠疫情等背景下,汇率波动预测难度加大,不利于大量开展衍生金融工具业务以减少该产品本身的风险。
6、贸易摩擦加剧
报告期内,公司直接及间接出口美国市场的销售收入占比较高。近年来,美国在全球范围采取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包括对华加征进口关税、实施“双反”政策等贸易保护措施成为美国对华贸易政策的主旋律。因此,如果未来中美贸易摩擦加剧,美国采取进一步加剧对华的贸易保护政策,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7、物流运力紧张及运费上涨的风险
2020年以来由于新冠疫情影响,全球贸易出现放缓态势,部分物流公司取消海运、陆运班次的同时,线上购物也出现增加。货物运输需求较高,物流运力持续紧张,海运缺柜、爆仓情况增加,加上新冠疫情下各国港口运营效率有所下降,进一步加剧了出口运力紧张的局面。报告期内,公司的外销收入分别为21,411.66万元、29,217.92万元、34,150.77万元和18,081.24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52.78%、57.52%、54.93%和55.00%。物流运力紧张可能会影响公司的货物交付速度;同时受疫情影响下物流运力紧张影响,海运费持续处于高位,二者可能会对公司短期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1-2-20
8、全年业绩增速放缓或业绩下滑的风险
2018-2020年及2021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40,620.00万元、50,884.60万元、62,358.35万元及33,009.76万元,分别实现净利润4,332.65万元、6,257.04万元、8,638.01万元及2,494.55万元。受2020年以来新冠疫情影响,宏观经济环境、上游原材料供需、下游行业景气度等外部因素的未来发展态势均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同时海外疫情防控情况的反复也影响了公司境外业务的拓展。前述因素可能会导致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发生增速放缓或业绩下滑的风险。
(二)技术创新风险
1、技术研发滞后风险
公司生产的产品目前主要应用于智能家居、智慧医养、智能办公、工业传动等领域,下游应用场景呈现需求快速迭代的特征,因此对于公司技术、产品、工艺提升提出持续的高要求。同行业领先企业凭借其规模品牌优势,持续进行技术创新。截至 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共拥有143项境内专利,其中发明专利2项、实用新型专利44项、外观设计97项,并且还拥有26项境外外观设计专利。报告期内,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6月各期研发费用分别为1,835.59万元、2,075.86万元、3,031.60万元和2,421.57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52%、4.08%、4.86%和7.34%,但是公司如果未来无法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把握市场最新动态趋势,培养和吸引创新型人才,公司的研发能力将可能无法及时跟上行业技术更新换代的速度,降低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
2、技术人才流失的风险
公司生产的智能线性驱动系统是智能终端产品实现运动控制功能的关键部件,具备较高的产品技术含量。技术人才包括研发型人才以及高素质技术工人,均需要具备专业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并在生产和研发实践中进行多年的学习和积累才能胜任工作。因此,技术人才的引入、培养和保留对公司维持长期持续竞争至关重要。如果公司出现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将对技术研发以及公司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3-1-2-21
(三)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无法回收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6月期末应收账款账面净值分别为7,868.55万元、10,840.10万元、12,764.32万元和13,765.15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9.37%、21.30%、20.47%和41.70%,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47.97%、31.96%、22.84%和25.37%。公司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主要为信用期内的应收货款。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回款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单项计提坏账的情形。但如果客户遭遇重大不利经营情形,公司不能及时回收应收账款,则会对公司的现金流转与财务状况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2、存货滞销以及减值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6月期末存货账面净值分别为4,693.17万元、6,366.85万元、12,045.59万元和15,590.23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1.55%、12.51%、19.32%和47.23%,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28.61%、18.77%、21.55%和28.73%。公司存货期末余额主要为原材料及库存商品。报告期内,公司已按照存货实际情况计提了相应的存货减值准备。但如果公司未来不能及时消化现有库存和未来新增库存,将导致存货滞销以及减值的风险,则会对公司的现金流转与财务状况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3、发行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完成本次发行后,股本以及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同时,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有一定实施周期,无法在短期内实现全部效益,募集资金的投入也将产生一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从而影响当期净利润;因此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可能会面临在一定时期内下降的风险。
4、税收优惠变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6月,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分别为344.17万元、978.86万元、1,414.34万元和765.56万元,占公
3-1-2-22
司利润总额的比重分别为6.44%、13.67%、14.24%和27.73%。截至本保荐书签署日,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如果未来公司不能够继续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要求,或者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出口退税政策的风险
公司出口的主要产品享受免、抵、退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2018年7月31日前适用出口退税率为17%;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适用出口退税率为16%;2019年7月1日起适用出口退税率为13%。出口退税政策及出口退税率的变动将对公司的营业成本产生影响,如果未来国家对出口产品的退税政策进行调整,公司出口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四)内控风险
1、业务规模扩大导致的管理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得以实施后,公司的经营规模将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公司的组织架构以及员工人数均将快速拓展,因此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内控制度、管理人员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若公司不能及时提高管理能力,充实相关高素质管理人才,将难以适应未来的成长和市场环境的变化,给公司带来相应的管理风险。
2、人才短缺的风险
智能线性驱动行业作为国家政策大力鼓励的产业,对于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的高级人才具有一定的依赖性。近年来,行业内对于国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优秀人才的竞争逐渐激烈,对于具备本行业长期工作经验的管理型、销售型和技术型人才均需求量较大。公司地处青岛市下辖的即墨区,人才数量和水平相较于国内一线城市较弱,若未来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发生重大变动同时又无法招聘到所需的专业人才,将对其未来的运营管理和经营扩张带来不利影响。
3、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
3-1-2-23
截至本保荐书签署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宫志强实际能够控制的公司股权比例为80.95%。本次发行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份比例仍然较高。如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股比例优势,通过投票表决等方式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施加影响或者实施其他控制,从事有损于公司利益的活动,将会对公司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五)法律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迅速,下游客户市场需求不断更新,行业内公司需要不断进行研发创新,因此,同行业公司在产品技术上均具备较强的保护意识,申请了大量的专利。报告期内公司始终坚持原创技术的开发,但如果公司未来不能持续开发出原创技术或者与竞争对手产生专利方面的纠纷,均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研发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对公司的产品、品牌以及业务开展产生不利影响。
(六)募投项目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提升公司产能以及研发能力,以支持公司提升市场份额。如果募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导致项目无法按时实施,或因市场环境突变、行业竞争加剧、项目建设过程中管理不善等问题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如期实施,都将会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效益带来不利影响。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项目,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收益,则存在因折旧和摊销大幅增加而导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七)发行失败风险
若本次发行过程中,发行人投资价值无法获得投资者的认可,导致发行认购不足,则发行人可能存在发行失败的风险。
十五、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发行人为业界知名的智能线性驱动产品研发、生产企业,现阶段已完成在智能家居、智慧医养、智能办公、工业传动等智能线性驱动主要应用场景的技术积累,形成了以智能家居为核心并逐渐向其他应用场景延展的业务布局,为行业内以设计和研发为核心驱动力、具备较强的智能线性驱动产品定制化能力、且产品
3-1-2-24
线最为丰富的企业之一。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为智能线性驱动系统,主要由单马达驱动器、双马达驱动器、升降柱、控制器、操控器和其他配件组成,其中单马达驱动器、双马达驱动器、升降柱为智能线性驱动系统的基础驱动装置,而控制器、操控器共同构成了驱动装置的智能控制系统。而在IoT和5G技术大发展的今天,智能控制系统的控制逻辑也进一步拓宽,在传统的以机械控制、人机直接交互为主的基础上,公司也力求在智能控制系统中根据需求集成声音、光照、温度、湿度、压强等多种感应监测手段和定制化通讯协议,实现对基础驱动装置的自主调节、远程调节、多系统调节。目前公司相关产品正在逐步由传统的仅提供基本升降、移动功能的线性驱动产品向具备IoT功能的智能线性驱动产品升级迭代,从而适应目前居民消费升级以及万物互联的市场整体发展趋势。目前公司产品已与梦百合、Leggett& Platt等国内外知名品牌建立了长期而稳定的合作关系。
2018年至2021年1-6月,公司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报告期内,发行人分别实现主营业务收入40,567.51万元、50,794.38万元、62,176.01万元及32,873.82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332.65万元、6,257.04万元、8,638.01万元及2,494.55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756.85万元、7,065.97万元、8,213.85万元及2,351.88万元,发行人营业收入规模逐年上升,盈利水平良好。通过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新增自动化、智能化生产设备,并对现有生产线、测试设备、管理系统等硬件及软件设施进行升级,从而达到提升智能线性驱动产品产能、增强发行人产品供应能力和产品质量的目的,并最终在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中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同时,发行人通过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发力智能办公领域市场,补齐业务短板。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主要聚焦于智能家居、智慧医养市场,但已在智能办公等领域完成了人才、技术储备并开始扩大客户规模和市场影响。考虑到全球传统办公家具市场规模已达数千亿元,其中电动化、智能化空间较大;同时,我国智能办公市场处于开拓阶段,市场渗透率较低,因此未来智能办公市场仍有较大增量空间。为了把握后续市场发展机遇和红利,发行人拟通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3-1-2-25
项目进一步提升其智能办公板块的制造能力、研发能力。此外,发行人通过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也将积极借助其在智能家居领域的现有资源开发新的应用场景,从家居用床、沙发向窗帘等家居用品延伸以适应“全屋定制”时代的到来,培育新的盈利增长点。发行人目前及未来将继续以智能线性驱动产品的生产、销售、研发为核心业务,以提升公司产品的科技含量、不断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和应用场景,持续深耕智能线性驱动市场为发展战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为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的提升以及发展战略的实现打下坚实基础。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已实现良好的财务状况,根据行业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的判断,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持续盈利能力。
(以下无正文)
3-1-2-26
(本页无正文,为《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任汉君
保荐代表人:
赵留军 吴亮
内核负责人:
董曦明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保荐业务负责人:
涂雷
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盖章)
年 月 日
3-1-2-27
(本页无正文,为《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签字盖章页)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邱若非
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盖章)
年 月 日
3-1-2-28
(本页无正文,为《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签字盖章页)
保荐机构董事长:
胡知鸷
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盖章)
年 月 日
3-1-2-29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作为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授权赵留军、吴亮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和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特此授权。
法定代表人:
涂 雷
保荐代表人:
赵留军
吴亮
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