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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汉富控股有限公司、韩学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12-09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汉富控股有限公司、韩学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1-12-09 来源:深圳证监局
汉富控股有限公司、韩学渊:
经查,汉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富控股)作为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全新或公司)的第一大股东,2018年2月受让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泓钧)所持公司4,685.85万股股份时,未完整告知*ST 全新其全部支付安排;2018年9月将所持公司7,500.127万股票质押给北京泓钧时,未如实告知*ST 全新其股票质押的资金用途;2019年2月1日、2020年1月15日、2020年7月21日、2020年11月5日所持*ST 全新45,000,127股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时,未及时告知公司有关情况;2021年1月29日所持公司5.87%的股份被动平仓,未按规定提前预披露减持计划,在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股份比例超过1%,且至今未就被动减持事项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08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6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韩学渊为作汉富控股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汉富控股、韩学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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