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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钟志辉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8

关于对钟志辉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钟志辉,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查明的事实,钟志辉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信息披露不真实

2019年6月13日,钟志辉通过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新源”)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及未来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拟自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减持科创新源股份不超过320万股。科创新源于2021年4月14日披露的《关于原持股5% 以上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显示,2019年7月15日,钟志辉通过大宗交

易方式将个人证券账户下的172万股科创新源股票过户登记至其投资的平台深圳市汇智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智投资”)证券账户下,涉及金额2,984.20万元,并于当日通过科创新源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比例达到1%的公告》。钟志辉系汇智投资证券账户的实际控制人,汇智投资证券账户持有的科创新源股票实质为钟志辉所有,钟志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未转移相关股票的控制权,不构成真实减持,其通过科创新源发布的减持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短线交易

2019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14日期间,钟志辉通过个人账户、汇智投资证券账户与控制其朋友母某证券账户反复交易科创新源股票,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其中2019年7月17日至8月23日通过控制母某证券账户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科创新源股票102.92万股,买入金额1,975.00万元;2019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14日通过其个人证券账户、汇智投资证券账户与控制母某证券账户集中竞价交易卖出科创新源股票355.69万股,卖出金额11,105.40万元。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界定的短线交易。

钟志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11条和第3.1.12条的规定。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16.2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钟志辉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钟志辉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科创新源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钟志辉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12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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