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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灵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9

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扬中市经济开发区港茂路66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通灵股份”)股票将于2021年12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次发行价格为 39.08 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行业代码为“C38”,截至 2021 年 11 月 24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49.44倍。

截至 2021 年 11 月 24日(T-4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证券简称证券代码2020年扣非前EPS(元/股)2020年扣非后EPS(元/股)T-4日股票收盘价(元/股)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2020年)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2020年)
证券简称证券代码2020年扣非前EPS(元/股)2020年扣非后EPS(元/股)T-4日股票收盘价(元/股)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2020年)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2020年)
中来股份300393.SZ0.090.2219.18216.2288.82
福斯特603806.SH1.651.60124.0575.3977.55
平均值75.3983.18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1年11月24日(T-4日)。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2:2020年扣非前/后EPS=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日总股本;注3:《招股说向书》披露的可比公司中,江苏海天与谐通科技为新三板挂牌公司,快可电子尚未上市,因此未纳入可比公司估值对比;

注4:计算市盈率平均值时剔除了极值。

本次发行价格39.08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49.67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可比公司2020年扣非后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20,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28,451,01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原材料供应及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的直接材料主要为电缆线、二极管、塑料粒子、连接器和镀锡绞丝等,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金额为50,140.72万元、52,745.87万元、53,624.65万元和40,595.02万元,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87.70%、85.29%、83.92%和85.97%,占比较高。公司产品销售价格主要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销售价格与直接材料价格的变动无法完全同步,如果未来主要原材料价格大幅度波动,则将对公司的盈利水平的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

假设:①原材料价格波动时公司无法及时调整产品销售价格;②各主要原材料占营业成本的比例不变;在此情形下,以2020年度为基数,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不同比例对公司经营状况影响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幅度20.00%10.00%5.00%-5.00%-10.00%-20.00%
模拟测算毛利率14.68%19.04%21.22%25.58%27.76%32.12%
毛利率变动-8.72%-4.36%-2.18%2.18%4.36%8.72%
毛利率变动幅度-37.25%-18.63%-9.31%9.31%18.63%37.25%
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幅度20.00%10.00%5.00%-5.00%-10.00%-20.00%
模拟测算净利润(万元)3,200.536,419.288,028.6611,247.4112,856.7816,075.54
净利润变动(万元)-6,437.50-3,218.75-1,609.381,609.383,218.756,437.50
净利润变动幅度-66.79%-33.40%-16.70%16.70%33.40%66.79%

注:毛利率变动=模拟测算毛利率-原毛利率、净利润变动=模拟测算净利润-原净利润;

毛利率变动变动幅度=(模拟测算毛利率-原毛利率)÷原毛利率、净利润变动变动幅度=(模拟测算净利润-原净利润)÷原净利润

由上表,2020年公司综合毛利率为23.40%,净利润为9,638.03万元,在其他因素保持不变的前提下,以2020年度为基数,若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20%,公司毛利率将波动8.72个百分点,净利润将波动66.79%,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对公司经营情况具有较大影响。

由于国际大宗商品价格上涨、全球流动性宽松以及市场预期等因素叠加影响,国内部分大宗商品价格大幅上涨。2021年以来公司电缆线、镀锡绞丝及二极管等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上涨明显,使得公司2021年1-6月在营业收入增长的情形下,实现的净利润较同期有所下降。如果后续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继续上涨,可能导致公司生产成本继续上升,并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和经营业绩。

(二)下游行业景气度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太阳能光伏组件接线盒及其他配件,公司下游为太阳能光伏组件及光伏发电行业,公司业务受下游行业景气度波动影响。整体而言,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问题的日益重视,可再生能源在当前能源结构中的比重会越来越高,光伏发电行业市场需求广阔。根据欧洲光伏产业协会2021年预测,2025年全球光伏市场的新增装机容量将达到266GW,按照目前市场常规每块组件400W计算,相当于光伏组件市场销量约为6.65亿件,相当于光伏接线盒需求量为6.65亿套。

在光伏行业发展早期,光伏补贴政策波动对于行业发展有较大影响。2018年“531”光伏新政公布实施后,2018和2019年,国内新增光伏装机容量分别为44.4GW和30.1GW,较2017年52.8GW分别下降15.91%、42.99%;2017年以来,晶硅光伏组件价格整体处于下行通道,下降幅度达50%。在平价上网时代,光伏补贴政策波动对行业发展的冲击将逐渐淡化,光伏行业迎来新的成长空间,产业链龙头企业集中度也有望进一步提升。但如果国内外发生重大不利宏观调整,导致行业景气度发生剧烈波动,将对公司经营带

来不利影响。

(三)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接线盒产品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3.84%、93.29%、90.76%和86.29%,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主要取决于接线盒产品的毛利率。报告期内,公司接线盒产品的毛利率分别为23.28%、23.91%、22.87%和15.95%,其2018-2020年基本保持稳定,2021年1-6月则有所下降,主要系受国际大宗商品价格上涨、全球流动性宽松以及市场预期等因素叠加影响,国内部分大宗商品价格大幅上涨,公司2021年1-6月电缆线、镀锡绞丝及二极管等主要原材料平均采购单价较2020年平均采购单价分别上升17.59%、31.45%和19.31%,上涨幅度较大所致。

未来随着光伏组件厂商及光伏运营企业对原料采购成本的控制进一步提高、其他潜在竞争者不断进入光伏接线盒领域而导致的竞争加剧,公司产品价格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同时若原材料价格发生波动,将会导致公司综合毛利率出现下降的风险。

(四)应收款项较大及不能及时收回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应收款项融资账面价值合计分别为45,268.52万元、55,650.69万元、62,084.78万元和73,858.19万元,占各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6.86%、52.20%、53.31%和54.05%。未来随着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应收款项余额可能仍保持较高水平。

公司客户主要为光伏组件厂商,行业集中度较高,对原材料采购的谈判力度较强,其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回款往往具有一定周期。报告期内,公司对主要客户的销售比例较高,对主要客户存在一定的依赖。由于公司收入确认时点与销售发票完成发票开具、客户到票及客户发票入账时间存在一定差异,且光伏行业整体回款周期偏长,公司应收款项存在一定的逾期风险。若公司主要客户未来财务状况或资信情况出现不良情形、与公司的合作关系不顺畅、公司对应收账款的催收力度不够,或客户基于其市场优势地位大幅延长对公司的实际回款期限,将导致公司应收账款不能按期回收或无法收回,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生产运营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五)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近年来,国家政策对光伏产业大力支持,我国光伏行业持续的市场需求推动了整个

行业的发展,同时吸引了更多的投资者进入光伏领域,市场竞争逐渐增加。此外,“531”光伏新政之后,我国光伏发电行业逐步进入平价上网阶段,公司下游客户对其供应商的同步研发能力、成本控制能力和及时供应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如果公司不能持续加大技术投入、提升同步研发能力、提高产品技术含量、优化产品结构、扩大产能、降低成本、满足客户的及时供货需求,则可能面临更加严峻的市场竞争风险。

(六)产品结构较为单一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产品为太阳能光伏组件接线盒及其他配件,存在产品结构较为单一的情况,若公司产品所在领域出现市场价格不可逆的大幅度下降等不利影响,且公司其他新产品无法有效拓展市场,则公司将面临业绩波动较大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472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通灵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通灵股份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通灵股份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1247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通灵股份”,证券代码为“301168”。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的28,451,01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1年12月10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1年12月10日

(三)股票简称:通灵股份

(四)股票代码:30116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20,00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0,000,000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8,451,010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91,548,990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发行无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548,990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3%,约占本次发

行总量的 5.16%,约占发行后总股本的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29%。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如下:

项目股东姓名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尚昆生物34,890,24829.08%2024年12月10日
李前进16,955,14714.13%2024年12月10日
严华15,501,60512.92%2024年12月10日
扬中金控(SS)9,000,0007.50%2022年12月10日
大行临港(SS)3,602,0003.00%2022年12月10日
镇江国控(SS)3,450,0002.88%2022年12月10日
通泰投资3,000,0002.50%2024年12月10日
杭州城和2,161,0001.80%2022年12月10日
浙农鑫翔720,0000.60%2022年12月10日
浙科汇福720,0000.60%2022年12月10日
小计90,000,00075.00%-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网下发行限售股份1,548,9901.29%2022年6月10日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13,901,01011.59%2021年12月10日
网上发行股份14,550,00012.13%2021年12月10日
小计30,000,00025.00%-
合计120,000,000100.00%-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上市标准

公司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中“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2019年和2020年,公司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分别为10,432.54万元、9,441.24万元,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中“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Jiangsu Tongling Electric Co., Ltd.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9,000.00万元本次发行后注册资本:12,0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严荣飞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2年9月6日通灵有限成立日期:2008年12月23日公司住所:扬中市经济开发区港茂路666号邮政编码:212200电 话:0511-88393990传 真:0511-88489531电子邮箱:tongling@yztongling.cn网 站:www.jstl.com.cn经营范围:太阳能配件、接线盒、焊带、电线、电缆、桥架、母线槽、开关柜加工制造、销售、技术开发及服务;太阳能光伏发电;工业去油污巾、去油污液、消毒巾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太阳能光伏组件接线盒及其他配件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

司所处行业属于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

电 话:0511-88393990传 真:0511-88489531电子邮箱:tongling@yztongling.cn网 站:www.jstl.com.cn董事会秘书:韦秀珍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

单位:万股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发行前直接持股数量发行前间接持股方式发行前间接持股数量发行前合计持股数量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1严荣飞董事长2021.05.21-2024.05.20-通过尚昆生物持有2,058.52万股,通过通泰投资持有153.00万股2,211.522,211.5224.57%
2李前进董事、总经理2021.05.21-2024.05.201,695.51通过尚昆生物持有363.442,058.9522.88%
3严华董事2021.05.21-2024.05.201,550.16通过尚昆生物持有363.441,913.6021.26%
4张道远董事、副总经理2021.05.21-2024.05.20-----
5张克祥董事2021.05.21-2024.05.20-----
6张健董事2021.05.21-2024.05.20-----
7王丽独立董事2021.05.21-2024.05.20-----
8朱湘临独立董事2021.05.21-2023.09.14-----
9李健独立董事2021.05.21-2024.05.20-----
10何慧监事会主席2021.05.21-2024.05.20-----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发行前直接持股数量发行前间接持股方式发行前间接持股数量发行前合计持股数量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11秦真全监事2021.05.21-2024.05.20-----
12严明华职工代表监事2021.05.21-2024.05.20-----
13蒋长根副总经理2021.05.21-2024.05.20-----
14韦秀珍董事会秘书2021.05.21-2024.05.20-----
15顾宏宇财务总监2021.05.21-2024.05.20-----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个人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后,尚昆生物直接持有公司29.08%的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

公司名称江苏尚昆生物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691188176
注册地址扬中市开发区港茂路
法定代表人严荣飞
注册资本12,000.00万元
实收资本1,20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生物工程设备、流体控制设备、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安装及相关技术研发;环保工程施工;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密封件、绝缘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存在相似或相同的情况
成立时间2008年1月29日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尚昆生物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金额出资比例
1严荣飞7,080.0059.00%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金额出资比例
2孙小芬2,420.0020.16%
3李前进1,250.0010.42%
4严华1,250.0010.42%
合计-12,000.00100.00%

2、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严荣飞与其妻孙小芬、其女严华、其女婿李前进合计持有尚昆生物100%出资份额,严荣飞、孙小芬合计持有通泰投资100%出资份额。

本次发行前,严荣飞与其妻孙小芬、其女严华、其女婿李前进合计持有尚昆生物100%出资份额,严荣飞、孙小芬合计持有通泰投资100%出资份额;尚昆生物持有公司

38.77%股权;通泰投资持有公司3.33%股权;李前进直接持有公司18.84%股权;严华直接持有公司17.22%股权。严荣飞家族合计持有公司78.16%股权,且目前严荣飞担任公司董事长、李前进担任公司董事和总经理、严华担任公司董事,因此,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严荣飞、孙小芬、李前进和严华等4名自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严荣飞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身份证号码为3211241957********,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为江苏省扬中市前进南路****。

孙小芬女士:身份证号码为3211241958********,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为江苏省扬中市前进南路****。

李前进先生: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身份证号码为3203211981********,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为江苏省扬中市新世界花苑****。

严华女士:现任公司董事,身份证号码为3211821983********,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为江苏省扬中市新世界花苑****。

本次发行后,尚昆生物持有公司29.08%股权;通泰投资持有公司2.50%股权;李前进直接持有公司14.13%股权;严华直接持有公司12.92%股权。严荣飞家族合计持有公司58.62%股权,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严荣飞、孙小芬、李前进和严华等4名自然人。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9,00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3,000.00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发行后总股本为12,000.00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 (股)占比(%)数量 (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尚昆生物34,890,24838.77%34,890,24829.0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李前进16,955,14718.84%16,955,14714.1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严华15,501,60517.22%15,501,60512.9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扬中金控(SS)9,000,00010.00%9,000,0007.5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大行临港(SS)3,602,0004.00%3,602,0003.0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镇江国控(SS)3,450,0003.83%3,450,0002.8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通泰投资3,000,0003.33%3,000,0002.5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杭州城和2,161,0002.40%2,161,0001.8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浙农鑫翔720,0000.80%720,0000.6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浙科汇福720,0000.80%720,0000.6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1,548,9901.2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小计90,000,000100.00%91,548,99076.29%--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28,451,01023.71%无限售期限-
小计--28,451,01023.71%--
合计90,000,000100.00%120,000,000100.00%--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35,489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尚昆生物34,890,24829.0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李前进16,955,14714.1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3严华15,501,60512.9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4扬中金控(SS)9,000,0007.5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5大行临港(SS)3,602,0003.0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6镇江国控(SS)3,450,0002.8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7通泰投资3,000,0002.5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8杭州城和2,161,0001.8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9浙农鑫翔720,0000.6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0浙科汇福720,0000.6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合计90,000,000100.00%-

注:以上数据各分项直接相加之和如在尾数上有差异,除含特别标注外,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向其他投资者进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或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的情形。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3,000.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39.08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37.2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36.4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49.6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48.6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2.60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10,761.81591 倍,高于 10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00%(向上取整至 500 股的整数倍,即 6,000,000 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54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45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48.50%。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158128926%,申购倍数为 6,323.95368 倍。

根据《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14,513,408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36,592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15,448,200股,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1,800股。前述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38,392股,包销金额为1,500,359.36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13%。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17,24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05,789.17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12月6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1062号)。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11,450.83万元,其明细构成如下:

项目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9,123.00
审计及验资费用1,367.92
律师费用471.7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16.04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72.17
合计11,450.83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中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

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3.82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募集资金净额:105,789.17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5.02元(按2021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0.80元(按2020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委托,对公司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901号)。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2021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1005号)。公司2021年1-9月的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以及2021年的业绩预计等相关内容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四、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及“重大事项提示”之“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将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银行名称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行10333001040232015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612900066410608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8110501013001854169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474177003887
5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70610188000213423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招股意向书披露日(2021年11月22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206室法定代表人:王常青联系电话:021-68801591传真:021-68801551保荐代表人:陈昶、赵溪寻项目协办人:褚晗晖项目组其他成员:张世举、周海勇、罗敏、汪旭、郭辉联系人:陈昶、赵溪寻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并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通灵股份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陈昶、赵溪寻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陈昶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通用股份首次公开发行、祥和实业首次公开发行、晶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红豆股份非公开、通用股份非公开、海通证券非公开、利通电子非公开发行(在会项目)、晶科科技可转债、世纪金源公司债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目前作为保荐代表人尽职推荐的项目有:宇邦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在会项目)、晶科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在会项目)。

赵溪寻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晶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美畅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凯迪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晶科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在会项目)、海通证券非公开、、晶科科技公司债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目前作为保荐代表人尽职推荐的项目有:利通电子非公开发行(在会项目)、蔚蓝锂芯非公开发行(在会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股份锁定承诺

1、控股股东尚昆生物承诺

本公司合法拥有发行人相关股份的全部权利,相关股份权属状况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质押、担保、冻结或除法律规定外的其他任何限制或禁止股份转让等权利限制情形。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6月10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2、实际控制人严荣飞、孙小芬、李前进和严华承诺

(1)严荣飞

本人合法拥有发行人相关股份的全部权利,相关股份权属状况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质押、担保、冻结或除法律规定外的其他任何限制或禁止股份转让等权利限制情形。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自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6月10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2)孙小芬

本人合法拥有发行人相关股份的全部权利,相关股份权属状况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质押、担保、冻结或除法律规定外的其他任何限制或禁止股份转让等权利限制情形。

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发行人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6月10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李前进

本人合法拥有发行人相关股份的全部权利,相关股份权属状况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质押、担保、冻结或除法律规定外的其他任何限制或禁止股份转让等权利限制情形。

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总经理,自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6月10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严华

本人合法拥有发行人相关股份的全部权利,相关股份权属状况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质押、担保、冻结或除法律规定外的其他任何限制或禁止股份转让等权利限制情形。

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自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6月10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受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通泰投资承诺

本企业合法拥有发行人相关股份的全部权利,相关股份权属状况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质押、担保、冻结或除法律规定外的其他任何限制或禁止股份转让等权利限制情形。

本企业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6月10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其他股东扬中金控、大行临港、镇江国控、杭州城和、浙农鑫翔、浙科汇福承诺

本公司/本企业合法拥有发行人相关股份的全部权利,相关股份权属状况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质押、担保、冻结或除法律规定外的其他任何限制或禁止股份转让等权利限制情形。

如果发行人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1、尚昆生物、严荣飞、李前进、严华承诺

(1)本公司/本人/本企业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计划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股份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

如发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2)本公司/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减持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减持方式: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减持意向: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本人/本企业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公司/本人/本企业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调整。

减持价格: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

减持期限: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价走势及公开信息等情况,审慎制定减持计划。

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前,应依据相关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其他规定。

(3)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公司/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同时本公司/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剩余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公司/本人/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本人/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孙小芬承诺

(1)本人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计划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股份锁

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减持方式: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减持意向: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累计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可达到100%。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调整。

减持价格: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

减持期限: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价走势及公开信息等情况,审慎制定减持计划。

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应依据相关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其他规定。

(3)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3、扬中金控承诺

(1)本公司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计划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股份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

如发生本公司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公司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2)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减持方式: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减持意向: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累计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可达到100%。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公司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调整。

减持价格:本公司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减持期限: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价走势及公开信息等情况,审慎制定减持计划。

本公司减持公司股票前,应依据相关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其他规定。

(3)本公司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剩余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及触发条件

1、稳定股价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内,一旦公司股票出现当日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则立即启动本预案。

3、稳定股价预案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执行。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2个交易日发布提示公告,并在5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措施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为: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不以股价高于每股净资产为目标。当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公司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启动决策程序,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备案程序。公司将采取深圳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等方式回购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5、公司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筹资金。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以下各项: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稳定股价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启动内部决策程序,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

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的30%,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的6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五)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法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应不高于该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4、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资金不超过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总和的3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5、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公司上市后3年内拟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六)相关约束措施

1、公司违反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自本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

件满足时,如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本公司将自违法行为由有权部门认定或法院作出相关判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程序。

如公司发行上市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或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司应当承担相关股份回购义务的,则本公司将依法启动股份回购程序。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控股股东尚昆生物、实际控制人严荣飞、孙小芬、李前进和严华承诺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买回已转让的股份,买回价格按照发行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买回价格和买回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本公司/本人将自违法

行为由有权部门认定或法院作出相关判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启动买回股份程序。

如公司发行上市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或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本公司/本人应当承担相关股份买回义务的,则本公司/本人将依法启动股份买回程序。

如本公司/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尚昆生物及实际控制人严荣飞、孙小芬、李前进和严华承诺如下:

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的情形。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买回程序,回购/买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股本及净资产将大幅增加,但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净利润可能不会同步大幅增长。因此,本次发行后,预计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地下降,投资者面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承诺将采取如下措施实现主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实现项目预期回报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开设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

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项目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考核与审计。

2、积极稳妥地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光伏接线盒技改扩建项目、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智慧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上述项目的实施解决公司产能瓶颈的同时,也有助于公司提升研发和智能化水平,巩固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已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背景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并最终拟定了项目规划。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按计划顺利建成。

3、提高资金运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通过加快新产品研发、加强市场推广等手段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应对行业波动和行业竞争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保证公司长期的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4、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对管理层考核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控制公司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利润率。加强对管理层的考核,将管理层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效益挂钩,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5、完善利润分配制度

公司制定了详细的利润分配原则、分配形式和顺序、现金分红的条件、现金分红的比例、利润分配的间隔、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信息披露;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且每年向股东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此外,公司还制定了《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后三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6、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然而,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在,上述措施的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尚昆生物对上述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公司将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公司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或侵占公司利益。

4、本公司承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

5、本公司承诺将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报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积极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6、本公司承诺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公司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8、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公司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公司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9、本公司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

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2)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3)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三)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严荣飞、孙小芬、李前进和严华对上述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如下:

1、本人不会滥用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将切实履行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或侵占公司利益。

4、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5、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6、本人承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

7、本人承诺将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报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积极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8、本人承诺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9、本人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10、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11、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2)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3)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四)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如下: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3、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

5、本人承诺将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报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人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8、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

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9、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2)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3)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草案)》和《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若本公司未能执行上述承诺内容,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控股股东尚昆生物、实际控制人严荣飞、孙小芬、李前进和严华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承诺人将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草案)》和《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若承诺人未能执行上述承诺内容,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因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承诺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上述承诺内容系承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3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拟订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并按法定程序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

(2)当发行人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时,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3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二)控股股东尚昆生物、实际控制人严荣飞、孙小芬、李前进和严华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本人将回购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公开发售的股份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3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拟订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并按法定程序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

(2)当本公司/本人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公开发售的股份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时,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同时,本公司/本人其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3、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3个工作日内,本公司/本人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3个工作日内,本人将与发行人一道积极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3、本人保证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保荐机构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作出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

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特此承诺。

(七)发行人评估师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发行人关于公司股东情况的专项承诺

本公司股东为江苏尚昆生物设备有限公司、李前进、严华、扬中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大行临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镇江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扬中市通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城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浙农鑫翔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浙科汇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主体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九、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控股股东尚昆生物、实际控制人严荣飞、孙小芬、李前进和严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本人将在发行人的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公司/本人未能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公司/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公司/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如果发行人在本公司/本人作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本人应承担责任的,本公司/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事项。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经有权部门认定本人应承担责任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保证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十、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一、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关于《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陈 昶 赵溪寻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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