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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8

证券代码:300902 证券简称:国安达 公告编号:2021-081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召开的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1年12月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审批情况

1、2021年11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11月19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21年11月20日至2021年11月29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并于2021年12月1日在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12月6日,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5、2021年12月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情况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中1名激励对象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后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出于审慎性原则,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并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经过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132人调整为131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300万股调整为298.5万股。根据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调整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务拟获授数量(万股)占授予总量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洪伟艺董事长、总经理4515.08%0.35%
许燕青董事、常务副总经理103.35%0.08%
洪清泉董事、副总经理、总工程师82.68%0.06%
林美钗董事、生产供应总监72.35%0.05%
连剑生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7.32.45%0.06%
常世伟副总经理82.68%0.06%
王正副总经理62.01%0.05%
朱贵阳财务总监72.35%0.05%
李秀好财务副总监72.35%0.05%
洪俊龙综合部总监9.53.18%0.07%
核心员工(121人)12441.54%0.97%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59.720.00%0.47%
合计298.5100%2.33%

上述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系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本次调整事项属于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已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3、本次调整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与会监事一致认为:

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1.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已经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2.本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3.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对象、数量和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截至首次授予日,公司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一)经出席董事签字确认的《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经出席监事签字确认的《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五)《大观信诚(深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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