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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8

核查意见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和《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其中,激励对象包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洪伟艺先生以及其子洪清泉、洪俊龙。洪伟艺先生作为公司的领导核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等重大决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其子洪清泉、洪俊龙在公司(含子公司)担任重要的岗位,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次激励计划将洪伟艺先生以及其子洪清泉、洪俊龙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3、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确定以2021年12月7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31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238.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1.42元/股。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2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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