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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兴精工: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9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春兴精工”)及全资子公司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春兴”)近日收到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13民初315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情况概述

公司及子公司因物权保护纠纷被惠州安东五金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安东”)起诉至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1-009)。

二、案件具体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13民初315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安东五金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返还博府国用(2011)第210027号,博府国用(2005)第210156号、粤(2017)博罗县不动产权第0000383号土地(二期厂房西侧无建筑物空地除外)及地上建筑物;

(二)被告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原告惠州安东五金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占有使用费(从2016年10月1日至2020年7月19日,按每月931,543.74

元计付,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按每月1,035,048.60元计付);

(三)驳回原告惠州安东五金塑胶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939.37元,由原告惠州安东五金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负担112,139.37元,由被告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负担238,800元。保全费5,000元、评估费61,350元,由被告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与安东国际、惠州安东相关的其他诉讼案件及进展情况

(一)公司与惠州安东的租赁纠纷案件

2016年1月,公司与安东国际签订《股权转让意向性协议》,约定公司拟以自有资金12,000万元受让安东国际持有的惠州安东100%的股权。由于惠州安东所拥有的房屋土地当时未能及时办理相关产权使用证,因此交易双方未能及时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但基于双方当时的合作关系,公司在惠州安东厂址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2017年5月18日,惠州安东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要求公司撤出厂区并支付租金及滞纳金,并请求判令公司返还位于博罗县龙溪镇宫廷村第九小组鱼龟湖的涉案60,987.69平方米的建筑物及119,618平方米的土地,诉讼请求金额11,428,092.08元。后该案子移送至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司提起了反诉,并于2021年4月20日收到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7)粤13民初178号之六】,法院裁定准允惠州安东撤回起诉,该案件目前已终止审理。

(二)公司与惠州安东股东安东国际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

2019年6月,公司在发现安东国际将惠州安东股权变更到了越兴物业时,即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安东国际向越兴物业转让仍登记于安东国际名下的惠州安东100%股权行为以及《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5月20日对该诉讼做出一审判决:驳回

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已于2020年5月31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2021年2月收到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就该案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并收到最高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出具的案号为【(2021)最高法民申5970号】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案子目前尚在立案审查中。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前期已综合考虑有关情况,按照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本次诉讼涉及的应收款项做了相应的减值准备,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中已计提预计负债6,941.44万元。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公司需向原告惠州安东五金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返还涉案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故公司前期对该涉案土地、厂房投入的装修和改造的费用可能会产生损失的风险。

公司及子公司均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13民初315号】,目前上述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公司准备就此案提起上诉,最终判决结果及执行情况仍具有不确定性,因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初步核算,该案件对公司2021年度税前利润影响约为-9,083.60万元,但最终影响以年度审计师确认的结果为准。公司将继续利用法律手段及其他合法途径,坚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3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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