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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联资产评估新疆有限公司及栾伟义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12-08
关于对中联资产评估新疆有限公司及栾伟义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中联资产评估新疆有限公司、栾伟义: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的问题。
   2021年3月10日,你公司与西域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2021年4月21日,你公司出具《西域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拟确定其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新疆天然芳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公允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新评报字〔2021〕第030号)。你公司未按照《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2号)第十条规定,于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时在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备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规定,现要求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栾伟义于2021年12月14日上午12时30分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街789号凯迪大厦15A层新疆证监局15A18会议室接受监管谈话,届时一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你公司关于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的自查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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