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或“保荐机构”)作为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熙生物”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对华熙生物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9,562,556股,发行价格为47.7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36,859.4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1,964.01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4,895.44万元。上述资金已于2019年10月30日全部到位,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9年10月30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19)第110ZC0182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拟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原计划实施周期/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1 | 华熙生物研发中心提升改造项目 | 40,066.90 | 40,066.90 | 2023年6月 |
2 | 华熙天津透明质酸钠及相关项目 | 110,692.43 | 110,692.43 | 2021年11月 |
3 | 华熙生物生命健康产业园项目 | 164,678.50 | 74,136.11 | 2023年第二季度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拟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原计划实施周期/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合计 | 315,437.83 | 224,895.44 | - |
注:以上原计划实施周期/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为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调整后日期。截至2021年11月底,天津项目募集资金投入进度约计83%,尚未使用募集资金将用于该项目已签约合同的尾款支付。
三、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存储余额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 | 115126000000096 | 212,459,363.54 |
北京银行东长安街支行 | 20000041791400030773476 | 330,718,982.93 |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国门支行 | 1803000103000009210 | 290,049,881.48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 531902278110905 | 139,221,280.51 |
合 计 | 972,449,508.46 |
注:1、除了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之外,另有3,775万元资金存放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开立的与募集资金账户关联的信用证保证金账户,用于募投项目国际信用证开立;有10,000万元转出用于购买华泰证券券商收益凭证。
2、上述存款余额中,已计入募集资金专户2021年度利息及理财收入16,578,029.35元,已扣除2021年1-6月手续费6,450.00元。
四、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及原因
近期,华熙天津透明质酸钠及相关项目300吨透明质酸原料生产线相关设备陆续完成调试,进入试生产验收阶段。相关产线验收时,应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试生产相关审批部门要求,产线的部分设计建造须按照国家最新标准进行调整升级。经公司审慎评估,华熙天津透明质酸钠及相关项目预计将于2022年4月前,完成调整升级工作并正式投入生产。
五、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影响
本次对华熙天津透明质酸钠及相关项目实施进度的调整,为公司根据华熙天
津透明质酸钠及相关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经审慎论证做出,仅涉及华熙天津透明质酸钠及相关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的延后,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内容、投资用途、募集资金投资总额和实施主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审议程序
2021年12月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同意调整华熙天津透明质酸钠及相关项目的实施进度。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事项是公司基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仅涉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的延后,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内容、投资用途、募集资金投资总额和实施主体,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调整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出具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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