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林章威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林章威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林章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5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林章威:
2019年11月1日,你与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久科技或公司)签署《股权收购协议》,约定恒久科技购买你持有的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71.26%的股份,同时你应将股权收购款中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用于购入恒久科技股票。2020年3月3日,你与公司签署《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承诺自完成恒久科技股份购买之日起24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额不超过购买股份总数的20%。2020年3月31日,你完成前述股份购买3,604,120股,成交金额为3,000万元。
经查,2020年8月25日至2021年8月3日期间,你多次减持恒久科技股份,累计减持数额达到你承诺的24个月内可减持数量。之后,你仍多日、多次继续减持公司股份。截止2021年10月29日,你累计减持公司股份超出前述承诺可卖出股份56,136股。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加强
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意识,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公司股东林章威收到上述决定书后,表示服从江苏省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同时将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其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证券账户的管理,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2.本次江苏证监局对股东林章威的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