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名单
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全体监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公司监事会现就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说明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2021年11月26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根据相关规定于2021年11月26日通过公司内部公示栏,对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1年11月26日至2021年12月8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
2.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公司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 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