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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峰科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9

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1-095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年12月7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840.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5,275.69万股的1.86%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简称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1年12月7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5名激励对象授予84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授予重点激励公司未来新的增长曲线起重要作用的核心人员,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9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

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9月30日至2021年10月9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1年10月16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

3、2021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1年12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

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查,认为: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2月7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55名激励对象授予84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2月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有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2月7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55名激励对象授予84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年12月7日

2、授予数量:840.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5,275.69万股的1.86%

3、授予人数:55人

4、授予价格:20.00元/股、23.00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

归属安排归属期限归属权益数量占首次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4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序号姓名国籍职务授予价格20元/股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授予价格23元/股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合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合计获授数量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合计获授数量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王英霞中国董事、财务总监-20.0020.001.90%0.04%
2严莉中国董事会秘书-18.0018.001.71%0.04%
3余新中国核心技术人员30.00-30.002.86%0.07%
4王霖中国核心技术人员20.00-20.001.90%0.04%
5王则钦中国核心技术人员20.00-20.001.90%0.04%
6郭祖强中国核心技术人员20.00-20.001.90%0.04%
小计90.0038.00128.0012.19%0.28%
二、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49人)450.00262.00712.0067.81%1.57%
预留部分60.00150.00210.0020.00%0.46%
合计600.00450.001050.00100.00%2.32%

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2021年12月7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按照公司拟定的方案授予55名激励对象84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根据公司自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21年10月14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参与本次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授予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84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8.59元/股(2021年12月7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3.94%、17.45%、17.59%(分别采用上证综指最近12、

24、36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22%(采用公司最近两年的平均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数量(万股)预计摊销的总费用(万元)2021年 (万元)2022年 (万元)2023年 (万元)2024年 (万元)
840.007132.91373.514263.771772.55723.09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止,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况,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激励对象人数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三)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四)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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