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 203 号
易永健、王泽浩:
2014年期间,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全新”)存在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借款、重大诉讼等违法违规事实。2016年5月9日,我所作出《关于对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16〕285号),对*ST全新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
根据深圳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注册会计师李泽浩、易永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96号),你们作为*ST全新201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签字注册会计师,存在未充分、适当执行风险评估程序和预付账款审计程序,未对账外银行账户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未关注审计证据之间存在明显异常,对*ST全新2014年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恰当等问题,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