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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刚控股:关于公司董事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8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收到公司董事李太杰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说明及致歉函》,李太杰先生之女李飞宇女士于2021年11月4日至2021年12月6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公司董事李太杰先生之女李飞宇女士于2021年11月4日至2021年12月6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交易情况如下:

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数量 (股)交易均价 (元/股)交易金额 (元)交易方向
2021-11-4集中竞价5,6329.45053,222卖出
2021-11-15集中竞价56,0009.970558,347卖出
2021-11-17集中竞价34,00010.047341,600卖出
2021-11-22集中竞价10,00010.147101,470卖出
2021-11-24集中竞价10,00010.320103,200卖出
2021-11-26集中竞价5,00010.70053,500卖出
2021-12-6集中竞价5,00010.19050,950买入

注:交易均价计算按四舍五入原则列示,如存在误差系四舍五入导致。

上述短线交易所得收益为:交易数量5000股×(卖出价10.70元/股-买入价10.19元/股)=2,550元。

截至本公告日,李飞宇女士持有公司股票1,97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622%。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李太杰先生及其女儿李飞宇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李飞宇女士为公司董事李太杰先生的女儿,上述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

按照相关规定,李飞宇女士已将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2550元全部上缴公司。

2、经向董事李太杰先生了解,本次短线交易系李飞宇女士在持续卖出过程中误操作买入的一笔。李太杰先生事先并不知悉李飞宇女士股票交易的情况,亦未告知李飞宇女士有关公司的经营情况或其他未披露信息;李飞宇女士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其对二级市场的独立判断而做出的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非公开信息买卖股票,或受任何其他主体建议、指导、明示或暗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李太杰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其女儿李飞宇女士已深刻意识到本次交易存在的问题,李太杰先生及李飞宇女士特委托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表示将汲取本次事件教训,后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本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3、公司董事会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认真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董事李太杰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说明及致歉函》。特此公告。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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