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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加食品: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终审判决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8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终审判决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投资者诉讼事项的概述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加食品”或“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披露了《关于涉及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3),自然人陈烨铭(以下简称“原告”)就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市中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1年4月14日,公司在《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30)中披露: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收到长沙市中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的(2020)湘01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书》,长沙市中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2021年5月25日,公司在《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暨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2)中披露: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收到长沙市中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自然人陈烨铭因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院做出的(2020)湘01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1年12月7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的(2021)湘民终91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6,864.84元,由陈烨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暂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也无需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湘民终910号】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12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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