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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宇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7

股票简称:泽宇智能 股票代码:301179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Zeyu Intelligent Electric Power Co.,Ltd.)

(南通市中环路279号1-4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2021年12月

特别提示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宇智能”、“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12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次发行价格43.99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42.32倍,低于截至2021年11月23日(T-4日)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对应的算术平均静态市盈率

59.45倍(市盈率超过100的极值未纳入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对比),亦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I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

58.68倍(截至2021年11月23日,T-4日),但仍然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44%、跌幅限制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2、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32,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8,780,416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1.8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3、融资融券风险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二、特别风险提示

(一)对国家电网依赖的风险

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电力信息化领域的一站式智能电网综合服务商,业务主要集中于电力信息化行业中的输变电、配电领域。公司主要为国家电网相关下属单

位提供产品和服务,报告期各期来自国家电网相关下属单位的营业收入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1.03%、75.83%、72.13%和50.10%,销售占比相对较高。虽然公司正在积极开拓其他电力领域市场,但是新市场开拓前期投入大、时间长,且存在不确定性,因此,短期之内公司对国家电网相关单位依然存在重大依赖。如国家电网调整电力信息化领域的投资计划、采购模式或公司产品服务不能满足客户需求,将可能导致国家电网相关单位向公司采购规模下降而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二)主要供应商集中的风险

公司系统集成业务的主要原材料由SDH设备、OTN设备、交换机和路由器等通讯设备构成。我国通讯设备生产厂商行业集中度较高,以华为、中兴通讯、华三通信、烽火通信、贝尔通信等品牌通讯设备厂家为代表的市场占有率较高。公司已与中兴通讯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虽然公司与其他通讯设备厂商也建立了合作关系,但若因贸易纠纷或其他原因导致公司主要供应商无法正常供货,或大幅提高价格,则可能造成公司无法正常生产运营,给公司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三)行业政策风险

公司所处的电力信息化行业的发展不仅取决于国民经济的实际需求,也与宏观经济形势、相关产业政策及电力行业投资规模密切相关。虽然国家相关部门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引导和支持电力信息化行业投资建设、电力需求侧产业发展的政策文件,为电力信息化行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但是如果今后我国宏观经济形势或国家的相关政策出现较大波动,导致电力行业经营状况不景气或者电力信息化投资建设速度放缓、投资下降,可能会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盈利增长产生不利的影响。

(四)市场竞争风险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和智能电网数字化建设的深入推进,电力信息化行业面临着巨大的发展机遇,行业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发展前景的不断向好,持续吸引着新企业不断进入,加之行业内现有企业投入的不断加大,行业内市场竞争将

日趋激烈。市场竞争的加剧可能导致行业平均利润率的下滑,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负面影响。

(五)存货快速增长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价值分别为19,576.40万元、37,810.60万元、43,489.68万元和54,512.36万元,存货随业务规模扩大而快速增长;报告期各期存货周转率为1.21、0.93、0.83和0.23,存货周转率逐年下降。虽然公司各期末均会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但是仍然存在未来由于电力行业经营状况不景气而导致公司部分订单实施或验收时间推后、甚至无法完成项目验收的情形,致使公司存货发生大额减值,对公司利润水平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1年10月2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21]3104号文,同意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1237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泽宇智能”,证券代码“301179”。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的28,780,416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1年12月8日起可在本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四、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1年12月8日

(三)股票简称:泽宇智能

(四)股票代码:30117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32,00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3,000,000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8,780,416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03,219,584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2,625,596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7.96%,战略配售对象为华泰泽宇智能家园1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网下限售股份数量为1,593,988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21%。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股东名称/姓名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张剑73,590,00055.752024年12月8日
沁德投资10,000,0007.582024年12月8日
沃泽投资5,410,0004.102024年12月8日
褚玉华5,000,0003.792024年12月8日
夏根兴5,000,0003.792024年12月8日
小计99,000,000.0075.00-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华泰泽宇智能家园1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625,5961.992022年12月8日
小计2,625,5961.99-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14,290,41610.832021年12月8日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1,593,9881.212022年6月8日
网上发行股份14,490,00010.982021年12月8日
小计30,374,40423.01-
合计132,000,000100.00-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五、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2019年度和2020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0,890.52万元和15,540.6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9,720.87万元和13,721.84万元,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的第一项标准,即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上市标准: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 Zeyu Intelligent Electric Power Co.,Ltd.
法定代表人张剑
成立日期2011年11月18日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9,900.00万元人民币
本次发行后注册资本13,2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智能电力配套设备的生产、研发及销售;智能监测装置生产;计算机网络安装施工、通讯工程安装施工、电子工程安装施工、光缆工程安装施工及以上工程的维护;工程技术咨询及服务;通讯网络设备、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电器机械、仪器仪表、建筑材料、日用百货的销售;通讯网络设备的生产(另设分支机构经营);软件开发及系统集成;机器人、充电桩的生产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电力设计业务、系统集成业务和工程施工及运维
所属行业I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公司住所南通市中环路279号1-4幢
邮政编码226002
联系电话0513-85359899
传真号码0513-85359800
互联网址http://www.zeyu99.com/
电子邮箱zeyu@zeyu99.com
董事会秘书杨天晨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张剑,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总股本为99,000,000股。其中,张剑持有公司74,525,8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75.28%,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后,张剑持有公司56.48%的股份,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剑、夏耿耿,二人为夫妻关系。

张剑,女,中国国籍,拥有加拿大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32060219670929****,住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濠南路32号****,现任公司董事长。夏耿耿(英文名:GENGGENG XIA),男,加拿大国籍,护照号码:GK92****,住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濠南路32号****,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或债券的情况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或债券的情况如下:

张剑

泽宇智能

沁德投资

9.36%

55.75%

7.58%

序号

序号姓名任职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 (万股)间接持股数(万股)合计持股数 (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1张剑董事长2018/12/21-2021/12/207,359.0093.587,452.5875.28
2章锐董事、副总经理2018/12/21-2021/12/20-130.00130.001.31
3王晓丹董事、副总经理2019/6/26-2021/12/20-58.8058.800.59
4赵耀监事会主席2018/12/21-2021/12/20-29.9329.930.30
5杨贤监事2019/6/26-2021/12/20-30.0030.000.30
6张晓飞职工代表监事2018/12/21-2021/12/20-20.0020.000.20
7孔乐副总经理2018/12/21-2021/12/20-60.0060.000.61
8陈益波副总经理2018/12/21-2021/12/20-60.0560.050.61
9陈蒙财务负责人2019/2/12-2021/12/20-80.0080.000.81
10袁学礼独立董事2018/12/21-2021/12/20----
11程志勇独立董事2018/12/21-2021/12/20----
12沈聿农独立董事2018/12/21-2021/12/20----
13夏耿耿总经理2018/12/21-2021/12/20----
14杨天晨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8/12/21-2021/12/2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或关系间接持股 主体在间接持股主体所持份额(%)间接主体持股比例(%)合计间接持股比例(%)
1张剑董事长沁德投资9.3610.100.95
2章锐董事、副总经理沁德投资13.0010.101.31
3王晓丹董事、副总经理沁德投资5.8810.100.59
4赵耀监事会主席沁德投资2.9910.100.30
5杨贤监事沁德投资3.0010.100.30
6张晓飞职工代表监事沁德投资2.0010.100.20
7孔乐副总经理沁德投资6.0010.100.61
8陈益波副总经理沁德投资6.0110.100.61
9陈蒙财务负责人沁德投资8.0010.100.81

上述表格披露有关人员持有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的锁定期、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情况

(一)通过沁德投资、嘉泽投资实施的股权激励情况

发行人通过沁德投资、嘉泽投资实施了股权激励,发行人实施股权激励的主要目的系完善公司激励机制,吸引、激励公司员工,进一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在提升公司价值的同时实现公司与员工的深度绑定,由此实现员工与公司的共同发展。

本次发行前,沁德投资持有发行人10,000,000.00股股份,占比10.10%,其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信息合伙人类型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数量(股)公司任职情况
1嘉泽投资有限合伙人214.4013.401,340,000.00-
2章锐有限合伙人208.0013.001,300,000.00副总经理
3张剑有限合伙人149.739.36935,806.00董事长
4陈蒙有限合伙人128.008.00800,000.00财务负责人
5陈益波有限合伙人96.096.01600,546.00副总经理
6孔乐有限合伙人96.006.00600,000.00副总经理
7王晓丹有限合伙人94.085.88588,000.00副总经理
8杨贤有限合伙人48.003.00300,000.00技术研究院院长
9赵耀普通合伙人47.892.99299,284.00泽宇工程副总经理
10丁伟有限合伙人42.122.63263,266.00泽宇设计副经理
11刘永洁有限合伙人32.002.00200,000.00销售一部副经理
12周跃有限合伙人32.002.00200,000.00采购部经理
13张晓飞有限合伙人32.002.00200,000.00财务部副经理
14徐勇有限合伙人24.601.54153,750.00原泽宇工程安全员,已离职
15管俊有限合伙人24.001.50150,000.00泽宇工程部门经理
16徐晓晨有限合伙人24.001.50150,000.00技术研究院总监
17杨焜有限合伙人24.001.50150,000.00泽宇设计设计
序号合伙人信息合伙人类型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数量(股)公司任职情况
18罗聃聃有限合伙人23.961.50149,757.00泽宇工程部门经理
19季能能有限合伙人23.961.50149,727.00泽宇工程部门经理
20吴新兵有限合伙人23.921.50149,502.00泽宇设计部门经理
21吴海彬有限合伙人23.921.50149,490.00泽宇工程部门经理
22张红旗有限合伙人23.881.49149,271.00泽宇设计部门经理
23李炜有限合伙人23.871.49149,186.00泽宇设计部门经理
24王智鹏有限合伙人20.401.28127,500.00办公室副经理
25张广春有限合伙人16.001.00100,000.00泽宇工程部门经理
26李建丰有限合伙人16.001.00100,000.00销售二部副经理
27李世晨有限合伙人15.951.0099,665.00泽宇工程总经理助理
28王亚春有限合伙人9.600.6060,000.00技术研究院研究员
29高阳有限合伙人5.200.3332,500.00技术研究院研究员
30周鹏有限合伙人4.800.3030,000.00泽宇工程技术员
31时峥峥有限合伙人4.800.3030,000.00泽宇设计设计员
32张国成有限合伙人4.800.3030,000.00泽宇设计设计员
33李洪珍有限合伙人4.800.3030,000.00原财务部财务人员,已离职
34汪婷婷有限合伙人4.800.3030,000.00总经理助理
35张鹏鹏有限合伙人4.800.3030,000.00泽宇设计设计员
36朱东健有限合伙人4.800.3030,000.00泽宇工程技术员
37沃亮宏有限合伙人4.800.3030,000.00泽宇工程技术员
序号合伙人信息合伙人类型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数量(股)公司任职情况
38朱斌有限合伙人4.800.3030,000.00泽宇工程技术员
39姜金鑫有限合伙人4.800.3030,000.00泽宇工程技术员
40姜灶菊有限合伙人4.800.3030,000.00销售一部销售员
41姜强有限合伙人3.640.2322,750.00办公室行政专员
合计1,600.0010010,000,000.00

注:上述授予股票均已行权本次发行前,嘉泽投资通过沁德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1,340,000.00股股份,占比1.35%,其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型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数量(股)合伙人类型公司任职情况
1胡永强普通合伙人102.0044.78600,000.00普通合伙人原技术人员,已离职
2王军有限合伙人25.5011.19150,000.00有限合伙人技术研究院研究员
3张鹏有限合伙人25.5011.19150,000.00有限合伙人技术研究院研究员
4陈仕伟有限合伙人17.007.46100,000.00有限合伙人财务部财务人员
5李飞有限合伙人17.007.46100,000.00有限合伙人仓储部经理助理
6黄元伟有限合伙人5.102.2430,000.00有限合伙人泽宇设计设计员
7左勇有限合伙人5.102.2430,000.00有限合伙人财务部IT专员
8王璐有限合伙人5.102.2430,000.00有限合伙人商务部经理助理
9杨小亮有限合伙人5.102.2430,000.00有限合伙人销售一部销售员
10赵晓培有限合伙人5.102.2430,000.00有限合伙人销售三部副经理
11张莉娟有限合伙人5.102.2430,000.00有限合伙人销售一部销售员
12徐燕峰有限合伙人5.102.2430,000.00有限合伙人泽宇设计设计员
13万里有限合伙人5.102.2430,000.00有限合伙人泽宇工程技术员
合计227.81001,340,000.00-

注:上述授予股票均已行权

(二)沁德投资、嘉泽投资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限售安排

沁德投资已就所持发行人股份承诺如下:“自泽宇智能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泽宇智能股份,也不由泽宇智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正在执行的股权激励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技术人员和员工实施的股权激励(如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其他制度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后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自上市之日起)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张剑73,590,00074.3373,590,00055.7536个月
沁德投资10,000,00010.110,000,0007.5836个月
沃泽投资5,410,0005.465,410,0004.1036个月
褚玉华5,000,0005.055,000,0003.7936个月
夏根兴5,000,0005.055,000,0003.7936个月
华泰泽宇智能家园1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625,5961.9912个月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1,593,9881.216个月
小计99,000,000100.00103,219,58478.20-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发行无限售--14,290,41610.83-
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14,490,00010.98-
小计--28,780,41621.80-
合计99,000,000100.00132,000,000100.00-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总数为36,406人,本次发行后,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自上市之日起)
1张剑73,590,00055.7536个月
2沁德投资10,000,0007.5836个月
3沃泽投资5,410,0004.1036个月
4褚玉华5,000,0003.7936个月
5夏根兴5,000,0003.7936个月
6华泰证券资管-兴业银行-华泰泽宇智能家园1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625,5961.9912个月
7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6,2560.03无限售流通股
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2,3510.02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9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6,4690.02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1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6,4690.02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合计101,747,14177.08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七、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一)参与对象及参与数量

本次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故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跟投。

本次发行的最终战略配售对象仅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即华泰泽宇智能家园1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3,300,0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2,625,596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7.96%,最终战略配售获配金额为115,499,968.04元。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与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2,324,404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具体情况

具体名称:华泰泽宇智能家园1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备案日期:2021年9月24日

产品编码:SSR441

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

序号姓名职务是否为发行人董监高对应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比例(%)
1张剑董事长、总经理助理0.91
2夏耿耿董事、总经理45.29
3章锐董事、副总经理9.09
4王晓丹董事、副总经理1.65
5孔乐副总经理5.91
6陈益波副总经理7.47
7陈蒙财务负责人4.45
8赵耀监事、泽宇工程副总经理9.18
9丁伟泽宇设计设计院副院长兼智能电网部经理10.59
10佘枫技术研究院首席调研员3.03
11陈小平泽宇设计变电设计专家2.42
合计-100.00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注2:华泰泽宇智能家园1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的可全部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包括但不限于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及相关费用;注3:泽宇工程全称为江苏泽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为泽宇智能全资子公司;泽宇设计全称为江苏泽宇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为泽宇智能全资子公司。

(三)限售期安排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本次发行无其他战略配售对象。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3,3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为43.99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42.32倍(按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计算,其中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3.12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2021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规模为3,300万股,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本次发行网下发行数量为21,959,404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

量的72.30%,网上发行数量为8,415,000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27.70%。。根据《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10,236.26982倍,超过100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部分后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即6,075,000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5,884,404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52.3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4,490,000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47.7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

0.0168218029%,有效申购倍数为5,944.66601倍。

根据《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4,453,744股,缴款认购金额为635,820,198.56元,放弃认购数量36,256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5,884,404股,缴款认购金额为698,754,931.96元,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36,256股,包销金额为1,594,901.44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比例为0.11%。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45,167.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11,971.22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3,195.78万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3,300万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129,895.78万元。本次公开发行新增股东均以货币出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12月3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7850号)。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为11,971.22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项目不含税金额(万元)
保荐承销费用9,851.28
会计师费用943.40
律师费用584.91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90.57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101.07
合计11,971.22

注1:以上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注2:各项费用根据发行结果可能会有调整,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3: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包含了最终确定的印花税。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3.63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33,195.78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4.12元/股(按2021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18元(以2020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一、发行人财务报表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情况

公司2019至2021年1-6月的财务数据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中汇会审[2021]652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2021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由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中汇会阅[2021]7422号)。公司2021年1-9月财务数据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以及“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项目执行和原材料采购等业务正常运作。公司主要经营模式、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构成、原材料价格、税收政策和其他公司经营的内外部环境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整体经营情况良好。

二、2021年业绩预计情况

2021年,公司预计经营情况不会发生重大变化,经营业绩稳定,不存在业绩大幅下滑的情况。

结合公司2021年1-9月已实现的经营情况,业绩预计情况如下:

营业收入约为70,185.00万元,同比上升约20.25%;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8,587.61万元,同比上升约19.61%;

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约为17,353.51万元,同比上升约26.47% (前述财务数据的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业绩,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及业绩承诺)。

2021年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相比于去年同期均呈增长趋势,一方面是因为2020年受疫情影响,公司项目工期变长,影响了当期项目的完工进度,另一方面是因为,受益于电力信息化行业的发展,公司在手订单呈增长趋势。

上述2021年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开户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南支行1111822129100182888
2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3060000010120100210052
3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高店支行10716601040025934
4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东支行408880100100020654
5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0601230000002498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21年11月18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发行人2021年11月24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等事项。发行人未在该期间召开其他董事会、股东大会和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一)保荐机构的基本信息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法定代表人:江禹

保荐代表人:谢明明、吴韡

项目协办人:梁言

项目组成员:翟宇超、毕盛、赵岩、杨超群、张王柳

联系电话:025-83387721

传真:025-83387711

(二)保荐代表人及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保荐代表人谢明明,联系电话:025-83387721

保荐代表人吴韡,联系电话:025-83387704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谢明明、吴韡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谢明明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副总裁、保荐代表人,2014 年 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作为项目协办人参与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603283.SH)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了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603693.SH)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688599.SH)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

吴韡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总监、保荐代表人,2011 年开始 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作为项目协办人参与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690.SZ)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作为保荐代表人、项目主 办人或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002171.SZ)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409.SZ)非公开 发行股票项目(已过会未发行)、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00746.SH)非公 开发行股票项目、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0919.SH)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2309.SZ)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00746.SH)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项目, 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601928.SH)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等。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自愿锁定、 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张剑、实际控制人张剑、夏耿耿承诺

(1)自泽宇智能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泽宇智能股份,也不由泽宇智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泽宇智能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22年6月8日)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泽宇智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泽宇智能股份,也不由泽宇智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计划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若本人在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股份的,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和协议转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转让方式进行。

(4)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泽宇智能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泽宇智能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在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股份的,减持公司股份价格不低于泽宇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6)本人在减持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7)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泽宇智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持有的泽宇智能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而终止,亦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2、持股5%以上股东夏根兴、褚玉华、沁德投资、沃泽投资承诺

(1)自泽宇智能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泽宇智能股份,也不由泽宇智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泽宇智能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22年6月8日)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价,本人/本企业持有泽宇智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泽宇智能股份,也不由泽宇智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本企业计划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若本人在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股份的,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和协议转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转让方式进行。

(4)本人/本企业在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2年内减持的,减持公司股份价格不低于泽宇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上述

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5)本人/本企业在减持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6)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泽宇智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本企业持有的泽宇智能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本企业不再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而终止。

3、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泽宇智能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的沁德投资的合伙份额,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泽宇智能股份,也不由泽宇智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泽宇智能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22年6月8日)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泽宇智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泽宇智能股份,也不由泽宇智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计划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若本人在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股份的,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和协议转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转让方式进行。

(4)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泽宇智能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泽宇智能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在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2年内减持股份的,减持公司股份价格不低于泽宇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6)本人在减持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7)如果未履行上述锁定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泽宇智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持有的泽宇智能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等文件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在上市之日后3年内,若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股票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

公司、控股股东及本预案载明的相关主体将启动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2、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股价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按如下顺序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在达到触发启动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股份方案,并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依法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份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启动条件成就时,本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票的方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股票回购实施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本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如果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的,或者实施上述回购股份方案过程中,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以下统称“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如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的,本公司将在董事会作出终止决议后3个交易日内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至该会计年度结束不再启动回购股份方案。

若公司在上市之日后3年内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股价稳定承诺。

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张剑、实际控制人张剑和夏耿耿增持公司股份在启动条件满足时,若同时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本人将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1)泽宇智能回购股份议案未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如公司履行回购股份义务而使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履行回购股份义务;(2)公司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若仍满足稳定股价方案的启动条件的。本人将在启动稳定股价方案条件满足后1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泽宇智能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方案”),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15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稳定股价方案。

本人增持泽宇智能的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每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但如果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的,或者在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方案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可不再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以下统称“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如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本人将及时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自收到本人通知后3个交易日内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至该会计年度结束不再启动稳定股价方案。

本人如违反前述承诺,将由泽宇智能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人的原因外,本人将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并在违反前述承诺的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直至按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而终止,亦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3)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张剑、夏耿耿、章锐、王晓丹、陈益波、孔乐、陈蒙、杨天晨承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稳定股价措施: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仍满足稳定股价方案的启动条件的,本人将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购买股份的方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方案”)。

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买入泽宇智能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实际取得的税后薪酬及津贴累计额的20%,单次购买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5%。但如果公司披露稳定股价方案后3个交易日内,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的,或者在实施稳定股价方案过程中,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可不再继续实施或可终止实施(以下统称“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如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本人将及时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自收到本人通知后3个交易日内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至该会计年度结束不再启动稳定股价方案。

本人如违反前述承诺,将由泽宇智能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人的原因外,本人将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并在违反前述承诺的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直至按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3、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或个人的原因外)并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公司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并在违反前述承诺的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直至按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而终止,亦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并在违反前述承诺的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直至按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三、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金实力将大幅增强,净资产和股本规模亦将随之扩大,但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针对上述情况,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提高公司收入和盈利水平、积极推进募投项目进度、实现项目预期效益、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降低本次公开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节投资者保护”之“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2、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张剑、实际控制人张剑和夏耿耿承诺

①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公司利益;

②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公司股东造成损失,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取其他方式

损害公司利益;

②对其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③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⑤已公布及未来拟公布(如有)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⑥自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⑦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愿意: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2)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

3)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指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投资者保护”之“二、公司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六、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若本公司股票在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加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如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张剑、实际控制人张剑和夏耿耿承诺

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泽宇智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泽宇智能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回购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公开发售的股份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在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加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泽宇智能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公司承诺:华泰联合证券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上述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华泰联合证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律师事务所承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为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

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所针对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之专业结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关应的法律责任。

(5)验资机构承诺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对公司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补贴。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

2、发行人控股股东张剑、实际控制人张剑和夏耿耿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本人的部分;

(4)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

(5)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6)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

3、发行人股东夏根兴、褚玉华、沁德投资、沃泽投资承诺

本人/本企业作为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如本人/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本人/本企业的部分;

(4)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如有);

(5)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6)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人/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如有)。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本人的部分(如有);

(4)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

(5)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6)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

八、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张剑、实际控制人张剑和夏耿耿出具了《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本人作为泽宇智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此承诺: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和/或经济组织目前未从事与泽宇智能及其下属子公司已生产经营或将来生产经营的产品具有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产品的生产经营或投资。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和/或经济组织将来不从事与泽宇智能及其下属子公司已生产经营或将来生产经营的产品具有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产品的生产经营或投资。本人将采取合法和有效的措施,保障控制的其他公司和/或其他经济组织不从事上述产品的生产经营。

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并在本人作为泽宇智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整个期间持续生效。

本人以上承诺事项如有变化,本人将立即通知泽宇智能和泽宇智能为本次上市聘请的中介机构。因上述承诺事项发生变化而需要重新签署承诺函的,本人将重新签署承诺函以替换本承诺函。”

(二)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及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为了避免资金占用,公司控股股东张剑、实际控制人张剑和夏耿耿出具了《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及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将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在泽宇智能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2)本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泽宇智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亦不通过关联交易为泽宇智能输送利益,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占用或转移泽宇智能资金。

3)在未来的业务经营中,本人将采取切实措施减少与泽宇智能的关联交易。如果本人或本人的关联方与泽宇智能之间的关联交易确有必要时,本人保证按市

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4)如本人或本人的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足额赔偿由此给泽宇智能及其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直至本人与泽宇智能无任何关联关系满十二个月之日终止。

以上承诺事项如有变化,本人将立即通知泽宇智能和泽宇智能为本次上市聘请的中介机构。因上述承诺事项发生变化而需要重新签署承诺函的,本人将重新签署承诺函以替换本承诺函。”

(三)关于社保和公积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若因泽宇智能及其子公司未替其员工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而被政府部门要求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本人将无条件按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代泽宇智能及其子公司补缴相关款项;若因泽宇智能及其子公司未替员工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而被政府部门处以罚款或被员工要求承担经济补偿、赔偿或使泽宇智能及其子公司产生其他任何费用或支出的,本人将无条件代泽宇智能及其子公司支付相应的款项,保证泽宇智能及其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四)关于部分房屋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剑、夏耿耿出具承诺:如公司因上述事宜被有权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责令强制拆除,由实际控制人承担全部行政罚款及拆除费用,并补偿公司全部经济损失。

(五)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1、本公司股东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3、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本公司已依法在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九、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如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上述承诺函、声明书、发行人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上述承诺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合法。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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