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
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1年5月19日至2021年11月1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所有激励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有4名核
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交易区间 | 合计买入(股) | 合计卖出(股) |
1 | 包夏明 | 核心员工 | 2021年8月25日至2021年11月18日 | 3,300 | 3,100 |
2 | 康明珠 | 核心员工 | 2021年6月18日至2021年11月1日 | 600 | 1,000 |
3 | 文曙强 | 制造部总监 | 2021年10月28日至2021年11月19日 | —— | 80,000 |
4 | 黄建政 | 核心员工 | 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1月19日 | 61,900 | 60,800 |
除上述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和前述核查对象出具的说明,黄建政在买卖股票时仅知悉本激励计划事项,但未获悉本激励计划的详细方案,知悉信息有限,该等交易行为系其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做出的自行判断且对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间等相关规定缺乏足够理解所致,其并未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激励计划任何相关的信息或基于此建议第三方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获取利益的主观故意。为确保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出于审慎性原则,黄建政作为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并未获知本激励计划的任何信息,该等交易行为均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前发生,是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本人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亦未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公司任何内幕信息,交易与内幕信息无关。
三、结论意见
公司在筹划本激励计划的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内部相关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
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的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披露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综上所述,在自查期间,公司未发现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亦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的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