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02 证券简称:国安达 公告编号:2021-077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集和召开
1、召开时间:2021年12月6日下午14: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6日9:15-15:00。
2、召开地点: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后山头路39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洪伟艺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6人,代表股份85,713,5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97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3人,代表股份77,224,3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34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8,489,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332%。
2、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107,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107,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洪伟艺、厦门市中安九一九投资有限公司、林美钗、洪俊龙、许燕青、常世伟、朱贵阳、李秀好、连剑生已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107,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107,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洪伟艺、厦门市中安九一九投资有限公司、林美钗、洪俊龙、许燕青、常世伟、朱贵阳、李秀好、连剑生已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107,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107,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洪伟艺、厦门市中安九一九投资有限公司、林美钗、洪俊龙、许燕青、常世伟、朱贵阳、李秀好、连剑生已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许军利、殷庆莉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一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