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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凯瑞: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7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没有股东提出质询或建议。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5、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出资人组会议于2021年12月6日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21年11月5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荆门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王建伟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L077)。同日,荆门中院发布(2021)鄂08破1号《公告》,定于2021年12月6日下午两点在湖北省荆门高新区·掇刀区培公大道 201 号(鑫港国际商贸城)C4-1 幢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鉴于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披露了《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L086)、于2021年12月3日披露了《关于出资人组会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L091),并于2021年12月6日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了表决。现将出资人组会议决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通知时间:2021年11月19日、2021年12月3日

(二)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12月6日(星期一)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12月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荆门高新区·掇刀区培公大道 201号C4-1幢凯瑞德会议室。

(五)主持人:董事长纪晓文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3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2,936,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1.4413%。

其中:本次会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27,831,6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5.81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31人,代表股份45,104,9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5.6278%。

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33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58,449,6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33.2100%。

(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管理人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姚以林律师、岳春燕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61,890,0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4.8547%;反对9,637,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2137%;弃权1,40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317%。

本议案已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7,403,0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1008%;反对9,637,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4887%;弃权

1,40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105%。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姚以林律师、岳春燕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决议。

2、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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