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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同新材: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6

公告编号:2021-057证券代码:833751 证券简称:惠同新材 主办券商:财信证券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4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票;弃权票数 0 票,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一条 同一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投票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第十三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通过能够提供相应服务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12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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