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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黎明: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7

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六个月,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

型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中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设备购置款及材料采购款等)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加快票据周转,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四、《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仅变更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建设内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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