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48 证券简称:浙江黎明 公告编号:2021-004
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7,064.39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8.48万元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人民币7,082.87万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此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38号),公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672.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17.37元,共计募集资金63,782.64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211.52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6,571.1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621号)。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额 | 募集资金投资额 | 项目备案或核准文号 |
年产2730万件精密冲裁件建设项目 | 17,107.85 | 14,607.85 | 已通过海洋产业委经济发展局备案 |
发动机缸内制动装置研发及生产项目 | 21,194.70 | 18,194.70 | 已通过海洋产业委经济发展局备案 |
智能工厂改造及信息系统升级建设项目 | 12,557.85 | 11,768.57 | 已通过海洋产业委经济发展局备案 |
补充营运资金 | 12,000.00 | 12,000.00 | 不适用 |
合计 | 62,860.40 | 56,571.12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额 |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 | 占总投资的比例(%) |
年产2730万件精密冲裁件建设项目 | 17,107.85 | 2,193.04 | 12.82 |
发动机缸内制动装置研发及生产项目 | 21,194.70 | 2,403.37 | 11.34 |
智能工厂改造及信息系统升级建设项目 | 12,557.85 | 2,467.98 | 19.65 |
补充营运资金 | 12,000.00 | ||
合计 | 62,860.40 | 7,064.39 | 11.24 |
四、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2021年11月28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18.48万元(不含税)。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金额为人民币
18.48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于2021年11月29日出具了《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10183号)。
五、履行的内部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此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六个月,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相关内
容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7,064.39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8.48万元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人民币7,082.87万元。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四)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1月29日出具了《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10183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七、备查文件
1、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