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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嘉维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6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HunanDajiaweikangPharmaceuticalIndustryCo.,Ltd.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茯苓路3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行人”、“公司”或“达嘉维康”)股票将于2021年12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创新投入大、新旧产业融合成功与否存在不确定性、尚处于成长期、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1-6月。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录

特别提示 ...... 2

目录 ...... 3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 6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6

二、投资风险揭示 ...... 6

三、特别风险提示 ...... 8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 15

一、公司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批情况 ...... 15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 16

三、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 19

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 21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21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 21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 22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 23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24

六、本次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 26

七、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 26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 27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 27

二、发行价格 ...... 27

三、每股面值 ...... 27

四、市盈率 ...... 27

五、市净率 ...... 27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 27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 28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 28

九、募集资金净额 ...... 29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 29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 29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 29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 30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 31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 31

二、其他事项 ...... 31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 33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 33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 33

三、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 33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 35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 35

二、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38

三、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 ...... 40

四、关于股份回购及股份购回的承诺 ...... 44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 44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 45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 47

八、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 50

九、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赔偿责任的承诺 ...... 51

十、公开承诺事项未履行的约束措施 ...... 54

十一、公司关于股东情况的专项承诺 ...... 57

十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承诺 ...... 58

十三、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 58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投资风险揭示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12.37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12.3739元/股;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批发业(F51)”。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T-4日)发布的该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17.28倍,同行业可比公司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平均市盈率为37.83倍,本次发行对应的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40.58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高于可比公司2020年扣非后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下滑并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

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公开发行5,162.6425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20,650.57万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4,896.3943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3.71%,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以下风险:

(一)新冠疫情影响公司经营活动的风险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从2020年1月起在全国爆发,公司业务核心区域位于湖南长沙,受到新冠疫情影响较为严重。2020年上半年,因新冠疫情导致医院普通门诊停诊、零售药房购药患者减少,省内整体用药需求下降,从而对公司销售和采购造成不利影响。本次新冠疫情对公司的影响具体如下:

1、销售方面公司产品以内销为主,因疫情防控期间各地限制人员流动,公司客户中各级医院除新冠病人外,其他疾病就诊人数大幅减少,致使公司2020年上半年的销售收入和净利润同比下降。

2、采购方面公司主要供应商为国内外医药企业,因疫情防控期间复工较晚及交通运输管控等原因,部分供应商供货时间延长。此外,由于医院普通门诊停诊及零售药房购药患者减少,药品销量减少导致存货流动性有所下降。

综上,新冠疫情对公司在销售、采购方面的不利影响是阶段性的。但现阶段海外新冠疫情传播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国内疫情也存在再次爆发的风险,若未来短时间内仍不能有效抑制或再次发生疫情大规模爆发的情况,导致国内再次实施较为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则公司业务将受到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二)行业监管政策变化带来的风险

1、带量采购

2018年11月15日,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发布了《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明确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

西安11个城市(即4+7个城市)将进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文件公布了31个采购品种,最终成功中标25个。

2019年9月1日,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正式挂网《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明确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城市及已跟进落实省份执行集中采购结果的基础上,国家组织相关地区形成联盟,依法合规开展跨区域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联盟地区带量采购涉及25个品种,25个省份。2019年12月25日,第一批带量采购正式在湖南省实施。

2019年12月29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这标志着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正式启动。2020年4月29日,第二批国家集采药品在湖南省医药采购平台挂网采购,采购涉及33个品种。

2020年7月29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0-1)》,这标志着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正式启动。2020年11月28日,第三批国家集采药品在湖南省医药采购平台挂网采购,采购涉及55个品种。

2021年1月15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1)》这标志着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正式启动。2021年4月29日,第四批国家集采药品在湖南省医药采购平台挂网采购,采购涉及44个品种。

2021年6月2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2)》这标志着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正式启动。

带量采购政策下若公司供应商无法直接中标终端医疗机构的采购订单,则可能产生供应商国内业务下滑进而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带量采购政策下若公司供应商中标带量采购,可能会要求公司降低对下游客户的销售价格,公司会相应与生产厂商协商降低采购价格,进而保障公司作为配送商的合理利润,

若公司未能及时将产品价格下降的影响向上游转移,公司将存在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2、一票制相较“两票制”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全面实施,“一票制”政策正处于探索阶段。若未来“一票制”在湖南省试点实施或者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医保基金和医药生产企业直接结算,医药流通企业针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分销业务收入将体现为面向医药生产企业提供仓储物流配送等服务的收入,收入金额不再包含药品的采购成本,对于该部分业务,发行人的收入规模可能会出现大幅下滑的情形,若发行人不能及时根据相关政策作出调整,则可能对发行人分销业务的营业收入规模造成不利影响。

3、其他国家医改政策不断深化,分级诊疗、按病种付费(DRGs)、医保目录调整、医保控费等政策相继发布,进一步推动医药分开,医药价格下降趋势明显,医药流通市场增速受到影响。同时“互联网”战略的推行,又促进医药流通行业传统经营模式的变革。随着改革的深入,公司面临新医改形势下药品的统一招标采购政策调整、药品定价机制改革以及医院用药结构调整、医药电商平台、GPO平台竞争等风险,影响公司盈利水平。

(三)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无法获得市场认可及新旧产业融合失败的风险公司依托批零一体化,发挥供应链优势,发展专业药房新零售模式,积极探索“互联网+”处方药零售,并通过向供应链上下游延伸开展增值服务,逐步从传统的药品流通服务向提供药事服务、医药咨询、慢病管理、医药配送等综合服务的医药服务商转型。此外,公司开设生殖与遗传专科医院,向医院终端布局,进一步完善健康产业链。

同时,随着医改多项政策的推动,在多方需求的合力推动下,DTP药店作为药企、医院及患者的链接平台将成为主流药品流通企业向医药零售新模式转型的重要发展方向。另外,在大健康战略背景下,药店的多元化服务也使DTP药店的经营模式获得广阔发展空间。因此,公司未来计划推动专业药房新零售模式,

进一步扩大区域范围内DTP药房的布局并将“互联网+”及“患者大数据分析”融入传统药品零售行业。在此过程中,公司可能会存在部分客户无法接受新兴模式,创新模式无法获得市场认可的风险。而公司从传统药品流通商向医药供应链综合服务商转变的过程中,也可能会存在业务升级失败的风险。

(四)因合作的地方医药公司导致的潜在涉诉风险报告期内,达嘉医药与21家(含2家合资新设)地方医药公司、地方医药公司股东共同签署《股权转让意向协议》,约定达嘉医药拟收购该等地方医药公司51%左右股权,在工商登记成为达嘉医药控股子公司。自协议签署后,达嘉医药视合作情况决定是否支付股权转让款或终止合作变更股权。在达嘉医药支付股权转让款之前,该等地方医药公司仍由原股东负责经营,达嘉医药实际上未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但该地方医药公司原股东承诺其必须保证该地方医药公司的正常规范经营并在发生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向达嘉医药报告。同时,相关股权转让款支付之前,达嘉医药不承担地方医药公司的费用,亦不享有其经营利润。为降低业务拓展风险和投入成本,发行人及达嘉医药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未实际控制该等地方医药公司,亦未将该等地方医药公司纳入发行人的合并报表范围。由于后续的业务合作情况不如预期,公司决定终止并清理与该等地方医药公司的合作。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已将该等地方医药公司的股权还原至实际经营者名下或注销。鉴于工商登记信息的公示性,如果存在善意第三人基于当时工商登记信息而将达嘉医药作为该等地方医药公司的控股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达嘉医药可能存在潜在涉诉的风险。

(五)因合作的单体药房导致的潜在涉诉风险报告期内,发行人曾拥有11家有合作关系的单体药房,其合作模式为:此类单体药房工商登记为达嘉维康的分支机构,而单体药房实际运营由独立第三方自行负责并自负盈亏,单体药房会定期向达嘉维康采购药品,亦会向其他方采购药品。双方合作期间,达嘉维康要求11家单体药房必须保证规范经营并在发生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向发行人报告。

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在合作期内该11家有特殊合作关系的单体药房的相应民事责任最终需要由达嘉维康承担,达嘉维康仍然可能存在潜在涉诉的风险。

(六)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随着药品购销两票制政策的全面推行,原有的药品流通市场结构、渠道布局及供应链关系都发生较大变化,流通企业数量呈下降趋势,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此外,由于贯彻落实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措施,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控制辅助用药和高值耗材的使用,医药商业销售总额增幅有所回落,越来越多的医药商业公司开始布局药品零售市场,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数量呈现增长态势,医药零售行业的行业竞争日趋激烈。

随着行业竞争的加剧,如果公司不能持续提升竞争力,公司在所覆盖地区的市场占有率存在下降的风险,进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未来发展。

(七)业务区域集中及跨区域发展的风险

公司医药连锁零售业务、医药分销业务目前主要在湖南省内开展。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在湖南省内实现,主营业务的区域性特征明显,公司存在较大程度依赖湖南省市场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来自湖南省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占总额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来自湖南省的主营业务收入122,543.44224,932.86236,737.00211,702.42
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97.96%96.35%96.52%96.75%

目前,公司已经在山东、海南设立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跨区域经营可能存在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公司存在业务区域集中及跨区域发展的风险。

(八)药品质量安全的风险

公司为医药流通企业,对药品的质量安全要求非常高。如果因药品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也可

以向药品经营企业请求赔偿。因此,若发生重大的药品质量安全事故,公司将面临主管部门的处罚或者承担法律赔偿责任,并导致公司声誉受损,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九)零售药房门店租赁房产面临的风险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完成工商登记的共115家零售药房门店,60家为新设立尚未营业,55家在营零售药房门店,其中有53家是通过租赁房产经营,2家是使用自有房产经营。虽然公司与相关租赁房产的业主已就所使用的药店房产签署了一定期限的租赁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所租赁的药店房产在租赁期内保持稳定经营,但仍可能因多种不确定因素而面临一定的风险,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药店租赁期限届满无法及时续约、药店房产拆迁、改建及周边规划发生变化,因而对该药店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影响客流量与经营收入及利润。

另外,随着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升温,房屋租赁价格不断上涨,也给公司零售药房门店扩张增加了难度。

(十)药品降价的风险

自1998年5月21日原国家卫计委第一次实施药品降价至今,国家发改委(包括原国家卫计委)共实施了多次药品降价措施,药品价格持续不断下调。2015年5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规定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外,对其他药品政府定价均予以取消,不再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通过不同的方式由市场形成价格。虽然目前针对药品价格限制政策已修改,但是国家目前正在大力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同时取消公立医院的药品加成。此外,自2018年11月起,国家带量采购政策逐步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带量采购公布的集采品种中选价格降幅较大,使得终端药品的价格也会出现相应调整。

因此,随着一系列政策的实施,未来药品价格整体有可能进一步下降,将压缩整个医药流通行业(含批发、零售)的利润空间,对医药流通行业的盈利将产

生一定的影响,从而导致公司药品价格和毛利率出现一定程度的下滑,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十一)收到供应商返利金额下降的风险受药品结算价格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的变动影响,医药流通企业存在部分药品配送毛利不足的情形,供应商为稳定区域内市场价格,并保障医药流通企业能获得合理的利益,在综合考虑医药政策具体执行过程中的变动情况,对医药流通企业的药品销售流向、采购任务、回款及时性以及其他评价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或考核,根据评估或考核结果给予医药流通企业采购价格补差或与任务挂钩的返利。由于公司在各报告期末对后期从供应商处可取得的返利金额无法预估,获取返利的具体时间亦存在不确定性,故在实际取得供应商给予的返利时,将返利结转冲减营业成本或存货。

报告期内,公司收到供应商的价格补差、与任务挂钩返利合计金额分别为6,759.83万元、8,202.81万元、8,662.28万元和5,742.62万元,占各期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62.12%、68.92%、96.11%和117.45%,金额和比例均较高,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具有重要影响。因此,若未来供应商返利政策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公司可获得返利出现下降甚至无法收取返利,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甚至会出现营业利润大幅下滑的情形。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同意(证监许可[2021]3367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1228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达嘉维康”,证券代码为“301126”。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的48,963,943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1年12月7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1年12月7日

(三)股票简称:达嘉维康

(四)股票代码:301126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20,650.57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5,162.6425万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4,896.3943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5,754.1757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发行无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2,662,482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1%,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5.16%,约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9%。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公司股票发行情况及可上市交易日期如下:

项目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时间(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王毅清70,144,21933.96722024年12月7日
钟雪松21,088,35610.21202022年12月7日
长沙同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同嘉投资”)9,800,0004.74562024年12月7日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量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315,2944.51092022年12月7日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6,300,0003.05082022年12月7日
桐乡稼沃云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714,2852.76712022年12月7日
农银(湖南)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00,0002.42122022年12月7日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淳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970,4212.40692022年12月7日
刘建强4,320,6532.09232022年12月7日
熊燕4,000,0001.93702022年12月7日
盐城悦善元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333,3331.61422022年12月7日
廖鲲1,690,0000.81842022年12月7日
新余德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00,0000.72642022年12月7日
明晖1,400,0000.67792024年12月7日
胡国安1,350,0000.65372022年12月7日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46,0000.50652022年12月7日
朱文800,0000.38742022年12月7日
胡健302,0000.14622022年12月7日
李畅文300,0000.14532022年12月7日
王孟君300,0000.14532024年12月7日
陆雅琴285,7140.13842022年12月7日
项目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时间(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王慧君226,0000.10942024年12月7日
赵红梅200,0000.09682022年12月7日
李玉兰200,0000.09682022年12月7日
陈珊瑚200,0000.09682022年12月7日
孙明200,0000.09682022年12月7日
唐娟200,0000.09682022年12月7日
李洪波140,0000.06782022年12月7日
何亚伟140,0000.06782022年12月7日
段明明121,0000.05862022年12月7日
顾其明109,0000.05282022年12月7日
贺庆73,0000.03542022年12月7日
王春明30,0000.01452022年12月7日
苏贞和18,0000.00872022年12月7日
铸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股份有限公司13,0000.00632022年12月7日
阮学平11,0000.00532022年12月7日
廖建平10,0000.00482022年12月7日
潘雪6,0000.00292022年12月7日
姚虎5,0000.00242022年12月7日
刘敏5,0000.00242022年12月7日
钱祥丰4,0000.00192022年12月7日
王译滢2,0000.00102022年12月7日
严明1,0000.00052022年12月7日
王雅洁1,0000.00052022年12月7日
马阳光1,0000.00052022年12月7日
丁胜兰1,0000.00052022年12月7日
彭卫华1,0000.00052022年12月7日
戴红1,0000.00052022年12月7日
小计154,879,27575.0000-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网下发行股份-无限售期23,924,94311.58562021年12月7日
网下发行股份-有限售期2,662,4821.28932022年6月7日
网上发行股份25,039,00012.12512021年12月7日
小计51,626,42525.0000-
项目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时间(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合计206,505,700100.0000-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为:

1、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本公司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规定,选取的具体上市标准为:

“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2021年2月24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367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为人民币20,650.57万元,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为5,162.6425万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00%,不低于发行人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00%;

4、市值及财务指标:

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21〕2-407号《审计报告》,按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原则计算,发行人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

1~6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7,573.56万元、8,720.92万元、6,295.65万元、3,436.15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五千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的上市标准。

5、本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unanDajiaweikangPharmaceuticalIndustryCo.,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15,487.9275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毅清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2年10月24日
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日期2014年6月16日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茯苓路30号
经营范围酒剂(含中药提取)、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农产品、保健用品、玻璃制品销售;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卫生消毒用品、化妆品及卫生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预包装饮料酒、乳制品、婴儿用品、保健食品、塑料制品、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三类医疗器械、日用百货、日用杂品、粮油、干果、坚果、熟食、海味干货、进口酒类、豆制品、散装食品、国产酒类、进口食品、陶瓷、玻璃器皿、木制、塑料、皮革日用品、小饰物、小礼品、化学试剂及日用化学产品(不含危险及监控化学品)、针棉纺织品、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的零售;生物制品零售(含冷藏药品、冷冻药品);农产品互联网销售;互联网药品交易、药品信息服务;营养健康咨询服务;健康养生咨询(不含医疗诊断);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主要从事药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的分销及零售业务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F批发和零售业”中的“F51批发业”
电话号码0731-84170075
传真号码0731-88911758
互联网网址http://www.djwk.com.cn
电子信箱djwkzqb@djwk.com.cn
董事会秘书胡胜利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股票、债券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注]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1王毅清董事长、总经理2020.9-2023.97,014.42144.007,158.4246.22
2胡胜利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2020.9-2023.9----
3钟雪松董事2020.9-2023.92,108.84-2,108.8413.62
4彭建规董事2020.9-2023.9----
5韩路董事2020.9-2023.9----
6李夏凡董事2020.9-2023.9----
7刘曙萍独立董事2020.9-2023.9----
8隆余粮独立董事2020.9-2023.9----
9唐治独立董事2020.9-2023.9----
10唐娟监事会主席2020.9-2023.920.0015.0035.000.23
11邓玉监事2020.9-2023.9-8.008.000.05
12佘静监事2020.9-2023.9----
13廖祉淞监事2020.9-2023.9----
14杨欣职工监事2020.9-2023.9-8.008.000.05
15彭佳职工监事2020.9-2023.9----
16陈珊瑚副总经理2020.9-2023.920.0010.0030.000.19
17李玉兰副总经理2020.9-2023.920.0010.0030.000.19

注:同嘉投资直接持有发行人6.33%的股权,其中王毅清持有同嘉投资的出资比例为2.04%、同攀咨询持有同嘉投资的出资比例为53.27%、同展咨询持有同嘉投资的出资比例为44.69%;王毅清通过同嘉投资、同攀咨询合计间接持有发行人144.00万股,唐娟通过同展咨询间接持有发行人15.00万股,邓玉通过同展咨询间接持有发行人8.00万股,杨欣通过同展咨询间接持有发行人8.00万股,陈珊瑚通过同展咨询间接持有发行人10.00万股,李玉兰通过同展咨询间接持有发行人10.00万股。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公司无发行在外的债券。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王毅清王毅清,1965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身份证号码为43010419651215****。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王毅清直接持有公司70,144,219股,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45.2896%,并通过同嘉投资间接控制公司6.3275%的表决权;其配偶明晖直接持有公司1,400,000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0.9039%;王毅清及其配偶明晖可实际支配的发行人的表决权比例合计达到52.521%。因此,王毅清为公司的控股股东,王毅清及其配偶明晖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明晖

明晖,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3010319681028****,系王毅清配偶,直接持有公司1,400,000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0.9039%,与其配偶王毅清共同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王毅清,实际控制人为王毅清、明晖夫妇,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

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为15,487.9275万股,本次公开发行新股5,162.6425万股,不安排老股转让。本次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为20,650.57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自上市之日起)
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王毅清70,144,21945.289670,144,21933.967236个月
钟雪松21,088,35613.616021,088,35610.212012个月
长沙同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800,0006.32759,800,0004.745636个月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量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315,2946.01469,315,2944.510912个月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6,300,0004.06776,300,0003.050812个月
桐乡稼沃云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714,2853.68955,714,2852.767112个月
农银(湖南)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00,0003.22835,000,0002.421212个月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淳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970,4213.20924,970,4212.406912个月
刘建强4,320,6532.78974,320,6532.092312个月
熊燕4,000,0002.58274,000,0001.937012个月
盐城悦善元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333,3332.15223,333,3331.614212个月
廖鲲1,690,0001.09121,690,0000.818412个月
新余德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00,0000.96851,500,0000.726412个月
明晖1,400,0000.90391,400,0000.677936个月
胡国安1,350,0000.87161,350,0000.653712个月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46,0000.67541,046,0000.506512个月
朱文800,0000.5165800,0000.387412个月
胡健302,0000.1950302,0000.146212个月
李畅文300,0000.1937300,0000.145312个月
王孟君300,0000.1937300,0000.145336个月
陆雅琴285,7140.1845285,7140.138412个月
王慧君226,0000.1459226,0000.109436个月
赵红梅200,0000.1291200,0000.096812个月
李玉兰200,0000.1291200,0000.096812个月
陈珊瑚200,0000.1291200,0000.096812个月
孙明200,0000.1291200,0000.096812个月
唐娟200,0000.1291200,0000.096812个月
李洪波140,0000.0904140,0000.067812个月
何亚伟140,0000.0904140,0000.067812个月
段明明121,0000.0781121,0000.058612个月
顾其明109,0000.0704109,0000.052812个月
贺庆73,0000.047173,0000.035412个月
王春明30,0000.019430,0000.014512个月
苏贞和18,0000.011618,0000.008712个月
铸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股份有限公司13,0000.008413,0000.006312个月
阮学平11,0000.007111,0000.005312个月
廖建平10,0000.006510,0000.004812个月
潘雪6,0000.00396,0000.002912个月
姚虎5,0000.00325,0000.002412个月
刘敏5,0000.00325,0000.002412个月
钱祥丰4,0000.00264,0000.001912个月
王译滢2,0000.00132,0000.001012个月
严明1,0000.00061,0000.000512个月
王雅洁1,0000.00061,0000.000512个月
马阳光1,0000.00061,0000.000512个月
丁胜兰1,0000.00061,0000.000512个月
彭卫华1,0000.00061,0000.000512个月
戴红1,0000.00061,0000.000512个月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2,662,4821.28936个月
小计154,879,275100.0000157,541,75776.2893-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发行无限售流通股--23,924,94311.5856-
网上发行无限售流通股--25,039,00012.1251-
小计--48,963,94323.7107-
合计154,879,275100.0000206,505,700100.0000-

注1: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战略配售的情况。注2: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注3: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注4: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六、本次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56,063户,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自上市之日起)
1王毅清70,144,21933.9736个月
2钟雪松21,088,35610.2112个月
3长沙同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800,0004.7536个月
4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量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315,2944.5112个月
5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6,300,0003.0512个月
6桐乡稼沃云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714,2852.7712个月
7农银(湖南)壹号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5,000,0002.4212个月
8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淳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970,4212.4112个月
9刘建强4,320,6532.0912个月
10熊燕4,000,0001.9412个月
合计140,653,22868.12-

七、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本次发行最终未安排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亦不存在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及其他战略配售情形。最终,本次发行未进行战略配售。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5,162.6425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股份均为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发行价格:12.37元/股。

三、每股面值每股面值1.00元。

四、市盈率

40.5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1.55倍(按询价后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照2021年6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2.37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

依据本次发行价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参与战略配售。最终,本次发行不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2,581,321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发行数量为36,912,925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71.50%;网上发行数量为14,713,5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8.50%。根据《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8,991.51623倍,超过10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将10,325,500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6,587,425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5,039,00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8.5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的中签率为

0.0189264017%,有效申购倍数为5,283.62451倍。

根据《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发行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为24,994,700股,缴款认购的金额为309,184,439.00元,放弃认购股份数量为44,300股,放弃认购的金额为547,991.00元。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为26,587,425股,缴款认购的金额为328,886,447.25元,无放弃认购股份数量。

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44,300股,包销金额为547,991.00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比例为0.09%。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3,861.89万元,扣除发行费用约6,914.90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约为56,946.99万元。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12月2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1〕2-52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6,914.90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费用名称金额(万元)
保荐承销费用4,716.98
审计验资费用1,254.72
律师费用528.3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04.72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10.18
合计6,914.90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包含增值税。因四舍五入原因,部分数据的加总之和不等于列示的合计数,其尾数部分可能存在差异。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1.34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共募集资金63,861.89万元,扣除公司需承担的6,914.90万元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6,946.99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7.97元/股(按2021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31元/股(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规定,对公司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天健审〔2021〕2-407号《审计报告》。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天健会计师对公司2021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21〕2-420号)。并发表了如下意见:“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达嘉维康公司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请投资者查阅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审阅报告》全文。

公司2021年1-9月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及同期对比情况以及公司2021年度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四、审计基准日后主要经营状况”及“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银行名称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43050175363600000681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43050175363600000683
3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810000012453000004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洋湖支行431505888013001339514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生物医药支行66180078801700000715
6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营业部9550880201454300379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塘支行667088800
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山支行18058901040023319
9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广益支行731904106910880

二、其他事项本公司自2021年11月15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自招股意向书刊登之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云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23楼
电话021-68826801
传真021-68826800
保荐代表人柳泰川、朱国民
项目协办人刘晴青
项目组成员魏娜、宗莉、周炜
联系人柳泰川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国金证券同意担任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1、柳泰川

柳泰川,国金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具有6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主持或参与了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688566)、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603392)等IPO项目,目前担任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688566)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期间为2020年

5月至2023年12月。

2、朱国民朱国民,国金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具有10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主持或参与了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301060)、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688566)、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603392)、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652)等IPO项目,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2160)等再融资项目,目前担任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603392)、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688566)、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301060)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其中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0年5月至2023年12月、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1年9月至2024年12月。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王毅清承诺

1、本人承诺自达嘉维康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达嘉维康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达嘉维康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达嘉维康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担任达嘉维康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达嘉维康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达嘉维康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达嘉维康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达嘉维康股份。

3、若达嘉维康上市后6个月内达嘉维康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达嘉维康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6月7日,非交易日顺延,下同)的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的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如达嘉维康上市后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4、本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达嘉维康的控制权安排,保证达嘉维康持续稳定经营。

前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明晖的承诺

1、本人承诺自达嘉维康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达嘉维康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达嘉维康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达嘉维康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达嘉维康上市后6个月内达嘉维康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达嘉维康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的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如达嘉维康上市后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3、本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达嘉维康的控制权安排,保证达嘉维康持续稳定经营。

(三)实际控制人近亲属王孟君、王慧君承诺

1、本人承诺自达嘉维康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达嘉维康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达嘉维康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达嘉维康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达嘉维康上市后6个月内达嘉维康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达嘉维康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的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如达嘉维康上市后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毅清控制的其他企业同嘉投资承诺

1、本单位承诺自达嘉维康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达嘉维康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达嘉维康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达嘉维康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达嘉维康上市后6个月内达嘉维康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达嘉维康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承诺的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如达嘉维康上市后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3、本单位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单位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达嘉维康的控制权安排,保证达嘉维康持续稳定经营。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钟雪松,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唐娟、邓玉、杨欣,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陈珊瑚、李玉兰承诺:

1、本人承诺自达嘉维康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达嘉维康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达嘉维康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达嘉维康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担任达嘉维康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达嘉维康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达嘉维康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达嘉维康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达嘉维康股份。

3、若达嘉维康上市后6个月内达嘉维康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达嘉维康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的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如达嘉维康上市后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前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六)其他股东承诺

发行人股东量吉投资、老百姓大药房、稼沃云枫、农银投资、淳康投资、悦善元兴、德金投资、国金证券、铸山投资承诺:本单位承诺自达嘉维康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达嘉维康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达嘉维康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达嘉维康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股东刘建强、熊燕、廖鲲、胡国安、朱文、胡健、李畅文、陆雅琴、赵红梅、李玉兰、陈珊瑚、孙明、唐娟、李洪波、何亚伟、段明明、贺庆、苏贞和、姚虎、戴红、潘雪、顾其明、廖建平、王译滢、马阳光承诺:本人承诺自达嘉维康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达嘉维康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达嘉维康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达嘉维康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然人股东王春明、阮学平、刘敏、钱祥丰、严明、王雅洁、丁胜兰、彭卫华系三板做市交易时新增的外部股东,因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发行人未能取得其出具的股份限售及自愿锁定承诺函,前述自然人股东合计持有公司0.0347%的股份,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二、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王毅清、实际控制人王毅清、明晖承诺本人减持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嘉维康”、“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达嘉维康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如本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股份,将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财务规划,并考虑公司稳定股价、资本运作及长远发展的需求,进行合理减持。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前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二)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钟雪松、同嘉投资、量吉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淳康投资承诺

本人减持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嘉维康”、“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达嘉维康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如本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股份,将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财务规划,并考虑公司稳定股价、资本运作及长远发展的需求,进行合理减持。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

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前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三)实际控制人近亲属王孟君、王慧君承诺本人减持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嘉维康”、“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达嘉维康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如本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股份,将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财务规划,并考虑公司稳定股价、资本运作及长远发展的需求,进行合理减持。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高级管理人员陈珊瑚、李玉兰承诺

本人减持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嘉维康”、“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达嘉维康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如本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股份,将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财务规划,并考虑公司稳定股价、资本运作及长远发展的需求,进行合理减持。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前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三、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公司制定了《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2)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①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或

②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3)第三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单一会计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限一次。

(三)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票:

1、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就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公司将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四)实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后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后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增持公司股票的形式稳定公司股价,遵循下述规则:

(1)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单个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次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10%;

(2)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多个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情况下,股东在该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该股东最近一次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30%;

(3)在增持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1)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增持公司股票,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提前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形式稳定公司股价,应遵循下述原则:

1、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单个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因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10%;

2、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多个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累计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因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30%;

3、在增持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已了解并知悉《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全部内容;

2、愿意遵守和执行《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关于股份回购及股份购回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具体回购方案如下:

本公司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的三十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以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三十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毅清、明晖承诺

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同时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毅清及实际控制人明晖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果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均有较大幅度增长。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还需要一定时间。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利润的增长在短期内不能与公司净资产增长保持同步,投资者面临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为降低本次发行对投资者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计划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证监会及交易所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2、积极实施募投项目,尽快实现预期效益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本次募集资金将重点投入并推动公司主业发展,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将继续做强、做优、做大主营业务,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以提高盈利能力。

3、提高运营效率,增强盈利能力

公司将通过提升现有业务的运营管理,通过项目管理的不断细化与流程规范

化管理,提高项目的周转效率,从而增强盈利能力。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人将切实履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股份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切实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本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召开的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三年的分红规划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根据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与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孰低原则,按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并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进行股利分配时,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合并报表可分配利润和母公司可分配利润孰低)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除特殊情况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验、业务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况,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其中,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或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以上特殊情况是指:

A.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B.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C.当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或者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D.其他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经营业务。

6、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董事会通过后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主动为股东提供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A、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要求;

B、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C、利润分配政策及具体利润分配方案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D、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E、中小股东是否拥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修改的,还应对修改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3)公司因前述第3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7、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八、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保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本公司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的三十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以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三十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4、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保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同时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保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九、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在本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该期间内银行同期1年期存款利息,对己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本公司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因本公司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就上述事项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就上述事项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就上述事项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中介机构承诺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承诺:“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出具的公开法律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根据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司法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公开承诺事项未履行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1、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

(1)及时、充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监管机关要求纠正的,在有关监督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本公司将向投资者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本公司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对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或因该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导致公司未履行已作出承诺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立即停止对其进行现金分红,并停发其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等人士履行相关承诺。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如果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监管机关要求纠正的,在有关监督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本人将向投资者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5)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给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有权扣减本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7)本人离职或职务发生变动的,仍受以上条款的约束。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果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通过公司及时、充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监管机关要求纠正的,在有关监督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本人将向投资者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5)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给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有权扣减本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7)本人离职或职务发生变动的,仍受以上条款的约束。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四)公司股东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本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通过公司及时、充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监管机关要求纠正的,在有关监督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本公司/本人向投资者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本公司/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本公司/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给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如本公司/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公司/本人应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公司/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本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十一、公司关于股东情况的专项承诺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现针对股东信息披露出具如下承诺:

“(一)除

名合计持有公司

0.0347%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均系本公司于新三板挂牌期间通过做市转让方式形成的股东,股转系统开户和交易资格已经其开户证券公司营业厅审核)未能取得联系因而未能确认其股东适格性外,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除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于本公司新三板挂牌期间为本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并通过做市专户直接持有本公司0.6754%的股份以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不存在以本公司的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四)本公司保证前述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情况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三、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

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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