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 202 号
蓝润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4日,你公司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蓝润集团引进中国供销集团战略投资者 签约仪式在京举行》的文章,提及合作双方将组建联合工作小组,推动包括但不限于以股权收购、增资等方式达成长期战略合作,批准实施后你公司将由中国供销集团控股。而你公司持有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大肉食”)控股股东蓝润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股份,上述文章涉及龙大肉食控制权可能发生变更的重大信息,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龙大肉食于11月26日披露上述相关信息后股价当日涨停。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4条、第2.1条、第2.3条、第2.15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你公司: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