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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电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4

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下列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以债转股方式对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以债转股的方式对控股子公司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新能源”)增资人民币197,120万元,同时阳光新能源拟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本次股权激励的对象为公司高管顾亦磊先生、吴家貌先生、李顺先生。顾亦磊先生以直接持有阳光新能源股权的方式参与本次股权激励,增资1,440万元;吴家貌先生、李顺先生通过持有合肥浩阳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相应份额间接持有阳光新能源股权的方式参与本次股权激励,共增资1,800万元。该事项涉及关联交易。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宝山 顾光 李明发

2021年12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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