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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马国际:关于回复深交所关注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4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飞马国际 公告编号:2021-117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复深交所关注函的公告

风险提示:

1、公司市盈率较高的风险。截至2021年12月3日,公司滚动市盈率为2233.04,公司所属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7.69,最近一个月平均滚动市盈率为20.00。公司股票交易可能存在市盈率较高的风险,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二级市场交易风险。公司股票近期涨幅较大,自2021年11月17日至2021年12月3日连续十三个交易日收盘价累计涨幅为30.86%,同时近期股票交易量增加,股票交易换手率较高。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3、公司2020年度实现营业务收入246,071,777.50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281,340,474.51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897,899,944.27元,基本每股收益3.94元/股。公司2021年1-3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88,056,747.48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834,460.34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116,060.94元,基本每股收益

0.0014元/股。公司近期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但短期内公司股价涨幅较高,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不存在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近期筹划重大事项(包括按照重整计划注入相关资产事项),后续如实施相关事项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飞马国际”)于2021年12月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410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就有关事项做出书面回复等。

收悉《关注函》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相关事项进行查核、确认,现就有关事项回复说明如下:

1. 根据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9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的规定,关注、核实相关事项,确认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基本面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回复】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9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的规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关注、核实,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经自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近期涉及的重大事项均已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有关规定通过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时进行了相关信息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于前期实施重整事项,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规定的要求,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重整进展公告,并持续提示广大投资者关注、理性投资,注意风险,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进展的公告》以及相关公告。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6),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作出的(2020)粤03破568号之十三《民事裁定书》,深圳中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本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随着债务危机的化解以及重整投资人对公司业

务发展的支持,公司将逐步恢复盈利能力,重回良性、稳健发展轨道。

2、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披露了《关于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9)。鉴于公司股票交易前期因审计意见类型、净利润和净资产事项以及公司被申请重整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且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退市风险警示以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亦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暂停上市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及有关规定,公司符合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议案》,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

3、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披露了《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4),深圳证券交易所经审核后同意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于2021年12月1日(星期三)开市起停牌1天,自2021年12月2日(星期四)开市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证券简称由“*ST飞马”变更为“飞马国际”。

综上,公司对于近期涉及的重大事项均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情形。

二、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近期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经自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近期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1、近期,深圳中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公司重整程序的正式终结未对公司常态化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为“环保新能源+供应链服务”,其中:环保新能源的运营主体为子公司大同富乔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富乔”);供应链服务的运营主体为子公司上海合冠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合冠”),公司于2020年12月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后未对大同富乔和上海合冠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大同富乔和上海合冠持续保持稳健发展态势,较好地实现了稳定经营和发展。

2、公司本次重整涉及的损益已在2020年度确认,公司本次重整的执行结果不会对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3、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披露了《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2021年1-3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88,056,747.48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834,460.34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116,060.94元,基本每股收益0.0014元/股。

截至目前,公司整体经营处于恢复、发展阶段,主营业务仍为“环保新能源+供应链服务”,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其他核实事项及风险提示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9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的规定,对其他相关事项亦进行了关注、核实,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未发现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尚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近期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除已披露事项外,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公司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如涉及重大事项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有关规定,及时通过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同时,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近期不存在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筹划重大事项(包括按照重整计划注入相关资产事项),公司基本面亦未发生重大变化,但短期内公司股价涨幅、交易换手率以及动态市盈率较高,公司股票交易可能存在市盈率较高风险以及二级市场交易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注意

投资风险。

2. 根据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向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书面函询,说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计划对你公司进行股权转让、资产重组以及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要求其书面回复。【回复】收悉《关注函》后,公司即向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新增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增鼎公司”)书面函询,请新增鼎公司说明其及实际控制人是否计划对公司进行股权转让、资产重组以及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公司目前已收到新增鼎公司书面回复,具体回复说明如下:

“一、截止目前,本公司不存在计划对你公司进行股权转让、资产重组以及其他对你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后续如实施相关事项将及时告知你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截止目前,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亦不存在计划对你公司进行股权转让、资产重组以及其他对你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后续如实施相关事项将及时告知你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为保证重整后你公司控制权稳定,本公司已出具了《承诺函》,承诺通过重整程序受让的你公司股票自完成过户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四、截止目前,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无其他与你公司相关的需要予以说明的事项。”

如上述回复说明所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计划对公司进行股权转让、资产重组以及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3. 根据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详细说明近期接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调研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事项。

【回复】

经自查,公司近期未发生接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调研的情况,亦不存在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事项。对于公司近期涉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进行了相关信息披露,详见公司在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4. 请提供与你公司重整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和交易进程备忘录,并核查内幕信息知情人、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是否存在买卖你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形。

【回复】

自深圳中院于2020年12月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后,公司、重整投资人新增鼎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积极推进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公司重整计划主要执行事项已于2021年上半年基本实施完成。公司于近期实施的重整计划执行事项为管理人于2021年11月根据公司重整计划将黄壮勉先生无偿让渡的50%股票划转至新增鼎公司名下,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4)和《关于执行重整计划导致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03)。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6),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作出的(2020)粤03破568号之十三《民事裁定书》,深圳中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公司已按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重整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同时,公司已就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自2021年10月8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是否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核查,并取得了有关人员书面确认函,未发现存在前述有关人员在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或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形。

特此说明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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