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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兴精工: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4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和规范信息披露程序,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或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通过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相关备查文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将予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规定需进行业绩预告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披露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如需)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披露内容同时涉及《上市规则》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前述各章的相关规定。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根据定期报告报送要求,对定期报告编制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公司各事业部、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三)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公司的财务报告,并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如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如需)和有关财务资料;

(四)定期报告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五)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由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关于定期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由监事会全体成员签署对定期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事业部、部门以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资料,确保提供材料、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材料、数据后,应认真组织相关材料、数据的复核和临时报告的草拟,并由提供信息的事业部、部门以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及主管经理对临时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核,保证临时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三)临时报告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由董事长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重大信息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获悉重大信息应在1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事业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事业部、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各事业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应以书面形式递交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内部审批意见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并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如需),并在审核通过后在规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公司网站、自媒体平台等的对外宣传文件,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收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文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应通报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纪律处分决定等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等函件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事业部、(分)子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职责与义务:

(一)控股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其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与质押事项负有保证信息传递的责任;

(二)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含独立董事)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具有审核权,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公司监事会: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对

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承担直接责任。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五)公司各事业部、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负责人: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对其提供或应由其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对任何有违本制度的行为和事项,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公司各事业部、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以及个别及连带责任;

(六)公司的关联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指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并及时更新。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证券事务信息指定联络人,及时向公司提供和更新有关信息。

第五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五十三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第五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述知情人员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十)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由于与上述(一)至(十)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八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将该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公司可采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发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督促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应按照《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

第五十九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章 对外信息沟通制度

第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等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二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六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前述文件,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

公司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

公司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整理、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六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咨询专线电话及电子信箱,并在年度报告中予以公布。对于股东来电咨询,应依据公司已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内容进行答复,对其他未公告的内容不得披露。

除董事会秘书指定工作人员外,任何人员不得随意回答股东或其他机构、媒

体等电话咨询。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第六十七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负责对公司、子/分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相关内部制度的规定执行。第六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投资的审核分析。第七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九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一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档案管理事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董监高等履行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

第十章 责任追责机制

第七十三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事业部、各(分)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导性陈述,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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