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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达证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4

证券代码:600906 证券简称:财达证券 公告编号:2021-031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变更新旧对照表》,除此以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不变。《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监管部门及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章程》备案手续。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与本公告同日发布,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4日

附件: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变更新旧对照表

原条款新条款变更理由
条目条款内容条目条款内容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条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构建完善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成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冀国资字〔2021〕138号第8条、第9条增加表述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第十二条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根据冀国资字〔2021〕138号第7条调整表述。
第十三条公司宗旨是:根据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致力于开拓、发展和繁荣证券市场,运用现代化手段第十三条公司宗旨是:根据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为导向,以打造“合根据中证协发〔2021〕20号《关
为投资者和筹资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确保股东权益,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保证公司持续发展。规、诚信、专业、稳健”的公司文化为目标,致力于开拓、发展和繁荣证券市场,运用现代化手段为投资者和筹资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确保股东权益,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保证公司持续发展。于发布<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十要素>的通知》增加证券行业文化建设相关内容。
第一百○六条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按照《党章》及党内法规开展党的建设各项工作。第一百○六条公司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根据冀国资字〔2021〕138号)第28条补充修订
第一百○七条(新增)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生产,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根据冀国资字〔2021〕138号)第29条补充修订
第一百○七条公司党委设书记1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设立主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 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第一百〇八条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为5至9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纪委书记1人;公司设立常务委员会,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5至7人、最多不超过9人,党委委员15至21人。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 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党员总经理一般担任党委副书记并进入根据冀国资字〔2021〕138号)第30条、37条补充修订
董事会,公司党委配备专责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专职副书记一般应当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经理层成员与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符合条件的职业经理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一百一十一条(新增)公司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负责谋全局、议大事、抓重点,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履行决定或者把关定向职责,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支持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以及河北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根据冀国资字〔2021〕138号)第32条新增内容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有关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重大战略决策,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管理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有关法规决定以下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监督、保证公司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河北省委工作安排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决议的重大举措; (二)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特别是选拔任用、考核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围绕提高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培养开发科技领军人才、高技能人才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根据冀国资字〔2021〕138号)第33条补充修订
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洁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五)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纪委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整治“四风”,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党建工作重要制度的制定,党组织工作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 (八)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统一战线工作和群团组织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由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 以上需要董事会、经理层等履行法定程序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新增)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前置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及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安排; (二)经营方针、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的制订; (三)重大的投融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产权转让、资本运作、担保、工程建设事项,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增减注册资本方案,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大额捐赠和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根据冀国资字〔2021〕138号)第34条新增内容
事项; (四)内部审计监督、财务监督和内部风险管理等重大风险管控事项; (五)重要改革方案,公司及重要子公司设立、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 (六)公司章程的制订和修改方案的提出,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 (七)工资收入分配、企业民主管理、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权益以及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董事会授权决策方案; (九)其他需要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一百一十四条(新增)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符合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应贯彻党中央、河北省委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河北省发展战略;应有利于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增强公司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应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冀国资字〔2021〕138号)第35条新增内容
第一百一十 一条公司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公司党委制定党委会议事规则,明确党委研究讨论重大问题的运行机制,做到简便易行、运转高效。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党委制定党委会议事规则,明确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坚持决策质量和效率相统一,结合实际把握前置研究讨论程序,做到科学规范、简便高效。根据冀国资字〔2021〕138号)第36条修订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不得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不得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调整序号
的情形。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有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二)在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主要社会关系,近亲属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三)在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与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或在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四)持有或控制公司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股东,公司前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六)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第(二)至(五)项所列情形的人员; (七)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经中国证监会或公司股东大会认定不适宜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况的,公司应当及时解聘,并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的情形。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有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在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主要社会关系,近亲属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三)在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与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或在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四)持有或控制公司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股东,公司前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六)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第(二)至(五)项所列情形的人员; (七)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经中国证监会或公司股东大会认定不适宜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况的,公司应当及时解聘,并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
告。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拒绝召开的,可以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提议召开董事会; (三)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四)对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的薪酬计划、激励计划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五)对重大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六)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 以上同意。 (七)独立董事应在股东大会年度会议上提交述职报告。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先认可权,对重大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二)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权; (三)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 (四)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提议权;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必要时,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发表专业意见的权利,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七)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层人员的薪酬计划、激励计划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依照相关规定由独立董事单独行使的职权除外。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20年修订)》第十五条补充修订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由9-12人组成,其中,由股东单位出任的董事5-7人,独立董事3-4人,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董事1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由11人组成,其中,由股东单位出任的董事6人,独立董事4人,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董事1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订
第一百三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三十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根据冀国资字
十三条(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推进公司文化建设,指导公司文化建设工作;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七条(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制订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或赞助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分公司、子公司等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推进公司文化建设,指导公司文化建设〔2021〕138号)第44条补充修订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决定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十八)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推进风险文化建设,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 (十九)确立洗钱风险管理文化建设目标、审定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审批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授权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洗钱风险管理、定期审阅反洗钱工作报告及时了解重大洗钱风险事件及处理情况,承担洗钱风险管理最终责任; (二十)审议公司的信息技术管理目标,对信息技术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二十一)审议信息技术战略,确保与本公司的发展战略、风险管理策略、资本实力相一致;建立信息技术人力和资金保障方案;评估年度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工作;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制订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公司工资总额预算与清算方案等;批准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公司年金方案;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对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制; (十九)决定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二十)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推进风险文化建设,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 (二十一)确立洗钱风险管理文化建设目标、审定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审批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授权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洗钱风险管理、定期审阅反洗钱工作报告及时了解重大洗钱风险事件及处理情况,承担洗钱风险管理最终责任; (二十二)审议公司的信息技术管理目标,对信息技术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二十三)审议信息技术战略,确保与本公司的发展战略、风险管理策略、资本实力相一致;建立信息技术人力和资金保障方案;评估年度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 (二十四)制订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十五)决定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的股东权利所涉及的事项; (二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八条(新增)董事会可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或总经理行使,但是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必须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除外。根据冀国资字〔2021〕138号)第47条新增内容
第一百三十九条(新增)董事会应当制定授权行使规则,明确授权决策事项的授权原则、管理机制、事项范围、权限条件、决策责任等,依法保障被授权事项责权利统一。 公司党委对董事会授权决策方案严格把关,防止违规授权、过度授权。根据冀国资字〔2021〕138号)第48条新增内容
第一百四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四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调整表述
第一百四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第8条修订
第一百四十四条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邮件、电子邮件、专人送出等;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5日。如遇情况紧急,召集人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方式的限制,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第一百五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邮件、电子邮件、专人送出等;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5日。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集人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方式的限制,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第8条修订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筹备、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的保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执行,股东资料的保管,为董事履行职务提供服务,协助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处理日常相关工作。第一百五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以外,董事每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不得少于会议总数的四分之三。 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公司纪委书记可列席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会议。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筹备、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的保管,公司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第11条、冀国资字〔2021〕138号)第65条、第69条、第75条补充修订
息披露事务的执行,股东资料的保管,指导子公司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董事会建设等工作,为董事履行职务提供服务,协助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处理日常相关工作。
第一百六十二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四)至(六)项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六十八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二十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四)至(六)项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调整序号
第一百七十条(新增)高级管理人员可采用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方式产生,并按照相关规定,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实行契约化管理,任期三年,期满后应重新履行聘任程序,未能续聘的自然免职(解聘)。任期届满前高级管理人员可提前辞职,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根据冀国资字〔2021〕138号)第77条新增内容
第一百六十七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经营计划;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订公司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首席信息官;第一百七十四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经营计划;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订公司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首席信息官;调整序号
(八)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根据董事长授权代表公司对外签署重要文件; (十二)临时处置经营活动中须由董事会决定的紧急事宜,事后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十三)推动洗钱风险管理文化建设、建立并及时调整洗钱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制定和调整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及执行机制、审核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重大洗钱风险事件、组织落实反洗钱信息系统和数据治理、组织落实反洗钱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根据董事会授权对违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情况进行处理; (十四)落实董事会文化建设工作要求,开展公司文化建设工作; (十五)董事会和董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对于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所规定标准的,总经理有权做出审批决定。 对于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未达到本章(八)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根据董事长授权代表公司对外签署重要文件; (十二)临时处置经营活动中须由董事会决定的紧急事宜,事后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十三)推动洗钱风险管理文化建设、建立并及时调整洗钱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制定和调整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及执行机制、审核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重大洗钱风险事件、组织落实反洗钱信息系统和数据治理、组织落实反洗钱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根据董事会授权对违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情况进行处理; (十四)落实董事会文化建设工作要求,开展公司文化建设工作; (十五)董事会和董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对于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所规定标准的,总经理有权做出审批决定。 对于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未达到本章
程第一百三十七条所规定的标准的,总经理有权做出审批决定。程第一百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标准的,总经理有权做出审批决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和文件保管;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三)负责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股东名册妥善设立,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 (四)《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一百九十八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董事会加强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机制建设,组织公司治理研究、组织制订公司治理相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公司治理制度体系的实施,管理相关事务;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和文件保管;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五)协助董事长拟订重大方案、董事会运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组织跟踪了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 (七)负责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股东名册妥善设立,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根据冀国资字〔2021〕138号)第73条补充修订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党委会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根据冀国资字〔2021〕138号)第72条补充修订
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百四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百五十四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序号
第二百四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五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调整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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