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更正
公告
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九洲集团”)已于2021年12月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以下简称“原公告”),由于工作人员疏忽,通知中“(一) 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披露有误。原公告内容:1.本次解除质押基本情况表中“占其股份所持比例合计
25.31%”,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表“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合计37%”,更正后,1.本次解除质押基本情况表中“占其股份所持比例合计12.49%”, 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表中“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合计18.19%”其他内容不变。
公司对上述更正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传递过程中管理、审核的工作力度,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避免类似问题出现。
特此公告!
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更正后)
2021年12月2日,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李寅及其一致行动人赵晓红关于解除质押其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的通知,获悉其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1.本次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 本次解除质押股份数量(万股)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起始日 | 解除日期 | 质权人 |
李寅 | 是 | 946.83 | 10.62% | 1.61% | 2021年5月6日 | 2021年12月1日 | 黑龙江省民营上市企业贰号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赵晓红 | 是 | 1,113.78 | 14.69% | 1.90% | 2021年5月6日 | 2021年12月1日 | 黑龙江省民营上市企业贰号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合计 | / | 2,060.61 | 12.49% | 3.51% | / | / | / |
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本次解除质押前质押股份数量 | 本次解除质押后质押股份数量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已质押股份 | 未质押股份 | |||
情况 | 情况 | ||||||||||
已质押股份限售数量 | 占已质押股份比例 | 未质押股份限售数量 | 占未质押股份比例 | ||||||||
李寅 | 8,913.63 | 15.17% | 2,246.83 | 1,300.00 | 14.58% | 2.21% | 1,300.00 | 100% | 6,183.16 | 81.21% | |
赵晓红 | 7,583.30 | 12.91% | 2,813.78 | 1,700.00 | 22.42% | 2.89% | 1,700.00 | 100% | 3,987.48 | 67.78% | |
合计 | 16,496.93 | 28.08% | 5,060.61 | 3,000.00 | 18.19% | 5.10% | 3,000.00 | 100% | 10,170.64 | 75.36% |
(二)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
1、李寅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赵晓红女士没有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及对应融资额。
2、李寅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赵晓红女士没有未来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及对应融资额。
3、李寅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赵晓红女士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4、本次股份质押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影响,李寅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赵晓红女士对上市公司不存在业绩补偿义务。
特此公告!
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