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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12-02
关于对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17年12月,你公司以子公司云南国投中鲁果汁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云南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开展健康农业循环经济现代农业项目,后该项目于2021年1月终止。针对前述事项,你公司存在重大协议未披露且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的问题。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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