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监管措施 ; 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发布机构: 北京局 发文日期: 2021年12月02日
名 称: 关于对张继明、金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1〕197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张继明、金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继明、金晶:
经查,2017年12月,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子公司云南国投中鲁果汁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云南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开展健康农业循环经济现代农业项目,后该项目于2021年1月终止。针对前述事项,公司存在重大协议未披露且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
你们作为国投中鲁时任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八和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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