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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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作为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保丽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制作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相同。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发行人名称: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张家港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光明村)
设立日期:2004年2月16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5,2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钱振清
联系方式:0512-58611892
经营范围:技术研究、开发;环保设备、有机废气净化设备、油烟废气净化设备、纺织机械设备及机械零部件制造、加工、销售;机械及零部件购销;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机械设备租赁(不含金融租赁业务);设备安装、清洗、保养服务;软件开发和销售,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大气污染治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消毒器械生产;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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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生产;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核心技术和研发水平
1、主营业务
公司是行业领先的静电式油烟废气治理设备制造商之一,主要从事静电式商用油烟净化设备、静电式工业油烟净化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同时正在拓展静电式空气净化消毒设备市场。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类在生产和生活中所排放的油烟量不断增加。2019年我国食用油年消费量已达3,978万吨,其中约6万吨会在烹饪过程中受热挥发进入空气。2019年我国的化纤产量达到了5,827万吨,是全球最大的纺织印染、化纤生产国,在生产过程中会使用并挥发超过百万吨的有机油剂。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研发、制造和应用高效、稳定、安全的静电式油烟废气治理设备。公司的静电式商用油烟净化设备客户主要为商业综合体、连锁及社会餐饮、酒店、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等餐饮用户,静电式工业油烟净化设备客户主要为纺织印染、化纤、PVC、橡塑材料制造等工业用户。公司高度重视技术积累和研发创新,已形成了以静电式油烟废气治理技术为核心的技术体系,并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在行业内形成了较强的竞争力。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共拥有93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21项,多个产品获得了国家火炬计划产业化示范项目、高新技术产品认证等荣誉。公司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于2018年被评定为“苏州市‘专精特新’示范企业”、“苏州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于2019年被评定为“张家港市小巨人企业”、“江苏省级工业企业技术中心”,于2020年被评定为“2020年苏州市质量奖”、公司的废气净化设备制造车间被评定为“江苏省示范智能车间”。
近年来,公司积极参与行业展会,拓展国内外市场,凭借较强的技术实力、安全可靠的产品质量和优质的客户服务,在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在下游客户中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公司的品牌知名度逐步提升。公司于2016年被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评选为“第五届理事会理事单位”;于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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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福建省酒店设备用品行业协会评选的“畅销品牌奖”;于2018年被中国印染行业协会评选为“常务理事单位”,同年被京津冀餐饮饭店业发展论坛组委会评选为“最具影响力品牌”称号。此外,公司多项产品曾获得“苏州市名牌产品”称号。
2、核心技术
公司的静电式油烟废气治理设备主要包括静电式商用油烟净化设备及静电式工业油烟净化设备。不同种类净化设备的细分工作原理有所差异,其各部分内部结构也会略有不同,但各类设备均主要由高压发生器、静电场以及机体框架三部分组成。以静电式商用油烟净化设备为例,其高压发生器主要包括升压模块以及驱动电路,其可将普通输入电源转换为1万伏至3万伏的高压电压并加载于静电场;静电场分为电离区和吸附区,污染粒子在通过电离区时会在高压电场的作用下被荷电,并在吸附区电场的作用下吸附于极板;机体框架主要负责整机结构及外壳的支撑与呈现。发行人的商用油烟净化设备实物结构图如下:
公司始终坚持通过自主研发、技术创新来推动长远发展,多年来深耕静电式油烟废气治理设备领域,围绕提升设备的稳定性、安全性、净化效率等重要指标,持续优化改进设备的高压发生器、静电场以及机体框架各部件,形成了多项科学高效的技术成果及生产工艺。
(1)在高压发生器方面,公司的技术创新成果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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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一次性成型升压模块封装技术
公司的设备往往安装于室外且需要长时间连续工作,对升压模块在太阳暴晒等高温条件下的连续工作能力与稳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的油烟废气治理设备在工作时,其静电场所需电压可达到1万伏至3万伏,对升压模块的安全性、稳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同于目前已有的外壳封装工艺,公司在升压模块的生产中一次性灌注封装形成模块化电源,具有高真空、耐高温、抗干扰性强的性能,确保高压部分不击穿、不漏电,运行稳定。
②自主开发的芯片控制程序
依托多年来积累的静电式油烟废气治理设备的生产与运维经验,公司针对设备在不同工况、不同故障等情形下对应的运作方案自主开发设计了控制程序,并将其写入高压发生器的驱动电路。依托自主开发的芯片控制程序,公司的高压发生器具备以下优势:①具备多次放电与过载保护功能,提高了升压模块的稳定性,使高压发生器及设备整体运作安全可靠;②实现了高压发生器故障自动诊断功能,驱动电路可动态检测电路信号,实时自动诊断电路故障并反馈报错。
(2)根据静电场类型划分,静电场可分为板式静电场、管式静电场以及介质静电场,公司的商用油烟净化设备多采用板式静电场,工业油烟净化设备多采用管式静电场,空气净化消毒设备采用介质静电场。在静电场方面,公司的技术创新成果包括:
①一体化板式静电场技术
板式静电场分为电离区和吸附区,油烟粒子在通过电离区时会在高压电场的作用下被荷电,并在吸附区电场的作用下吸附于极板并被收集。普通板式静电场的劣势包括:A.普通板式静电场的电离区与吸附区分为两个独立模块,模块之间距离较远导致净化效果较差;B.两个模块通过轨道前后连接在一起,容易受油烟影响引起接触不良进而起火;C.普通板式静电场非对称结构,仅可按照既有方向安装,不利于更换进风风向。
公司重新设计了板式静电场的结构并引入了一系列创新性的结构,具体包括:A.将其中电离区与吸附区固定为一个整体,通过减小区域间距改善了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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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B.对电场结构的重新设计使电场具有对称结构,方便更换进风方向,提升了整机安装便利性;C.将电场极板之间的绝缘支柱设计至背风区域,延长电场的清洗保养周期,使得静电场与整机更加耐久耐用。
②管式静电场螺旋状多点针式放电技术
工业油烟净化设备所面对的废气成分复杂,常含有大量饱和水汽,在运行中放电钢丝上易沉积油污导致净化效率衰减。针对前述使用特点,公司在工业油烟净化设备的电场中开发并应用了螺旋状多点针式放电技术。该技术采用螺旋状多点式针尖作为阴极放电,油污无法在芒刺针尖沉积,从而可以有效防止阴极肥大以及电晕闭塞。应用该技术的工业油烟净化设备中的电场放电均匀稳定,能够更好地保障静电场中高压放电的均匀度和覆盖范围,提高了去除效率并降低能耗,可维持长期高效稳定运行,有效提升了工业油烟废气的净化效果与净化效率。
③介质静电场技术
静电场正负极板距离不变的情况下,极板上所加载的电压越高,电场的净化吸附效果越好,但电场可承载的电压随着极板间距的减小而降低,若超过一定阈值则会发生电场打火,不利于设备安全。
公司使用特殊材料包裹电场的阴阳电极,可以数倍提升同等间距电场可承载的电压,避免电场打火并杜绝臭氧产生,在减小电场体积的同时提升净化效率,使得静电吸附技术可应用于体积较小的静电式空气净化消毒设备。
(3)在机体框架方面,公司的技术创新主要体现为机器人高速自动化焊接技术。
公司产品的机体框架与外壳以钢材为主要原材料,通过钣金、焊接等方法制作而成,若由人工焊接则难以保证焊接质量的稳定,同时焊接效率较低。一般的机器人焊接系统需要保持焊接位置的高度精准一致,而公司产品的位置难以在焊接中保持高度一致。公司在机器人焊接系统的基础上创新性的引入激光焊缝轨迹自动跟踪系统,可以根据连续激光检测跟踪焊缝轨迹并引导机器人进行焊接,具有能量密度高、加热集中、焊接速度快及焊接变形小等优点,同时可以提高生产效率、保持焊接质量的一致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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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研发水平
(1)正在研发的项目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正在从事的主要研发项目如下:
项目名称 | 拟达到的目标 | 所处阶段和进展情况 | 相应人员 | 预算金额 |
公共场所用静电空气消毒机的研发 | 本研发项目主要内容为开发一种具有超高效、无臭氧、无噪音、无耗材、低成本的公共场所用空气净化消毒机,采用模块化的荷电与吸附装置,以介质静电为核心技术,形成强静电场,目标为超高效实现空气中颗粒物捕集、细菌与病毒杀灭及多种气态污染物的净化,同时开发故障判断装置,实现设备各部件运行过程中的故障预警,保证净化、杀菌效率。 | 试生产阶段 | 陈贤等8人 | 500万元 |
DESP介质静电模块的研发 | 本项目研发DESP介质静电模块,将电源升压模块与静电模块一体化设计,实现低压供电,提高使用安全性,同时开发设计荷电与吸附模块结构,提高空气中颗粒物捕集和消毒效率。 | 试生产阶段 | 张德峰等6人 | 200万元 |
一种自洁型工业废气净化及余热回收系统的研发 | 针对含油烟高温工业废气,需冷却后再净化处理,常规采用冷却塔等进行冷却,易造成能源浪费,装置需定期清理,增加维护成本,本项目研发一种自洁型工业废气余热回收及净化系统,开发设计废气净化系统的高效热能回收装置,热交换利用率高,同时系统采用自清洁技术,在线清洗热回收装置及静电净化模块,保证热回收及净化效率,提高运行稳定性、降低维护成本。 | 试生产阶段 | 施瑞贤等7人 | 300万元 |
一种大风量低浓度除臭装置的研发 | 针对部分工业废气为大风量、低浓度、嗅阈值低的恶臭气体,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的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本项目研发一种大风量低浓度除臭装置,系统采用冷却结合静电处理进行预处理,再通过过滤除臭装置,确保整体无臭,减少VOCs的排放。装置采用模块化设计,智能化控制,保证设备稳定运行,降低能耗和运行维护费用。 | 试生产阶段 | 盛卫等6人 | 200万元 |
用于油烟净化器的远程监控系统的研发 | 针对油烟净化难以达到实时监测、实时超标报警、无人值守等要求,且费工费时,严重影响运维、监管效率和快速反应能力,本项目研发一种用于油烟净化器的远程监控系统,利用自主研发的数据采集装置采集油烟净 | 详细设计试验阶段 | 曹敏花等7人 | 18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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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拟达到的目标 | 所处阶段和进展情况 | 相应人员 | 预算金额 |
化器设备运行参数,传输至物联网平台,进行远程监控及发出警报信息。运用监控系统能够及时发现设备运行问题,提高运维效率,同时能够有效的监管,保证设备高效稳定运行。 | ||||
一种集烟罩油烟净化一体设备的研发 | 针对普通集烟罩设备会有烟气逸散、油烟沉淀滴落、净化效率不高等问题,本项目研发一种集烟罩油烟净化一体设备,采用高效油烟净化,设计吹风结构实现烟气动态拦截,有效防止烟气逸散,设置导槽结构防止油烟沉淀滴落,同时具有油烟去除效率高、处理的烟气量大、设备的阻力小、噪音低、清洗方便、安全可靠等特点。 | 详细设计试验阶段 | 陆慧等5人 | 150万元 |
一种可自动清洗的油烟净化器的研发 | 针对油烟净化设备清洗频率高、清洗困难,且需要预留足够的空间安装水管和阀门,场地限制较大等问题,本项目研发一种可自动清洗的油烟净化器,优化设计自动清洗系统,将布水管设置于油烟净化器内部,有效节省空间,可应用于狭小的空间,同时油烟净化器可实现叠加和并排组合使用,适用油烟量大的环境,同时提高油烟净化效率。 | 详细设计试验阶段 | 季凯等4人 | 120万元 |
2、研发投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研发费用 | 413.26 | 877.00 | 1,004.48 | 1,134.34 |
营业收入 | 10,192.42 | 18,191.42 | 22,934.33 | 20,377.85 |
占比 | 4.05% | 4.82% | 4.38% | 5.57% |
(三)发行人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项目 | 2021年6月30日/2021年1-6月 |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 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 |
资产总额(万元) | 34,604.69 | 33,469.45 | 32,288.87 | 31,412.35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万元) | 30,634.24 | 28,462.72 | 26,340.34 | 22,706.99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11.90% | 15.08% | 18.43% | 21.26% |
营业收入(万元) | 10,192.42 | 18,191.42 | 22,934.33 | 20,377.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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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1年6月30日/2021年1-6月 |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 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 |
净利润(万元) | 2,171.51 | 4,657.73 | 5,854.39 | 4,290.59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 2,171.51 | 4,657.73 | 5,939.65 | 4,248.47 |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 2,105.50 | 3,823.67 | 5,663.80 | 4,049.24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0.42 | 0.89 | 1.14 | 0.82 |
稀释每股收益(元) | - | - | - |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7.35% | 16.58% | 23.26% | 19.51%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 1,690.12 | 4,334.00 | 7,261.08 | 1,552.41 |
现金分红(万元) | 2,605.00 | 2,605.00 | 1,302.50 | |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4.05% | 4.82% | 4.38% | 5.57% |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环保法规、政策出台及执行的不确定性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静电式商用油烟净化设备及静电式工业油烟净化设备,可以有效处理商用及工业油烟,主要应用于餐饮、纺织印染、化纤等商用及工业领域。近年来,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等环保法规,对大气污染治理要求日益趋严。而油烟作为重要的大气污染源之一,也逐渐引起有关部门以及公众的重视,全国部分重点地区陆续出台了地方性的油烟排放标准。
但从短期来看,环保法规、政策的制定牵涉面广,对整体经济影响较为复杂,因此全国及各地区环保法规、政策的出台时间及执行力度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全国及各地区油烟治理相关法规、政策出台进度不及预期,或者各地对油烟排放的监管力度不及预期,将会影响餐饮、纺织印染、化纤等行业终端客户对油烟废气治理设备的需求,从而加大公司的市场开拓难度,为公司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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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冠疫情、限电停产政策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及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20,377.85万元、22,934.33万元、18,191.42万元和10,192.42万元,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下降20.68%;净利润分别为4,290.59万元、5,854.39万元、4,657.73万元和2,171.51万元,2020年公司净利润较上年下降20.44%。
2020年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公司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及销售受全国大范围延期复工影响相比正常状态有所延后,主要下游应用领域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导致公司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较2019年同期有所下滑。其中,餐饮、商业综合体、酒店等2020年上半年客流量大幅下降,全年营业收入整体下降,对于购置或更换商用油烟净化设备的需求大幅下滑,从而使得公司商用油烟净化设备销售收入下降较大。同时,纺织印染、化纤、PVC、橡塑材料制造、食品制造等工业企业在2020年上半年开工延后,对公司工业油烟净化设备的销售产生一定的影响。2021年9月以来,我国电力供需形势较为紧张,全国范围
内多个工业大省纷纷出台“限电令”,对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了一定影响,并导致企业推迟或取消新增产能投资计划,进而阶段性影响对公司工业设备的采购需求。
随着全球疫情防控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的影响逐渐减弱,公司主要客户正在逐步恢复正常生产,公司销售业务也逐步恢复,2021年1-6月营业收入、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分别增长25.76%、27.12%。但若未来国内疫情再次爆发、国际疫情扩散趋势未得到根本扭转,则公司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等经营业绩将面临下滑风险。
3、公司技术研发失败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油烟污染治理的日益重视,油烟排放的监管要求持续升级。油烟废气治理设备企业需要不断研发新技术、新产品,以满足日益提高的环保要求和日益延伸的客户需求。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具有一定的周期且存在较多不确定性因素,即使研发成功也存在不能及时产业化、规模化经营以及满足市场需求等风险。
如果行业内技术发生较大升级,同时公司研发未实现预期效果或研发方向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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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公司将面临产品技术竞争力下降的风险。
4、经销商的管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商用油烟净化设备经销商众多,销售网络覆盖全国市场。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经销模式销售收入分别为6,273.66万元、10,169.18万元、6,521.01万元和3,856.74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1.10%、
44.75%、36.15%和38.18%。除协议约定外,公司并不能直接对其实施控制和管理,无法决定其经营行为和发展方向。因此,若对经销商管控不力,可能存在经销商对公司产品销售政策执行不到位的风险,从而影响公司产品的推广和品牌形象。
此外,保丽洁为油烟净化设备领域的知名品牌,发行人部分经销商会选择保丽洁品牌参与招投标项目以促进产品的销售,由于参与投标过程由经销商主导,发行人无法控制经销商或管理投标过程,经销商存在违反招投标法规定导致招投标行为无效或其被予以处罚的风险;若经销商因被处罚无法继续经营,会对发行人经销网络建设及发行人产品在当地的销售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5、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比例分别为72.45%、76.83%、
75.11%和73.51%,占比较高。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金属原料、电子电器、五金件等,其中铁材、铝材、不锈钢等金属原料采购金额占原材料采购金额比例超过50%,该等材料属于大宗商品,市场化程度高,价格受经济周期、国内外市场供求等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波动。2021年以来,金属材料等大宗商品价格持续上涨。
如果铁材、铝材、不锈钢等主要原材料价格短时间内大幅上涨或维持在较高水平,而公司不能有效地控制原材料价格上涨的成本,将会导致产品盈利能力显著下降,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6、应收账款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3,659.30万元、2,922.95万元、2,838.64万元和4,040.29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的17.96%、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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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0%和39.64%。公司主要应收账款逾期客户均为规模较大的工业油烟净化设备客户,该类客户信用及财务状况良好,未出现恶化的情形;且该类客户因付款审批流程、资金调度流程较长等因素导致回款周期较长,正在陆续回款中。因此,公司未计提单项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充分。如果公司客户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或资信情况出现恶化,而推迟支付或无力支付款项,或者如果公司对主要应收账款逾期客户的回款催收未达预期,公司将面临应收账款不能按期回收或无法收回从而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将对公司营运资金周转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
股票种类 | 人民币普通股(A股) | ||
每股面值 | 1.00元 | ||
发行股数 | 不超过1,736.67万股 (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份数量) |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 不低于25% |
其中:发行新股数量 | 不超过1,736.67万股 (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份数量) |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 不低于25% |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 - |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 - |
发行后总股本 | 不超过6,946.67万股(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份数量) | ||
每股发行价格 | 【】元/股 | ||
发行市盈率 | 【】倍 | ||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 【】元/股(按照【】年【】月【】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 发行前每股收益 | 【】元/股(按照【】年度经审计的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基础计算) |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 【】元/股 | 发行后每股收益 | 【】元/股 |
发行市净率 | 【】倍(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 | ||
发行方式 | 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关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 ||
发行对象 |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购买者除外),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对象 | ||
承销方式 | 余额包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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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公开发售股份股东名称 | 不适用 |
发行费用的分摊原则 |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不存在需要新老股东分摊发行费用的情形。 |
募集资金总额 | 【】万元 |
募集资金净额 | 【】万元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油烟净化设备生产建设项目 |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 |
补充运营资金项目 | |
发行费用概算 | 【】万元 |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 | |
刊登发行公告日期 | 【】年【】月【】日至【】年【】月【】日 |
开始询价推介日期 | 【】年【】月【】日至【】年【】月【】日 |
刊登定价公告日期 | 【】年【】月【】日 |
申购日期和缴款日期 | 【】年【】月【】日 |
股票上市日期 | 【】年【】月【】日 |
三、保荐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1、保荐代表人
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顾培培和蒲贵洋。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顾培培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总监,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已完成4单IPO项目,并具有科创板和第十七届(首届大发审委)下作为签字保代项目过会经验。完成了包括天合光能(科创板,已上市)、上海沪工(主板,已上市)、晶华新材(主板,已上市)、倍加洁集团(主板,已上市)等IPO项目;天山铝业非公开项目、双环传动非公开发行项目、双环传动可转债项目;上海沪工、新时达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天罡股份挂牌及公开转让项目、骆氏股份债券项目、吉林城建资产证券化项目等。
蒲贵洋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总监,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曾先后负责和参与了孚能科技(科创板,已上市)、合纵科技(创业板,已上市)、捷佳伟创(创业板,已上市)等IPO项目;中钢国际公开发行可转债、奥特佳非公开发行股票、华映科技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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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股票、东易日盛非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
2、项目协办人
本次保丽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协办人为斯宇迪,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斯宇迪女士,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高级经理,会计专业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了孚能科技(科创板,已上市)IPO项目。
3、其他项目组成员
其他参与本次保丽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
董光启、邵劼、王哲、李世静、苏起湘、郭旺辉、范蒙卓、马文辉。
四、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发行人的上市保荐机构,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发行人或本次发行若符合保荐机构跟投要求的,保荐机构将安排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实际控制本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具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若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相关子公司不参与询价过程并接受询价的最终结果,因此上述事项对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不存在影响。
除此之外,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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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二)保荐机构同意推荐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三)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相关事项,在上市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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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2020年6月15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该次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7名,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完成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关于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关于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等议案。
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召开了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持股总数47,038,000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90.2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完成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的议案》和《关于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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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七、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说明
(一)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1、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依据《证券法》第十二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确认:
(1)根据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聘了独立董事,选举产生了职工监事,聘任了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设置了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财务、税务等资料的核查,并根据申报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3)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1)02579号),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4)根据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调查表、无犯罪证明和出具的承诺的核查,以及通过访谈、网络搜索等方式进行的核查,并根据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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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档案等有关资料,发行人于2014年7月召开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并于2014年7月办理工商登记完成股份制改造,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发行人成立于2004年2月,于2014年7月召开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并于2014年7月办理工商登记完成股份制改造,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制度、发行人相关会议文件、组织机构安排等文件或者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经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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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发行人的会计记录、记账凭证等资料,结合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1)02579号),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流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结合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衡专字(2021)01748号),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①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②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③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经核查发行人业务经营情况、主要资产、专利、商标以及控股股东控制架构等资料,实地核查有关情况,并结合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实际控制人调查表及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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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构成、重大销售合同及主要客户等资料,发行人工商档案及聘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核心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以及访谈文件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核查发行人工商档案、控股股东承诺等资料,结合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保荐机构认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经核查发行人财产清单、主要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结合与发行人管理层的访谈、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1)02579号)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4)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根据发行人取得的工商、税务等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研究报告及政策资料,结合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及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1)02579号)等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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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根据走访相关政府部门并结合其出具的证明,获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调查表及对发行人管理层的访谈,结合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及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1)02579号)等文件,保荐机构认为,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证明、调查表及中国证监会等网站公开检索等资料,结合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注册资本为5,21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上述规定。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本次公开发行1,736.67万股,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6,946.67万元,未超过4亿元,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25%,达到25%以上。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上述规定。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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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1)02579号),2019年度和2020年度发行人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5,663.80万元和3,823.67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1.2条第一款上市标准,即“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此外,发行人不属于红筹企业或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因此无需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红筹企业及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的发行条件要求。
八、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持续督导事项 | 具体安排 |
1、总体职责和持续督导期 | 1、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财务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督导上市公司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保证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督导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并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3、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上市公司进行持续督导。 |
2、审阅披露文件 | 保荐机构在上市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文件,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发现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问题的,及时督促公司更正或者补充。 |
3、督促公司在股票严重异常波动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4、对重大事项、风险事项、核心竞争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等事项发表意见 | 1、重大事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发表意见。 2、风险事项:公司日常经营出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风险事项的,保荐机构就相关事项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3、核心竞争力:公司出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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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督导事项 | 具体安排 |
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的,保荐机构就相关事项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日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 |
5、现场核查 |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知悉或者理应知悉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公司利益;(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的其他事项。 2、告知公司现场核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在现场核查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披露现场核查报告。 |
6、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1、持续督导期内,自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跟踪报告。 2、对上市公司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以保证所发表的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7、督促整改 | 1、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有充分理由确信公司可能存在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的,应当督促公司作出说明和限期纠正,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2、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于披露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后在符合条件媒体公告。 |
8、虚假记载处理 | 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及时发表意见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9、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完成持续督导期满后尚完结的保荐工作 | 1、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的十个交易日内披露保荐总结报告书。 2、持续督导期届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保荐机构继续履行募集资金相关的持续督导职责,并继续完成其他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 |
九、其他说明事项
无。
十、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的保荐结论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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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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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 ||||||
斯宇迪 | ||||||
保荐代表人: | ||||||
顾培培 | 蒲贵洋 | |||||
内核负责人: | ||||||
邵年 | ||||||
保荐业务负责人: | ||||||
唐松华 | ||||||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 ||||||
江 禹 | ||||||
保荐机构: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