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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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目 录 ...... 1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机构工作人员简介 ...... 3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简介 ...... 4
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 ...... 4
四、内核情况简述 ...... 5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 8
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9
一、推荐结论 ...... 9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 9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 10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 11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 14
六、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专项说明 ...... 16
七、对《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所列事项核查情况的专项说明 ...... 17
八、关于本次发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核查意见 ...... 21
九、关于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 22
十、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履行备案程序的核查意见 ...... 22
十一、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 22
十二、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范的核查意见 ...... 23
十三、关于股份锁定的核查结论 ...... 25
十四、关于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核查结论 ...... 25
十五、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 25
十六、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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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保荐书
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保丽洁”)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其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顾培培和蒲贵洋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特为其出具本发行保荐书。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代表人顾培培和蒲贵洋承诺: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如无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制作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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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工作人员简介
(一)保荐代表人
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顾培培和蒲贵洋。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顾培培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总监,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已完成4单IPO项目,并具有科创板和第十七届(首届大发审委)下作为签字保代项目过会经验。完成了包括天合光能(科创板,已上市)、上海沪工(主板,已上市)、晶华新材(主板,已上市)、倍加洁集团(主板,已上市)等IPO项目;天山铝业非公开项目、双环传动非公开发行项目、双环传动可转债项目;上海沪工、新时达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天罡股份挂牌及公开转让项目、骆氏股份债券项目、吉林城建资产证券化项目等。
蒲贵洋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总监,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曾先后负责和参与了孚能科技(科创板,已上市)、合纵科技(创业板,已上市)、捷佳伟创(创业板,已上市)等IPO项目;中钢国际公开发行可转债、奥特佳非公开发行股票、华映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东易日盛非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
本次保丽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协办人为斯宇迪,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斯宇迪女士,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高级经理,会计专业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了孚能科技(科创板,已上市)IPO项目。
(三)其他项目组成员
其他参与本次保丽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
董光启、邵劼、王哲、李世静、苏起湘、郭旺辉、范蒙卓、马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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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基本情况简介
1、公司名称: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张家港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光明村)
3、设立日期:2014年7月9日
4、注册资本:人民币5,210.00万元
5、法定代表人:钱振清
6、联系方式:0512-58611892
7、经营范围:技术研究、开发;环保设备、有机废气净化设备、油烟废气净化设备、纺织机械设备及机械零部件制造、加工、销售;机械及零部件购销;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机械设备租赁(不含金融租赁业务);设备安装、清洗、保养服务;软件开发和销售,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大气污染治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消毒器械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生产;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本次证券发行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自查后确认,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发行人或本次发行若符合保荐机构跟投要求的,保荐机构将安排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实际控制本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具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若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相关子公司不参与询价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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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并接受询价的最终结果,因此上述事项对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不存在影响。除此之外,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内核情况简述
(一)内部审核程序说明
1、项目组提出内核申请
2020年8月23日,在本次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基本齐备后,项目组向质量控制部提出内核申请,提交内核申请文件。
2、质量控制部内核预审
质量控制部收到内核申请后,于2020年8月24日派员到项目现场进行现场内核预审。现场内核预审工作结束后,于2020年9月2日出具了书面内核预审意见。
项目组依据内核预审人员的书面意见,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并在核查和修改工作完成后,将对内核预审意见的专项回复说明报送质量控制部。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审阅预审意见回复并对项目工作底稿完成验收后,由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出具了质量控制报告。
3、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问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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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以问核会的形式在内核会议召开前对项目进行问核。问核会由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组织,参加人员包括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业务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人员、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问核人员对《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中所列重要事项逐项进行询问,保荐代表人逐项说明对相关事项的核查过程、核查手段及核查结论。问核人员根据问核情况及工作底稿检查情况,指出项目组在重要事项尽职调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要求项目组进行整改。项目组根据问核小组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并补充、完善相应的工作底稿。
4、内核小组会议审核
在完成质量控制部审核并履行完毕问核程序后,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经审核认为保丽洁项目符合提交公司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评审条件,即安排于2020年9月18日召开公司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进行评审。
会议通知及内核申请文件、预审意见的回复等文件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含)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发给了内核小组成员。
2020年9月18日,华泰联合证券在北京、上海、深圳、南京四地的投资银行各部门办公所在地会议室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了2020年第100次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参加会议的内核小组成员共7名,评审结果有效。
参会的内核小组成员均于会前审阅过项目组提交的内核申请文件,以及对内核预审意见的专项回复。会议期间,各内核小组成员逐一发言,说明其认为可能构成发行上市障碍的问题。对于申请文件中未明确说明的内容,要求项目组做进一步说明。在与项目组充分交流后,提出应采取的进一步解决措施。
内核评审会议采取不公开、记名、独立投票表决方式,投票表决结果分为通过、否决、暂缓表决三种情况。评审小组成员应根据评审情况进行独立投票表决,将表决意见发送至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指定邮箱。
内核申请获参会委员票数2/3以上同意者,内核结果为通过;若“反对”票为1/3以上者,则内核结果为否决;其他投票情况对应的内核结果为“暂缓表决”。评审小组成员可以无条件同意或有条件同意项目通过内核评审,有条件同意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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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具体意见。内核会议通过充分讨论,对保丽洁项目进行了审核,表决结果为通过。
5、内核小组意见的落实
内核小组会议结束后,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汇总审核意见表的内容,形成最终的内核小组意见,并以内核结果通知的形式送达项目组。内核结果通知中,对该证券发行申请是否通过内部审核程序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列明尚需进一步核查的问题、对申请文件进行修订的要求等。项目组依据内核小组意见采取解决措施,进行补充核查或信息披露。质量控制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在确认内核小组意见提及的内容已落实后,正式同意为发行人出具正式推荐文件,推荐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内核意见说明
2020年9月18日,华泰联合证券召开2020年第100次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会议,审核通过了保丽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内核申请。内核小组成员的审核意见为:你组提交的保丽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内核申请,经过本次会议讨论、表决,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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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华泰联合证券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26条的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勤勉尽责精神和业务标准,履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程序,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做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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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华泰联合证券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后,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其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1、2020年6月15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该次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7名,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完成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关于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关于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等议案。
2、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召开了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持股总数47,038,000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90.2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完成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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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关于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等议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依据《证券法》第十二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确认: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聘了独立董事,选举产生了职工监事,聘任了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设置了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财务、税务等资料的核查,并根据申报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1)02579号),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调查表、无犯罪证明和出具的承诺的核查,以及通过访谈、网络搜索等方式进行的核查,并根据发行人律师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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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档案等有关资料,发行人于2014年7月召开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并于2014年7月办理工商登记完成股份制改造,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发行人成立于2004年2月,于2014年7月召开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并于2014年7月办理工商登记完成股份制改造,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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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经核查发行人的会计记录、记账凭证等资料,结合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1)02579号),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由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流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结合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衡专字(2021)01748号),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综上,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经核查发行人业务经营情况、主要资产、专利、商标以及控股股东控制架构等资料,实地核查有关情况,并结合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实际控制人调查表及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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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构成、重大销售合同及主要客户等资料,发行人工商档案及聘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核心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以及访谈文件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核查发行人工商档案、控股股东承诺等资料,结合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保荐机构认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经核查发行人财产清单、主要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结合与发行人管理层的访谈、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1)02579号)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4、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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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根据发行人取得的工商、税务等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研究报告及政策资料,结合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及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1)02579号)等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走访相关政府部门并结合其出具的证明,获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调查表及对发行人管理层的访谈,结合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及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1)02579号)等文件,保荐机构认为,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证明、调查表及中国证监会等网站公开检索等资料,结合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1、发行人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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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核查情况,详见本节“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及“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注册资本为5,21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本次公开发行1,736.67万股,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6,946.67万元(未超过4亿元),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25%,达到25%以上。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上述规定。
2、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1)02579号),2019年度和2020年度发行人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5,663.80万元和3,823.67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1.2条第一款上市标准,即“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此外,发行人不属于红筹企业或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因此无需适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红筹企业及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的发行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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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专项说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五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所列行业中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保荐人应当对该发行人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做出专业判断,并在发行保荐书中说明具体核查过程、依据和结论。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属于C35“专用设备制造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GB/T4754-2017),公司属于C35“专用设备制造业”,细分行业为C3591“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公司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中所列的“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上市”的十二大行业,符合创业板上市企业的定位要求。公司具有与新产业深度融合的特点,具体情况如下:
受地理位置因素、行业技术水平、厂商服务能力等限制,油烟废气治理设备的后续运营维护一直是制约行业发展的一项难题。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油烟废气治理设备行业规模不断扩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行业规范要求的提升,行业内对有效的设备后续运营维护解决方案的需求愈发迫切。
物联网信息化技术能够打破地域限制实现海量数据的高效传输,为油烟废气治理设备行业解决后续运营维护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路径。公司建设了“油烟E管家”物联网平台,通过产品中的数据采集和传输模块实现对产品应用现场的温湿度、油烟浓度、设备运行参数等数据的采样和处理,实现平台对产品现场运行情况的实时监测、数据分析以及预警,可极大地提升设备后续运营维护质量和效率,为一体化油烟解决方案提供了可能性。
上述物联网平台是公司产品与物联网信息化产业深度融合的成果,形成物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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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息化产业在环保设备行业的应用,未来其发展和进步将积极推动油烟废气治理设备行业智能化、信息化。目前公司已前瞻性地建立了物联网平台并结合实际情况将部分产品联网至云平台,未来公司将不断完善物联网平台,并结合行业发展情况逐渐推广至所有产品,最终形成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对于创业板定位的说明。
七、对《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所列事项核查情况的专项说明
1、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审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往来款明细账,对大额往来款项相关的凭证、银行流水进行了核查,了解发生往来款的原因及款项去向;取得并审阅了发行人所有银行账户报告期的银行流水账和银行对账单,核查大额资金流入的来源、流出的去向、原因。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大额的资金收付均由真实的采购或销售交易产生,发行人不存在以自我交易方式实现收入、利润虚假增长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重要客户名单及重大合同,了解了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核查了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政策;通过对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信用政策的变化情况、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变动情况、应收账款期后回收情况进行分析以及现场走访确认等方式核查发行人有无通过放宽信用政策,以更长的信用周期换取收入增加情况;通过截止性测试,核查了发行人有无跨期确认收入或虚计收入的情况,包括核查销售合同中收入确认条件、发行人的会计处理与销售协议中收入确认条件是否一致等;实地走访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对公司各期销售采购情况等事项进行现场确认,了解其与公司的合作情况,核查是否存在与发行人串通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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饰财务报表的嫌疑;分析财务报表,核查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应收账款、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相关科目之间是否存在对应关系。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与客户、供应商之间的交易真实、准确,双方的交易价格均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遵循了商业公允的原则;信用政策符合行业惯例,且报告期内保持了一贯性;不存在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的情况。
3、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通过访谈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查阅实际控制人等关键人员的资金流水等方式,核查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有无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况;通过访谈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和客户核查了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共用采购或销售渠道,以及有无上下游关系;实地察看了发行人与关联方是否共用办公场所;通过查阅发行人账簿、相关合同、会议记录、独立董事意见,核查了是否存在关联方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形;通过对关联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进行比较分析等方式,核查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并核查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通过分析发行人各项成本、费用与其销售规模的匹配情况及现场走访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核查了是否存在由他人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不存在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况。
4、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项目组取得了保荐机构及PE投资机构的关联方清单,核查其与发行人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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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关联关系;取得发行人销售收入明细表、合同等相关资料,核查客户名单中是否存在保荐机构、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取得了发行人与重要客户及重要供应商之间无关联关系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的情况。
5、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核查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人员的资金流水;核查了发行人主要采购合同、记账凭证和发票,确认其在金额、数量上是否一致;对主要供应商进行实地访谈和函证,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各期采购的真实和准确性;对发行人毛利率进行了横向对比和纵向对比,分析有无异常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的情况。
6、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发行人不存在此情形,不适用。
7、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末有无大额的存货,取得并核查成本构成明细、费用构成明细;计算分析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的毛利率、成本构成、存货周转率、期间费用率等指标,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分析;取得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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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报告期内在建工程明细,抽查在建工程项目的大额入账凭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成本、费用归集合理,并不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的情况。
8、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取得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名单、工资明细表,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员工总数、人员结构、工资总额,人均工资、工资占成本、费用的比例等的波动是否合理;核查了发行人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间,是否有确凿证据表明需要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原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事项;取得了工资支付明细、银行流水等,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拖欠职工薪酬的情况;对发行人员工进行了访谈,了解其对发行人薪酬水平的看法。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员工的平均工资水平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发行人工资薪酬总额合理,不存在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的情况。
9、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明细表,进行合理性分析及截止性测试;核查了期末大额、长期挂账的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及其成因;计算分析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的毛利率、成本构成、存货周转率、期间费用率等指标,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分析。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的情况。
10、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政策、期末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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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细表和账龄分析表、期末的存货明细表和库龄情况,核查报告期末坏账准备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进行访谈和函证,了解应收账款产生的原因背景及未来收回的可能性;将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进行了比较,分析合理性及谨慎性;分析了报告期内实际发生坏账情况,核查发行人期后回款情况,关注是否存在重大回收风险。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的情况。
11、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了解并分析了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的会计政策,取得报告期内在建工程转固清单,并抽查转固时间、计提折旧时间是否及时准确;对于未结转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实地察看了在建工程建设状况,取得工程项目合同等资料,了解预算金额,工程进度等;对于外购固定资产,核查达到预定可使用时间与入账时间是否基本一致。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不存在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的情况
12、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况。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通过实地访谈、函证等方式核查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供应商交易的真实性;通过分析财务报表各科目之间的勾稽关系,与发行人主要管理层、会计师、律师进行沟通等方式,核查了发行人财务数据真实性及披露的完整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况。
八、关于本次发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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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承诺事项是否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承诺的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失信约束或补救措施的及时有效性等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手段包括列席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对相关主体进行访谈,获取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函和声明文件等。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已经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出具了相关承诺,该等承诺内容合法、合理,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具备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十、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履行备案程序的核查意见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股东中上海雅儒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雅儒价值成长一号新三板投资基金为私募基金,除该基金外公司不存在其他私募基金股东。该私募基金持有公司1.0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其于2017年6月通过股转系统交易成为公司股东。该基金已履行了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程序,基金备案编号为S68356;其基金管理人为上海雅儒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履行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登记编号为P1016121。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中上海雅儒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雅儒价值成长一号新三板投资基金为私募基金,除该基金外公司不存在其他私募基金股东。该股东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
十一、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复核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测算过程及其主要假设,查阅了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并与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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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十二、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范的核查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号)的规定,就本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保荐机构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
根据本保荐机构当时有效的《股权融资业务立项、内核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为控制项目执行风险,提高申报文件质量,本保荐机构聘请了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申报材料及保荐工作底稿中财务相关内容的审核工作。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成立日期: | 2013-12-13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2089661664J |
注册地: |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院1号楼1门701-704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祝卫 |
经营范围: | 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资产评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本保荐机构与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过友好协商,最终以市场价为基础,通过自有资金向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支付了
20.00万元作为本项目的外部审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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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情况外,本项目执行过程中保荐机构不存在其他有偿聘请第三方中介行为的情况。
(二)关于发行人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
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中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现将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1、发行人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2、发行人聘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
3、发行人聘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审计机构。
4、发行人聘请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
5、发行人聘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验资机构。
6、发行人聘请上海拓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提供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保荐机构结论性意见
综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中,除聘请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项目的外部审计机构,保荐机构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除依法聘请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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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关于股份锁定的核查结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股东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出具了承诺,并制定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股东已就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安排出具了相关承诺,相关承诺的内容合法、合理,相关约束措施及时有效,锁定期安排符合相关规定。
十四、关于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发行人不属于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企业。
十五、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一)环保法规、政策出台及执行的不确定性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静电式商用油烟净化设备及静电式工业油烟净化设备,可以有效处理商用及工业油烟,主要应用于餐饮、纺织印染、化纤等商用及工业领域。近年来,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等环保法规,对大气污染治理要求日益趋严。而油烟作为重要的大气污染源之一,也逐渐引起有关部门以及公众的重视,全国部分重点地区陆续出台了地方性的油烟排放标准。
但从短期来看,环保法规、政策的制定牵涉面广,对整体经济影响较为复杂,因此全国及各地区环保法规、政策的出台时间及执行力度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全国及各地区油烟治理相关法规、政策出台进度不及预期,或者各地对油烟排放的监管力度不及预期,将会影响餐饮、纺织印染、化纤等行业终端客户对油烟废气治理设备的需求,从而加大公司的市场开拓难度,为公司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二)新冠疫情、限电停产政策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及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20,377.85万元、22,934.33万元、18,191.42万元和10,192.42万元,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下降20.68%;净利润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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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4,290.59万元、5,854.39万元、4,657.73万元和2,171.51万元,2020年公司净利润较上年下降20.44%。
2020年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公司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及销售受全国大范围延期复工影响相比正常状态有所延后,主要下游应用领域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导致公司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较2019年同期有所下滑。其中,餐饮、商业综合体、酒店等2020年上半年客流量大幅下降,全年营业收入整体下降,对于购置或更换商用油烟净化设备的需求大幅下滑,从而使得公司商用油烟净化设备销售收入下降较大。同时,纺织印染、化纤、PVC、橡塑材料制造、食品制造等工业企业在2020年上半年开工延后,对公司工业油烟净化设备的销售产生一定的影响。2021年9月以来,我国电力供需形势较为紧张,全国范围
内多个工业大省纷纷出台“限电令”,对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了一定影响,并导致企业推迟或取消新增产能投资计划,进而阶段性影响对公司工业设备的采购需求。
随着全球疫情防控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的影响逐渐减弱,公司主要客户正在逐步恢复正常生产,公司销售业务也逐步恢复,2021年1-6月营业收入、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分别增长25.76%、27.12%。但若未来国内疫情再次爆发、国际疫情扩散趋势未得到根本扭转,则公司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等经营业绩将面临下滑风险。
(三)公司技术研发失败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油烟污染治理的日益重视,油烟排放的监管要求持续升级。油烟废气治理设备企业需要不断研发新技术、新产品,以满足日益提高的环保要求和日益延伸的客户需求。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具有一定的周期且存在较多不确定性因素,即使研发成功也存在不能及时产业化、规模化经营以及满足市场需求等风险。
如果行业内技术发生较大升级,同时公司研发未实现预期效果或研发方向失误,公司将面临产品技术竞争力下降的风险。
(四)经销商的管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商用油烟净化设备经销商众多,销售网络覆盖全国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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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经销模式销售收入分别为6,273.66万元、10,169.18万元、6,521.01万元和3,856.74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1.10%、
44.75%、36.15%和38.18%。除协议约定外,公司并不能直接对其实施控制和管理,无法决定其经营行为和发展方向。因此,若对经销商管控不力,可能存在经销商对公司产品销售政策执行不到位的风险,从而影响公司产品的推广和品牌形象。
此外,保丽洁为油烟净化设备领域的知名品牌,发行人部分经销商会选择保丽洁品牌参与招投标项目以促进产品的销售,由于参与投标过程由经销商主导,发行人无法控制经销商或管理投标过程,经销商存在违反招投标法规定导致招投标行为无效或其被予以处罚的风险;若经销商因被处罚无法继续经营,会对发行人经销网络建设及发行人产品在当地的销售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五)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比例分别为72.45%、76.83%、
75.11%和73.51%,占比较高。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金属原料、电子电器、五金件等,其中铁材、铝材、不锈钢等金属原料采购金额占原材料采购金额比例超过50%,该等材料属于大宗商品,市场化程度高,价格受经济周期、国内外市场供求等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波动。2021年以来,金属材料等大宗商品价格持续上涨。
如果铁材、铝材、不锈钢等主要原材料价格短时间内大幅上涨或维持在较高水平,而公司不能有效地控制原材料价格上涨的成本,将会导致产品盈利能力显著下降,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应收账款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3,659.30万元、2,922.95万元、2,838.64万元和4,040.29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的17.96%、12.74%、
15.60%和39.64%。公司主要应收账款逾期客户均为规模较大的工业油烟净化设备客户,该类客户信用及财务状况良好,未出现恶化的情形;且该类客户因付款审批流程、资金调度流程较长等因素导致回款周期较长,正在陆续回款中。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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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计提单项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充分。如果公司客户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或资信情况出现恶化,而推迟支付或无力支付款项,或者如果公司对主要应收账款逾期客户的回款催收未达预期,公司将面临应收账款不能按期回收或无法收回从而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将对公司营运资金周转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十六、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一)行业发展的宏观分析
1、油烟废气治理设备行业政策的有利支持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类在生产和生活中所排放的油烟量不断增加。2019年我国食用油年消费量已达3,978万吨,其中约6万吨会在烹饪过程中受热挥发进入空气。此外,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纺织印染、化纤生产国,在生产过程中会使用并挥发超过百万吨的有机油剂。近年来,为稳步实现我国绿色经济转型的战略目标,改善居民生活空气质量水平和生活水平,满足大众对于良好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求,国家及地方政府各级部门先后出台了多项与油烟治理相关的政策和标准,鼓励和引导油烟治理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上述政策的陆续出台明确了我国油烟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对我国油烟治理行业的发展将起到积极引导作用,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提供有力保障。此外,各地政府也在不断加强对油烟排放的监管力度,进一步促进了油烟废气治理设备行业的发展。
2、公众对油烟危害的了解不断深入
近年来,社会公众环保观念不断增强,对大气污染现象的关注度持续提高,对油烟污染的危害了解更加全面深入,全国范围内民众自觉、积极参与到推动我国油烟废气治理治理行业的发展进程中。城市里有关油烟污染投诉事件增加,公众对油烟治理意识的逐步加强也对政府的政策起到了积极导向作用,使得政府更加紧迫出台相关政策。同时,随着国家对油烟排放的要求日益严格,企业社会责任意识逐渐提升,越来越多的下游企业加强了油烟防治的责任意识。大众和企业意识的增强,为行业的持续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基础。
3、油烟废气治理设备行业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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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对城市油烟污染的重视,经过多年的技术创新和工艺改进,我国油烟治理技术水平已显著提升。而油烟治理监管力度的提升和行业政策的不断完善,将对油烟废气治理设备的净化效率、运行稳定性等性能提出了更高要求,促使行业内企业不断进行技术研发创新,持续提升产品技术水平,对行业的良性发展起到正面的推动作用。
(二)发行人竞争优势的微观分析
1、技术研发优势
作为国内较早进入本行业的企业之一,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经验,具有一定的技术研发优势。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拥有90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共21项,并有多个产品获得了国家火炬计划产业化示范项目、高新技术产品认证等荣誉。公司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于2018年被评定为“苏州市‘专精特新’示范企业”、“苏州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于2019年被评定为“张家港市小巨人企业”、“江苏省级工业企业技术中心”,于2020年被评定为“2020年苏州市质量奖”、公司的废气净化设备制造车间被评定为“江苏省示范智能车间”。
凭借对行业较深刻的理解和对市场需求的把握,公司的技术研发具备一定前瞻性,围绕高压发生器、静电场与结构框架等部件的优化展开研发布局,持续优化改进并形成了包括一次性成型升压模块封装技术、管式静电场螺旋状多点针式放电技术、机器人高速自动化焊接技术等一系列工艺技术,使得产品质量和性能更具竞争力。
长期以来,公司一直致力于静电式油烟废气治理设备相关技术的研发,形成了多项发明专利和专有技术,持续的技术研发提升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使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具备优势。
2、产品质量优势
经过多年的积累和发展,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对产品的质量要求贯穿于采购、生产和销售的全过程。公司对进厂原材料实行分类管理和严格品质检验,从源头控制产品质量。在生产过程中,公司根据ISO9001管理体系的要求,严格按照相关国际和国家通行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公司还制定了一系列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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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标准,强化产品质量管理控制,严控生产流程和工艺。公司建有独立的实验室,同时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完备的检测设备,产品经内部检测合格后方可发货,以确保产品质量的高标准和稳定一致。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对生产工艺进行持续创新和优化,以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并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公司通过改善高速自动化焊接工艺,能有效提升焊接效率以及产品精度,进而提升了产品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管理团队及专业化技术人才优势
公司拥有一支高素质管理团队,覆盖研究开发、质量控制、生产管理等多个方面。公司管理团队坚持长期可持续发展、注重核心竞争力的提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就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等各方面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形成一套系统的、行之有效的经营管理体系。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共有46名技术人员,占全部人员总数的14.47%,公司的专业化技术团队理论知识扎实、研发实力强、经验丰富,能够将多年积累的行业经验用于公司工艺优化改进及技术研发创新,有助于快速高效排查、解决设计和生产等各个环节可能遇到的工艺和技术难点,保障产品质量。公司的管理团队及专业化技术人才优势是保证公司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持续快速发展的坚实基础,也是公司综合竞争优势的重要体现之一。
4、营销渠道和客户资源优势
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重视开拓营销渠道,并注重加强与优质客户的深入合作。公司积极参加各类国内外展会,直接接触潜在客户,向其推介产品和服务。同时,公司注重与优质经销商及品牌商深入合作,进一步拓宽国内外销售网络和客户资源。公司丰富稳定的营销渠道和客户资源优势是公司的持续发展的巨大推动力,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
综上,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附件:1、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2、项目协办人专项授权书
3-1-2-31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斯宇迪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顾培培 蒲贵洋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邵年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唐松华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总经理:
马骁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江禹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公章):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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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授权本公司投资银行专业人员顾培培和蒲贵洋担任本公司推荐的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保荐工作。顾培培最近3年的保荐执业情况:(1)目前申报的在审企业家数为2家,为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2)最近3年内曾担任过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科创板)、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中小板)、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主板,)、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以上项目已完成发行;(3)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蒲贵洋最近3年的保荐执业情况:(1)目前申报的在审企业家数为2家,为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2)最近3年内曾担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小板)签字保荐代表人;(3)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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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本公司确认所授权的上述人员具备担任证券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和专业能力。同时,本公司和本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承诺:上述说明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3-1-2-34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顾培培 | 蒲贵洋 | |||||
法定代表人: | ||||||
江 禹 |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3-1-2-35
附件2:
项目协办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授权本公司投资银行专业人员斯宇迪担任本公司推荐的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项目协办人,承担相应职责;并确认所授权的上述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专业能力。
法定代表人: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