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署:
全体董事签署:
夏刚
夏刚 | 晏志清 | 赵盛华 |
龚重英 | 贺文军 | 敖静涛 |
陈坚 | 谢首军 | |
全体监事签署: |
杨成华 | 肖丹 | 周汝艳 | ||
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 |
徐海州 | 谭永灿 |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释义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序号
序号 | 简称 | 指 | 全称 |
1 | 江龙船艇、本公司、公司、发行人 | 指 |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 |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指 | 江龙船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行为 |
3 |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
4 | 股票或A股 | 指 | 面值为1元的人民币普通股 |
5 | 股东大会 | 指 |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
6 | 董事会 | 指 |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7 | 监事会 | 指 |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
8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9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10 | 《章程指引》 | 指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
11 | 《公司章程》 | 指 |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12 |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民生证券 | 指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3 | 联席主承销商、中泰证券 | 指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4 | 发行人律师 | 指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
15 | 会计师 | 指 |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16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17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18 | 元、万元 | 指 | 除特别说明外,其币别均指人民币 |
第一节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中文名称 |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JianglongShipbuildingCo.,Ltd |
法定代表人 | 晏志清 |
股票上市地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江龙船艇 |
股票代码 | 300589 |
上市时间 | 2017年1月13日 |
总股本 | 202,807,800股(截至2021年11月19日) |
注册地址 | 中山市神湾镇桂竹路1号江龙船艇科技园 |
办公地址 | 广东省珠海市平沙镇珠海大道8028号研发楼 |
办公邮政编码 | 519050 |
电话号码 | 0756-7266221 |
传真号码 | 0756-7725625-801 |
电子信箱 | dshbgs@jianglong.cn |
经营范围 | 船舶的设计、制造、加工、修理、销售;涂料、油漆(以上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不含国家专营项目)、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本次发行股票的有关议案2020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江龙船艇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
2、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与上市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2020年8月18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议案》等议案,其中《关于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包括: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的安排、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募集资金数量和用途、上市地点、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等内容。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延长授权本次发行授权及决议的议案
2021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将上述授权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司本次发行注册批复规定的12个月有效期截止日。
4、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延长授权本次发行授权及决议的议案
2021年11月4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发行的议案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司本次发行注册批复规定的12个月有效期截止日。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审核过程
2020年12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1年3月15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同意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20号)文,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注册同意。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截至2021年11月26日,11名发行对象已将本次发行认购获配的全部资金汇入民生证券为本次发行开设的账户。2021年11月30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认购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华兴验字[2021]21011940017号”《验资报告》。
2021年11月30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华兴验字[2021]21011940023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已划转至公司账户。
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或者以资产支付,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发行人已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四)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三、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中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股票全部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对象为11名,未超过《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35家投资者上限。本次发行所有获配机构获配的金额、比例、价格、锁定期均符合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四)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1年11月19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
19.2785元/股。本次发行底价为19.28元/股。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最终确定为19.38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的比率为80.42%,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80%。
(五)发行数量
根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7,500.00万元,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9,450,207股(为本次募集资金上限37,500.00万元除以发行底价19.28元/股),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9,349,845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本次实际发行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及发行方案中拟发行股票数量,未超过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20%,已超过本次拟发行数量的70%。
(六)股份锁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新股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374,999,996.1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8,442,782.79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366,557,213.31元,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八)发出《认购邀请书》的情况
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于2021年11月5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与承销方案》及《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2021年11月18日启动发行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方式或快递的方式向120名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包括截至2021年10月29日发行人前20名股东(剔除关联关系)、其他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37
家证券投资基金公司、18家证券公司、6家保险机构以及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39名投资者。
自发行方案报备后至申购报价前,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9名投资者的认购意向。联席主承销商在审慎核查后将其加入到认购邀请书名单中,并向其发送认购邀请书,名单如下:
序号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1 | 济南瑞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 | 雷刚 |
3 | 苏博 |
4 | 凌开舟 |
5 | 上海盎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盎泽大盈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6 | 深圳前海博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7 | 崔潇 |
8 | UBSAG |
9 | 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联席主承销商认为,《认购邀请书》的发送范围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发行股票方案的要求,发送的《认购邀请书》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了询价对象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认购价格确定、数量分配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信息。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九)本次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1、申购报价情况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2021年11月23日(T日)下午13:00~16:00,在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本次发行共收到
份申购报价单,所有申购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了文件。经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共同核查,
名申购对象中有
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另外10名申购对象已按时足额缴纳了申购保证金。上述15名申购对象均已向联席主承销商提供了无关联关系承诺,且均已在民生证券处完成了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并符合民生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其中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的已全部完成备案,共15名有效报价的投资者。
有效申购价格区间为
24.10元~
19.28元,有效申购金额为43,330万元。联席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对有效《申购报价单》进行了簿记建档。截至2021年
月23日16:00,上述10名需要缴纳申购保证金的申购对象共缴纳了14笔申购保证金,共计2,460.00万元,除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投资者已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缴纳了保证金。
投资者的各档申购报价情况如下(按照报价从高到低排列):
序号
序号 | 发行对象 | 发行对象类别 | 关联关系 | 锁定期(月) | 申购价格(元/股) | 申购金额(万元) | 获配股数(股) |
一、参与申购的发行对象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 |||||||
1 | UBSAG | 其他 | 无 | 6 | 24.10 | 1200 | 619,195 |
2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公司 | 无 | 6 | 21.91 | 3580 | 4,767,806 |
20.34 | 8830 | ||||||
19.38 | 9470 | ||||||
3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公司 | 无 | 6 | 21.69 | 5250 | 2,708,978 |
4 | 凌开舟 | 自然人 | 无 | 6 | 21.00 | 1500 | 773,993 |
19.50 | |||||||
19.28 | |||||||
5 | 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公司 | 无 | 6 | 20.71 | 2490 | 1,284,829 |
19.30 | 2490 | ||||||
6 | 一重集团融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其他 | 无 | 6 | 20.51 | 2400 | 1,238,390 |
20.02 | |||||||
19.30 | |||||||
7 |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基金公司 | 无 | 6 | 20.09 | 3400 | 1,754,385 |
8 | 湖州汇鑫隆益股权投资 | 其他 | 无 | 6 | 19.98 | 5920 | 3,054,695 |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9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公司 | 无 | 6 | 19.68 | 3500 | 1,805,985 |
10 | 高飞 | 自然人 | 无 | 6 | 19.50 | 1400 | 722,394 |
19.31 | |||||||
19.29 | |||||||
11 | 苏博 | 自然人 | 无 | 6 | 19.50 | 1200 | 619,195 |
19.30 | 1500 | ||||||
19.28 | 2000 | ||||||
12 |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其他 | 无 | 6 | 19.35 | 1200 | 0 |
19.31 | |||||||
19.28 | |||||||
13 | 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其他 | 无 | 6 | 19.35 | 1200 | 0 |
19.31 | |||||||
19.28 | |||||||
14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公司 | 无 | 6 | 19.30 | 1200 | 0 |
15 | 上海盎泽投资有限管理公司 | 其他 | 无 | 6 | 19.28 | 1200 | 0 |
小计 | 19,349,845 | ||||||
二、申购不足时引入的其他投资者 | |||||||
序号 | 发行对象 | 发行对象类别 | 关联关系 | 申购价格(元/股) | 申购金额(万元) | 获配股数(股) | |
1 | 无 | - | - | - | - | - | |
三、无效报价报价情况 | |||||||
序号 | 发行对象 | 发行对象类别 | 无效报价原因 | 申购价格(元/股) | 申购金额(万元) | 获配股数(股) | |
1 | 无 | - | - | - | - | - | |
合计 | 19,349,845 |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参与申购的
名申购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提交了《申购报价单》及其附件,其申购价格、申购金额和申购保证金缴纳情况均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上述投资者(除证券投资基金无需缴纳保证金外)均及时足额缴纳了保证金;涉及私募基金的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在2021年
月
日下午16:00前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上述
名申购对象均已在民生证券完成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并符合民生证券对投资者适当性的管理要求,均可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定价和配售过程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股份配售规则以及有效认购的簿记建档情况,对有效认购对象进行配售。本次发行最终获配投资者共11家,发行价格为19.38元/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19,349,845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74,999,996.10元。各发行对象获得配售的情况如下:
序号
序号 | 发行对象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锁定期(月) |
1 | UBSAG | 619,195 | 11,999,999.10 | 6 |
2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767,806 | 92,400,080.28 | |
3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708,978 | 52,499,993.64 | |
4 | 凌开舟 | 773,993 | 14,999,984.34 | |
5 | 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284,829 | 24,899,986.02 | |
6 | 一重集团融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1,238,390 | 23,999,998.20 | |
7 |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754,385 | 33,999,981.30 | |
8 | 湖州汇鑫隆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054,695 | 59,199,989.10 | |
9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805,985 | 34,999,989.30 | |
10 | 高飞 | 722,394 | 13,999,995.72 | |
11 | 苏博 | 619,195 | 11,999,999.10 | |
合计 | 19,349,845 | 374,999,996.10 | - |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概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UBSAG
企业名称 | UBSAG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外机构编号) | QF2003EUS001 |
注册地址 | Bahnhofstrasse45,8001Zurich,Switzerland,andAeschenvorstadt1,4051Basel,Switzerland |
注册资本 | 385,840,847瑞士法郎 |
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 房东明 |
证券期货业务范围 | 境内证券投资 |
获配股数(股) | 619,195 |
限售期 | 6个月 |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577433812A |
企业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 |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
注册资本 | 20,000万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夏理芬 |
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获配股数(股) | 4,767,806 |
限售期 | 6个月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6336940653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
住所 | 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
注册资本 | 23,8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杨明辉 |
经营范围 | (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获配股数(股) | 2,708,978 |
限售期 | 6个月 |
4、凌开舟
姓名 | 凌开舟 |
性质 | 自然人投资者 |
身份证号码 | 511381197904****** |
身份证住址 | 广东省深圳市****** |
获配股数(股)
获配股数(股) | 773,993 |
限售期 | 6个月 |
5、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783MA28EJ2E35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住所 | 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商务楼 |
注册资本 | 18,0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朱坚 |
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
获配股数(股) | 1,284,829 |
限售期 | 6个月 |
、一重集团融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一重集团融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6MA01RKXE4A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住所 | 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0号院3号楼9层901 |
注册资本 | 33,158.53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陈铎 |
经营范围 | 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管理;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及配件、五金交电、销售金属材料、特种材料;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获配股数(股) | 1,238,390 |
限售期 | 6个月 |
7、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名称 |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717859226P |
企业性质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
注册资本 | 20,0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孙志晨 |
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获配股数(股) | 1,754,385 |
限售期 | 6个月 |
8、湖州汇鑫隆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 | 湖州汇鑫隆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501MA2JJG6K7L |
企业性质 | 有限合伙企业 |
住所 | 浙江省湖州市泊月湾26幢A座-35 |
注册资本 | 7,001万元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保利汇鑫股权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获配股数(股) | 3,054,695 |
限售期 | 6个月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710934537G |
企业性质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住所 |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
注册资本 | 1,013,725.8757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陈共炎 |
经营范围 |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 |
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销售贵金属制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
的经营活动。)
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销售贵金属制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获配股数(股) | 1,805,985 |
限售期 | 6个月 |
10、高飞
姓名 | 高飞 |
性质 | 自然人投资者 |
身份证号码 | 340202198208****** |
身份证住址 | 上海市普陀区****** |
获配股数(股) | 722,394 |
限售期 | 6个月 |
11、苏博
姓名 | 苏博 |
性质 | 自然人投资者 |
身份证号码 | 130206198210****** |
身份证住址 | 北京市宣武区****** |
获配股数(股) | 619,195 |
限售期 | 6个月 |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以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发行对象与公司的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的情形。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四)发行对象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了文件,其中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其用于申购的产品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的,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完成备案。
1、湖州汇鑫隆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基金管理人保利汇鑫股权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按《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产品备案,并已提供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上述参与配售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3、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产品参与认购,上述产品为公募基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须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证券公司投资者,其本次参与申购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须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5、UBSAG与一重集团融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属于其他类投资者,其本次参与申购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须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6、凌开舟、高飞、苏博属于自然人,其本次参与申购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须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五)发行对象适当性的核查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本次发行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开展了投资者适当性核查有关的工作。
经核查,最终获配投资者的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均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六)发行对象认购资金的说明
联席主承销商查阅了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合同》、发行对象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发行对象提供的其他申报文件,对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进行了核查。
发行对象承诺本次发行的申购对象中不存在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申购保证金来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且补缴的认购款项的来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发行对象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发行对象具备履行本次认购义务的能力,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鹤年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电话:010-85127999传真:010-85127940保荐代表人:胡涛、李运
(二)联席主承销商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峰项目组成员:李凯、郑明昊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电话:0531-68889710传真:0531-68889713
(三)发行人律师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林晓春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电话:0755-88265288传真:0755-88265537经办律师:麻云燕、董楚
(四)审计机构和验资机构
名称: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人:林宝明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B座7-9层电话:0591-87858259传真:0591-87842345经办注册会计师:冯军、李伟
第二节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1年11月19日,公司股本总额为202,807,800股。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股
序号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股份性质 | 限售股股数 |
1 | 夏刚 | 56,759,350 | 27.99% | 流通股、限售股 | 44,089,987 |
2 | 晏志清 | 31,269,585 | 15.42% | 流通股、限售股 | 24,298,027 |
3 | 赵盛华 | 19,371,339 | 9.55% | 流通股、限售股 | 14,557,604 |
4 | 龚重英 | 8,852,322 | 4.36% | 流通股、限售股 | 8,160,001 |
5 | 贺文军 | 5,883,885 | 2.90% | 流通股、限售股 | 4,412,914 |
6 | 厦门汇龙达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902,373 | 2.42% | 限售股 | 4,902,373 |
7 | 赵海茜 | 2,345,200 | 1.16% | 流通股 | - |
8 | 陈素青 | 888,800 | 0.44% | 流通股 | - |
9 | 李应岑 | 496,000 | 0.24% | 流通股 | - |
10 | 苏博 | 398,000 | 0.20% | 流通股 | - |
合计 | 131,166,854 | 64.68% | - | 100,420,906 |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测算如下:
单位:股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股份性质 | 限售股股数 |
1 | 夏刚 | 56,759,350 | 25.55% | 流通股、限售股 | 44,089,987 |
2 | 晏志清 | 31,269,585 | 14.08% | 流通股、限售股 | 24,298,027 |
3 | 赵盛华 | 19,371,339 | 8.72% | 流通股、限售股 | 14,557,604 |
4 | 龚重英 | 8,852,322 | 3.98% | 流通股、限售股 | 8,160,001 |
5 | 贺文军 | 5,883,885 | 2.65% | 流通股、限售股 | 4,412,914 |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增加19,349,845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具体股份限售情况变动如下:
本次发行前(截至2021年11月19日)与本次发行后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项目
项目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
1、有限售条件股份 | 100,420,906 | 49.52% | 119,770,751 | 53.91% |
2、无限售条件股份 | 102,386,894 | 50.48% | 102,386,894 | 46.09% |
总股本 | 202,807,800 | 100.00% | 222,157,645 | 100.00% |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为夏刚先生、晏志清先生。公司将依法根据发行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公司的股本、股东结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调整,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资产与净资产将相应增加,公司的资本结构将得到优化,公司的资金实力将大幅提升,营运资金会得到有效补充,同时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提高偿债能力,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6 | 厦门汇龙达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902,373 | 2.21% | 限售股 | 4,902,373 |
7 | 保利汇鑫股权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州汇鑫隆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054,695 | 1.38% | 限售股 | 3,054,695 |
8 | 赵海茜 | 2,345,200 | 1.06% | 流通股 | - |
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磐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321,981 | 1.05% | 限售股 | 2,321,981 |
10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805,985 | 0.81% | 限售股 | 1,805,985 |
合计 | 136,566,715 | 61.47% | - | 107,603,567 |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海洋先进船艇智能制造项目”和“偿还银行贷款”。
上述募投项目顺利完成后,将丰富公司主营业务产品结构,增强整体盈利能力,提升市场竞争优势,进一步巩固公司行业影响力及市场地位。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为夏刚先生、晏志清先生,随着新股东的引入,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上述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对公司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均不存在重大变化,亦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同业竞争和其他关联交易。
第三节中介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意见
一、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的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民生证券及联席主承销商中泰证券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的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一)江龙船艇本次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二)本次发行启动前,联席主承销商于2021年11月18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启动发行相关文件,即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的会后重大事项承诺函。
(三)本次发行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认购邀请书》等申购文件的有关规定。所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规定的条件,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定价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符合《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相关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四)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全部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
(五)本次发行股票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及《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依法取得所需的授权和批准,并已经深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等法律文书合法、有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认购对象、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及发行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有关发行过程的文件并获得中国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股份登记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核准。发行人尚需依法履行有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和上市的相关披露义务。
第四节中介机构声明(中介机构声明见后附页)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
项目协办人: | ||
李贤兵 |
保荐代表人: | ||||
胡涛 | 李运 |
法定代表人: | ||
冯鹤年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联席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李峰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林晓春
林晓春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麻云燕
麻云燕 | 董楚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审计机构声明本所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专业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林宝明签字注册会计师:
冯军李伟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月日
验资机构声明本所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专业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林宝明签字注册会计师:
冯军李伟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月日
第五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文件;
(二)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四)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五)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询地点投资者可在下列地点查阅本报告书和有关备查文件: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平沙镇珠海大道8028号研发楼电话:0756-7266221传真:0756-7725625-801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
(本页无正文,为《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