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
合规性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20号)批复,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龙船艇”、“发行人”或“公司”)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向不超过35名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以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
席主承销商”)作为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江龙船艇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江龙船艇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发行定价过程符合有关规定,发行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江龙船艇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概况
(一)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1年11月19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
19.2785元/股。本次发行底价为19.28元/股。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最终确定为19.38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的比率为80.42%,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80%。
(二)发行数量
根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7,500.00万元,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9,450,207股(为本次募集资金上限37,500.00万元除以发行底价19.28元/股),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9,349,845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本次实际发行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及发行方案中拟发行股票数量,未超过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20%,已超过本次拟发行数量的70%。
(三)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为11名,未超过《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35家投资者上限。本次发行所有获配机构获配的金额、比例、价格、锁定期均符合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四)募集资金金额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374,999,996.1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8,442,782.79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366,557,213.31元,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江龙船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募集资金数额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内部决策程序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本次发行股票的有关议案
2020年7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
议案》、《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
2、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与上市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2020年8月18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等议案,其中《关于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包括: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的安排、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募集资金数量和用途、上市地点、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等内容。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延长授权本次发行授权及决议的议案
2021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将上述授权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司本次发行注册批复规定的12个月有效期截止日。
4、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延长授权本次发行授权及决议的议案
2021年11月4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发行的议案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司本次发行注册批复规定的12个月有效期截止日。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批准程序
2020年12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1年3月15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同意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20号)文,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注册同意。
三、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
(一)发出认购邀请书的情况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于2021年11月5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与承销方案》及《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
2021年11月18日启动发行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方式或快递的方式向120名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包括截至2021年10月29日发行人前20名股东(剔除关联关系)、其他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37
家证券投资基金公司、18家证券公司、6家保险机构以及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39投资者。
自发行方案报备后至申购报价前,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9名投资者的认购意向。联席主承销商在审慎核查后将其加入到认购邀请书名单中,并向其发送认购邀请书,名单如下: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1 | 济南瑞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 | 雷刚 |
3 | 苏博 |
4 | 凌开舟 |
5 | 上海盎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盎泽大盈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6 | 深圳前海博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7 | 崔潇 |
8 | UBSAG |
9 | 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联席主承销商认为,《认购邀请书》的发送范围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发行股票方案的要求,发送的《认购邀请书》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了询价对象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认购价格确定、数量分配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信息。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二)询价对象认购情况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2021年11月23日(T日)下午13:00~
16:00,在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本次发行共收到15份申购报价单,所有申购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了文件。经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共同核查,15名申购对象中有5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另外10名申购对象已按时足额缴纳了申购保证金。上述15名申购对象均已向联席主承销商提供了无关联关系承诺,且均已在民生证券处完成了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并符合民生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其中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的已全部完成备案,共15名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有效申购价格区间为24.10元~19.28元,有效申购金额为43,330万元。联席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对有效《申购报价单》进行了簿记建档。截至2021年11月23日16:00,上述15名申购对象缴纳了14笔申购保证金,共计2,460.00万元,除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投资者已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缴纳了保证金。
投资者的各档申购报价情况如下(按照报价从高到低排列):
序号 | 发行对象 | 发行对象类别 | 关联关系 | 锁定期(月) | 申购价格(元/股) | 申购金额(万元) | 获配股数(股) |
一、参与申购的发行对象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 |||||||
1 | UBSAG | 其他 | 无 | 6 | 24.10 | 1200 | 619,195 |
2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公司 | 无 | 6 | 21.91 | 3580 | 4,767,806 |
20.34 | 8830 | ||||||
19.38 | 9470 | ||||||
3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公司 | 无 | 666 | 21.69 | 5250 | 2,708,978 |
4 | 凌开舟 | 自然人 | 无 | 6 | 21.00 | 1500 | 773,993 |
19.50 | |||||||
19.28 | |||||||
5 | 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公司 | 无 | 66 | 20.71 | 2490 | 1,284,829 |
19.30 | 2490 | ||||||
6 | 一重集团融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其他 | 无 | 6 | 20.51 | 2400 | 1,238,390 |
20.02 | |||||||
19.30 | |||||||
7 |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基金公司 | 无 | 666 | 20.09 | 3400 | 1,754,385 |
8 | 湖州汇鑫隆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其他 | 无 | 6 | 19.98 | 5920 | 3,054,695 |
9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公司 | 无 | 6 | 19.68 | 3500 | 1,805,985 |
10 | 高飞 | 自然人 | 无 | 6 | 19.50 | 1400 | 722,394 |
19.31 |
19.29 | |||||||
11 | 苏博 | 自然人 | 无 | 6 | 19.50 | 1200 | 619,195 |
19.30 | 1500 | ||||||
19.28 | 2000 | ||||||
12 |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其他 | 无 | 6 | 19.35 | 1200 | 0 |
19.31 | |||||||
19.28 | |||||||
13 | 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其他 | 无 | 6 | 19.35 | 1200 | 0 |
19.31 | |||||||
19.28 | |||||||
14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公司 | 无 | 6 | 19.30 | 1200 | 0 |
15 | 上海盎泽投资有限管理公司 | 其他 | 无 | 6 | 19.28 | 1200 | 0 |
小计 | 19,349,845 | ||||||
二、申购不足时引入的其他投资者 | |||||||
序号 | 发行对象 | 发行对象类别 | 关联关系 | 申购价格(元/股) | 申购金额(万元) | 获配股数(股) | |
1 | 无 | - | - | - | - | - | |
三、无效报价报价情况 | |||||||
序号 | 发行对象 | 发行对象类别 | 无效报价原因 | 申购价格(元/股) | 申购金额(万元) | 获配股数(股) | |
1 | 无 | - | - | - | - | - | |
合计 | 19,349,845 |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参与申购的15名申购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提交了《申购报价单》及其附件,其申购价格、申购金额和申购保证金缴纳情况均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上述投资者(除证券投资基金无需缴纳保证金外)均及时足额缴纳了保证金;涉及私募基金的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在2021年11月23日下午16:00前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上述15名申购对象均已在民生证券完成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并符合民生证券对投资者适当性的管理要求,均可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三)确定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发行对象的原则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等情况,按照申购价格优先,申购价格相同则按申购金额优先、申购价格和申购金额均相同则按照申购时间优先的原则(上述原则以下简称“优先原则”)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获配
金额以及获配数量。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根据以上配售原则形成最终配售结果,内容包括本次发行的最终数量和发行价格、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名单及其获配数量和应缴纳的款项等。
(四)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得配售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程序和规则,结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量,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19.38元/股,发行数量为19,349,845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74,999,996.10元。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获配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锁定期(月) |
1 | UBSAG | 619,195 | 11,999,999.10 | 6 |
2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767,806 | 92,400,080.28 | |
3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708,978 | 52,499,993.64 | |
4 | 凌开舟 | 773,993 | 14,999,984.34 | |
5 | 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284,829 | 24,899,986.02 | |
6 | 一重集团融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1,238,390 | 23,999,998.20 | |
7 |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754,385 | 33,999,981.30 | |
8 | 湖州汇鑫隆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054,695 | 59,199,989.10 | |
9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805,985 | 34,999,989.30 | |
10 | 高飞 | 722,394 | 13,999,995.72 | |
11 | 苏博 | 619,195 | 11,999,999.10 | |
合计 | 19,349,845 | 374,999,996.10 | - |
(五)获配对象的出资来源情况
联席主承销商查阅了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合同》、发行对象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发行对象提供的其他申报文件,对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进行了核查。
发行对象承诺本次发行的申购对象中不存在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申购保证金来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且补缴的认购
款项的来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发行对象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发行对象具备履行本次认购义务的能力,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六)关于是否私募基金、关联关系及投资者适当性的核查情况
经核查:全部获配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了文件,其中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其用于申购的产品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的,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完成备案。
1、湖州汇鑫隆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基金管理人保利汇鑫股权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按《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产品备案,并已提供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上述参与配售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3、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产品参与认购,上述产品为公募基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须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证券公司投资者,其本次参与申购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须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5、UBSAG与一重集团融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属于其他类投资者,其本次参与申购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须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6、凌开舟、高飞、苏博属于自然人,其本次参与申购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须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本次发行获配的11名投资者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本次发行获配的11名投资者均已在民生证券完成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其中:
UBSAG、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州汇鑫隆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专业投资者。凌开舟、一重集团融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高飞、苏博为普通投资者,其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C4级。上述11名投资者均符合民生证券对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可以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民生证券相关制度,本次江龙船艇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C3级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认购。经对投资者提供的适当性管理相关资料核查,本次发行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联席主承销商对其进行了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认为江龙船艇本次发行风险等级与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相匹配。
(七)缴款与验资
发行人于2021年11月24日向上述获得配售股份的投资者发出了《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
2021年11月30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华兴验字[2021]21011940017号),经审验,截至2021年11月26日止,联席主承销商民生证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申购江龙船艇发行人民币A股股票的资金人民币374,999,996.10元。
2021年11月29日,民生证券在扣除保荐费承销费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划转了认购股款。
2021年11月30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华兴验字[2021]21011940023号),经审验,截至2021年11月29日止,发行人向11名特定投资者(发行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9,349,845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实际发行价格19.38元,募集资金总额374,999,996.1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合计8,442,782.7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6,557,213.31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9,349,845元,资本公积人民币347,207,368.31元。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询价、定价、配售过程、缴款、验资和投资者核查合规,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及《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的相关规定。
四、联席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审核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一)江龙船艇本次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的要求。
(二)本次发行启动前,联席主承销商于2021年11月18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启动发行相关文件,即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的会后重大事项承诺函。
(三)本次发行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认购邀请书》等申购文件的有关规定。所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规定的条件,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定价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符合《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相关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四)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全部过程遵循了公平、公
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
(五)本次发行股票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及《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说明》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说明》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联席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