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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港:关于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3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收到公司监事朱长贵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及致歉说明》,获悉朱长贵先生的配偶顾丰女士于2021年11月25日至2021年12月1日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顾丰女士交易明细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交易日期

交易日期交易方向交易股数(股)交易均价 (元/股)交易金额(元)
2021年11月25日买入346005.18179,228.00
2021年12月1日卖出104005.1853,872.00
2021年12月1日卖出242005.17125,114.00

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顾丰女士本次交易公司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本次交易卖出价格低于买入价格,未获得收益。截止本公告日,顾丰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朱长贵先生及其配偶顾丰女士亦积极配合核查相关事项。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措施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按照上述规定,顾丰女士本次交易所获收益应归还公司所有,本次交易未产生收益。

2.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顾丰女士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对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顾丰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对因本次误操作构成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证券交易系统操作过程中谨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朱长贵先生对于未能

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督促亲属执行到位,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3.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公司将持续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朱长贵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及致歉说明》。

特此公告。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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