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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钽业:关于公司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3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石环大罚字【2021】18号)。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情况

2021年11月2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执法人员依据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6月5日对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至2019年间关于甲基异丁基甲酮原料桶处置情况进行调查:

2017年4月12日,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拍卖形式由石嘴山市亚峰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回收甲基异丁基甲酮废桶703个;2017年4月14日,以拍卖形式由石嘴山市亚峰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回收甲基异丁基甲酮废桶576个(2017年4月拍卖的1279个甲基异丁基甲酮废桶中包含2016年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产生的甲基异丁基甲酮废桶);2018年6月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甲基异丁基甲酮废桶,委托宁夏锦德拍卖行进行拍卖;三次共拍卖甲基异丁基甲酮废桶3070个。石嘴山市亚峰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进行压块,与其他废钢、废铁混合卖给兰州、河北、内蒙等地钢厂当原材料使用。

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钽业公司因环境治理的要求,零星上报的甲基异丁基甲酮废桶按照公司废旧物资管理规定,以零星废旧物资拍卖

方式与其他一般废铁一并进行拍卖;按废旧物资拍卖台账统计的废铁共拍卖25次20.4吨;因当时经办人无法联系,相关资料记录不齐全,废包装桶具体数量不详,未造成后果。

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版)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之规定。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版)第七十五条第五项有关规定,对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一是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二是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二、采取的措施

公司在生态环境局检查提出问题后积极整改,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在 2019 年 10 月之后再未将甲基异丁基甲酮废桶当做普通废铁处置。公司已与宁夏清大国华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甲基异丁基甲酮废包装桶处置合同,并将甲基异丁基甲酮废包装桶进行正规化处置。

2、公司加强环保管理人员培训,及时掌握环保相关要求。公司将深刻总结本次行政处罚的教训,加强公司环保领域的工作力度,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升规范化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造成重大影响, 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在生产过程中持续加强对环保的控制和监督,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本次处罚决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5.1 条、第 14.5.2 条 和第 14.5.3 条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

制退市情形。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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