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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雅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2

股票简称:洁雅股份 股票代码:301108

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Tongling Jieya Biologic Technology Co., Ltd.(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经济开发区地质大道52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四楼)

二?二一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雅股份”、“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12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次发行价格为57.27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截至2021年11月18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44.87倍。

截至2021年11月18日(T-3日),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上市公司/公众公司的估值水平如下:

代码证券简称T-3日股票收盘价(元/股)2020年扣非前EPS (元/股)2020年扣非后EPS (元/股)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
002511.SZ中顺洁柔17.800.690.6825.7426.15
000955.SZ欣龙控股4.330.350.3412.2612.73
603238.SH诺邦股份12.161.491.458.168.40
603059.SH倍加洁21.050.770.7427.3828.52
835208.NQ维尼健康51.002.382.3321.4421.92
平均值19.0019.54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81,209,818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19,254,692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技术研发风险

公司所处的湿巾行业的核心技术主要体现在溶液配方等方面,溶液配方所涉专业领域涵盖日用化学、高分子材料学、分析化学、无机化学、微生物学、毒理学、微生物与生化药学等多学科,技术研发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公司在研发过程中未能实现关键技术的突破以及产品性能无法达到预期,将有可能使公司技术落后于竞争对手,导致销售订单减少,市场份额下降。

(二)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额合计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8.54%、90.11%、90.02%和86.60%,客户集中度较高。其中2020年以来,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来自利洁时集团的收入占比快速增加,2021年上半年超过50%,随着美国疫情逐步得到有效控制,预计公司2021年全年来自利洁时集团的收入占比将会降到50%以下。

目前,我国湿巾行业市场集中度较高,其中外资品牌占据了国内大部分的市场份额。公司主要采取ODM/OEM的模式为利洁时集团、Woolworths、强生公司、欧莱雅集团、宝洁公司、3M、贝亲等世界知名公司生产湿巾类产品。公司自有品牌湿巾产品销售收入规模较小,公司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为前述知名公司的ODM/OEM销售收入,因此客户较为集中。如果公司主要客户采购计划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会对公司收入和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三)业绩快速增长存在不可持续和大幅下滑的风险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范围内爆发,消费者对抗菌消毒湿巾的需求大幅上升,公司在满足现有客户订单需求的同时,积极开发新客户,承接的医用及抗菌消毒系列湿巾订单大幅增加。2020年和2021年上半年公司该类湿巾销售收入达到32,281.54万元和40,836.37万元,其中,公司向新增客户利洁时集团销售该类湿巾并取得收入26,082.69万元和34,829.39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35.10%和55.59%,是公司营业收入显著增长的重要因素。但是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爆发造成短期市场供需失衡,从而导致抗疫相关医用及抗菌消毒系列湿巾产品业绩急剧增长的情况具有一定偶然性,该类业绩增长存在不可持续的风险。随着美国疫苗接种普及,新冠肺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医用及抗菌消毒系列湿巾等抗疫物资市场需求回落,预计2021年下半年利洁时集团医用及抗菌消毒系列湿巾订单金额将大幅下降。如果未来疫情好转导致公司相关产品市场需求持续下降、订单减少,或公司新客户开发不及预期,未来公司业绩存在大幅下滑的风险。

(四)ODM/OEM经营模式风险

公司主要采取ODM/OEM的模式为利洁时集团、Woolworths、强生公司、欧莱雅集团、宝洁公司、3M、贝亲等世界知名公司生产湿巾类产品,并生产销售少量自主品牌产品。目前,公司自有品牌湿巾产品销售收入规模较小,公司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为前述知名公司的ODM/OEM销售收入。在ODM/OEM的模式下,公司专注于湿巾类产品的研发、设计与生产制造,具备丰富经验与技术实力;ODM/OEM客户则专注于产品的品牌维护和市场推广,在品牌、营销、渠道等方面具备先发优势。而国内市场消费者在选择湿巾产品时更依赖于口碑宣传与品牌效应,品牌黏度较大,因此,即便公司在研发、设计、生产方面具有优势,自有品牌短期内仍较难获得消费者认可,市场开拓难度较大。另一方面,产品的销售渠道和品牌都不在公司掌控下,不利于公司自有品牌和营销网络的建设,使得公司对ODM/OEM的委托方产生一定的依赖。虽然公司与Woolworths、强生公司、欧莱雅集团、3M等客户建立了多年的合作关系,外资品牌商一般亦不会轻易更换代工厂商,但仍不排除上述外资客户因采购政策、渠道发生变化更换代工厂商的可能性,从而给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五)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无纺布、包装材料和溶液原料等, 其中无纺布占原材料采购总额的50%左右。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80.78%、81.02%、87.07%和87.06%(还原新收入准则运费影响后),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比例较高,原材料价格变动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较大。

公司的主要原材料为石油化工行业、造纸行业下游产品,价格受原油、木浆等大宗商品价格、供求关系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报告期内,无纺布、包装材料和溶液原料的采购价格均有一定程度的波动。2021年以来,原油、木浆等大宗商品价格短期出现大幅上涨,但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并未同步变化,主要受相关原材料市场短期供求关系、具体采购种类变动等影响所致。

虽然公司在产品定价时,能够向下游客户传递部分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影响,但相关传导机制存在时滞性和不充分性,如果未来上述原材料采购价格持续大幅上升,将对公司未来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如报告

期各期直接材料采购价格上涨1%,主营业务毛利率将分别下降0.53%、0.51%、

0.54%和0.58%。

(六)经营规模扩大带来的管理风险

伴随公司的持续发展,特别是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以及相关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的资产和经营规模将迅速扩大,员工数量亦将相应增加,对研发、销售、管理等各方面均提出更高要求。若公司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和人员构成等方面未能适应内外部环境的变化,管理水平不能及时提高,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未能及时调整与完善,各类专业人员不能到位并胜任工作,则公司可能存在实际管理能力与经营规模不相匹配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的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七)产品出口国家进口政策变化风险

自2018年7月以来,美国已先后多次对我国出口美国商品加征关税。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出口美国实现的销售收入分别为2,137.64万元、1,362.47万元、29,023.16万元和39,786.54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7.55%、4.91%、

39.06%和63.50%。2020年、2021年1-6月,公司出口美国实现的销售收入及占比大幅增加,主要系公司向利洁时集团、高乐氏公司医用及抗菌消毒系列湿巾销售额大幅增加所致。

若中美贸易摩擦持续发酵,将可能降低公司对美国客户出口业务的收入或毛利率,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经极端假设条件下的模拟测算,如公司通过降价完全承担美国加征关税,报告期各期净利润分别减少45.21万元、191.15万元、6,139.90万和8,450.98万元,占比分别为0.78%、2.81%、34.18%和61.61%。

此外,自2020年以来,澳大利亚的一系列涉华错误言行导致两国关系紧张,双边贸易合作受到影响。若中澳两国关系持续恶化并造成进一步的贸易摩擦,将可能降低公司对包括报告期内主要客户Woolworths在内的澳大利亚客户出口业务的收入或毛利率,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除上述情形外,目前公司其他主要产品出口国家或地区尚未出台针对我国湿巾类产品的贸易壁垒政策。但若未来公司其他主要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我国与这些国家或地区之间发生重大贸易摩擦或争端,将可能会对公司出口业务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经营业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365号”文同意注册,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1211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洁雅股份”,股票代码“301108”;本次公开发行的19,254,692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将于2021年12月3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1年12月3日

(三)股票简称:洁雅股份

(四)股票代码:30110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1,209,818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0,302,458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9,254,692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61,955,126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发行无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047,766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29%。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股东姓名/名称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首次公开蔡英传42,946,05252.882024年12月3日
类别股东姓名/名称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明源基金8,360,00010.292022年12月3日
冯燕2,164,0302.662024年12月3日
蔡曙光1,860,7462.292022年12月3日
中亿明源1,204,9261.482022年12月3日
章秋萍1,000,0001.232022年12月3日
徐玉林438,7200.542022年12月3日
郑善荣398,9560.492022年12月3日
程元光398,9560.492022年12月3日
汪五兴398,9560.492022年12月3日
刘令庆200,0000.252022年12月3日
冯磊169,2540.212024年12月3日
蔡明霞169,2540.212024年12月3日
袁先国169,2540.212022年12月3日
叶英169,1200.212022年12月3日
胡能华169,1200.212024年12月3日
王翠霞169,1200.212022年12月3日
崔文祥120,8960.152022年12月3日
戴建军100,0000.122022年12月3日
冯岩峰100,0000.122024年12月3日
朱怀河100,0000.122022年12月3日
华玲霞100,0000.122022年12月3日
小计60,907,36075.00-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9,408,19211.592021年12月3日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1,047,7661.292022年6月3日
类别股东姓名/名称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股份网上发行股份9,846,50012.122021年12月3日
小计20,302,45825.00-
合计81,209,818100.00-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Tongling Jieya Biologic Technology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6,090.7360万元
本次发行后注册资本8,120.9818万元
法定代表人蔡英传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9年8月31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08年12月24日
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经济开发区地质大道528号
邮政编码244031
电话0562-6868001
传真0562-6868001
互联网网址www.babywipes.com.cn
电子信箱zqb@babywipes.com.cn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证券部
证券部负责人胡能华(董事会秘书)
经营范围生物萃取技术(除食品、药品)开发、应用及技术转让,化学药品制剂的研制、生产,非处方药的出口,卫生用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湿巾、卫生湿巾的生产),护肤类化妆品研发、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部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湿巾类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债券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在公司任职情况任职起止时间直接持股数量(股)间接持股数量(股)合计持股数量(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1蔡英传董事长、总经理2019.6.28- 2022.6.2742,946,052-42,946,05270.51-
2冯燕董事2019.6.28- 2022.6.272,164,030-2,164,0303.55-
3冯磊董事2019.6.28- 2022.6.27169,254-169,2540.28-
4蔡明霞董事2019.12.20-2022.6.27169,254-169,2540.28-
5袁先国董事2019.6.28- 2022.6.27169,254-169,2540.28-
6叶英董事、副总经理2019.6.28- 2022.6.27169,120-169,1200.28-
7姚王信独立董事2019.12.20-2022.6.27-----
8张珉独立董事2019.12.20-2022.6.27-----
9许云辉独立董事2019.12.20-2022.6.27-----
10崔文祥监事会主席2019.6.28- 2022.6.27120,896-120,8960.20-
11俞彦诚监事2019.6.28- 2022.6.27-10,332(通过中亿明源间接持股)10,332(通过中亿明源间接持股)0.02-
12朱怀河职工监事2019.6.28- 2022.6.27100,000-100,0000.16-
13胡能华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9.6.28- 2022.6.27169,120-169,1200.28-
14王翠霞财务总监2019.6.28- 2022.6.27169,120-169,1200.28-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蔡英传持有公司70.51%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冯燕持有公司3.55%的股份,二人合计持有公司74.06%的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蔡英传、冯燕夫妇。蔡英传,男,中国国籍,1969年8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身份证号为34070219690810****,住址为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天桥新村。曾荣获安徽省优秀民营企业家、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章、铜陵市五一劳动奖章、铜都劳动奖章等多项荣誉,系铜陵市铜官区人大代表、铜陵市工商联合会理事。1990年7月至1996年6月,任铜陵博发纸业有限公司销售经理。1996年6月至1999年8月,任铜陵市洁雅航空旅游用品厂经理。1999年8月,创立洁雅有限,任总经理、执行董事。2008年1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2014年3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冯燕,女,中国国籍,1973年11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技学历,身份证号为34070219731112****,住址为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天桥新村。1993年7月至1996年6月,任铜陵市博发纸业有限公司出纳。1996年6月至1999年8月,任铜陵市洁雅航空旅游用品厂财务。1999年8月至2008年11月,任洁雅有限财务部经理。2008年1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本次发行后,蔡英传持有公司52.88%的股份,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冯燕持有公司2.66%的股份,蔡英传、冯燕夫妇合计持有公司55.55%的股份,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四、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股)占比(%)持股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蔡英传42,946,05270.5142,946,05252.8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明源基金8,360,00013.738,360,00010.2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冯燕2,164,0303.552,164,0302.6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蔡曙光1,860,7463.061,860,7462.2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中亿明源1,204,9261.981,204,9261.4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章秋萍1,000,0001.641,000,0001.2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徐玉林438,7200.72438,7200.5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郑善荣398,9560.66398,9560.4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程元光398,9560.66398,9560.4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汪五兴398,9560.66398,9560.4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刘令庆200,0000.33200,0000.2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冯磊169,2540.28169,2540.2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蔡明霞169,2540.28169,2540.2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袁先国169,2540.28169,2540.2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叶英169,1200.28169,1200.2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胡能华169,1200.28169,1200.2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王翠霞169,1200.28169,1200.2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崔文祥120,8960.20120,8960.1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戴建军100,0000.16100,0000.1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冯岩峰100,0000.16100,0000.1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朱怀河100,0000.16100,0000.1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华玲霞100,0000.16100,0000.1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1,047,7661.2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小计60,907,360100.0061,955,12676.29-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9,408,19211.59-
网上发行股份--9,846,50012.12-
小计--19,254,69223.71-
合计60,907,360100.0081,209,818100.00-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蔡英传42,946,05252.8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明源基金8,360,00010.2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3冯燕2,164,0302.6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4蔡曙光1,860,7462.2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5中亿明源1,204,9261.4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6章秋萍1,000,0001.2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7徐玉林438,7200.5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8汪五兴398,9560.4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9程元光398,9560.4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0郑善荣398,9560.4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合计59,171,34272.86-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总股数为2,030.2458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57.27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每股面值为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1、20.2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9.4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7.0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5.8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89倍(按本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2021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规模为2,030.2458万股,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战略配售回拨后,本次发行网下发行数量为1,451.6458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1.50%;网上发行数量为578.60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28.50%。根据《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11,029.90494倍,超过10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向上取整至500 股的整数倍,即4,060,500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

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045.5958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984.65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48.50%。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154287835%,申购倍数为6,481.39237倍。

根据《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为9,787,757股,放弃认购数量为58,743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为10,455,958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58,743股,包销金额为3,364,211.61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29%。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6,272.18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3,089.03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103,183.14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11月30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容诚验字[2021]230Z0297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总额为13,089.0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发行费用种类金额(万元)
1保荐、承销费用10,824.50
2审计、验资费用1,064.15
3律师费用707.55
序号发行费用种类金额(万元)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63.21
5发行手续费等29.63
合计13,089.03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委托,对公司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容诚审字[2021]230Z383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2021年1-9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容诚专字[2021]230Z2801号)。2021年1-9月财务数据以及2021全年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及“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2021全年业绩预计情况系公司预测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户名开户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百大支行1308020029200212932
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五松山支行520541726831000158
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营业部346260000013000054646
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开发区支行34050166840800000986
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铜都支行12646001040030676

占用的事项;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股权)购买、出售或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除2021年11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外,本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 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名称: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四楼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11层02-05单元
电话:021-61984008
传真:021-50908728
保荐代表人:刘元高、章付才
联系人:刘元高、章付才

士,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多年,参与过格尔软件(603232)、迎驾贡酒(603198)等首发项目以及中闽能源(600163)非公开发行等再融资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从业经验。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蔡英传、冯燕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6月3日,下同)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2)除上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6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股份,买入后6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

2、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实际控制人亲属股东冯磊、蔡明霞、胡能华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2)除上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6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股份,买入后6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

3、实际控制人亲属股东冯岩峰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2)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

4、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袁先国、叶英、王翠霞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2)除上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6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股份,买入后6

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

5、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崔文祥、朱怀河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上述锁定期外,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6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股份,买入后6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

6、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公司所有,如本人/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

/本企业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

(二)公司上市后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蔡英传、冯燕承诺

(1)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本人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20%;本人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2)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人或发行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3)若违反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2、持股5%以上的股东明源基金及其一致行动人中亿明源承诺

(1)在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本企业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100%;本企业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承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2)本企业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企业或发行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企业不得进行

股份减持。

(3)若违反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和承诺

1、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按下列顺序及时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发行人回购股份

当达到启动条件时,发行人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①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程序

A、公司证券部负责前述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条件的监测,在其监测到前述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条件成就时,公司于10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如根据法律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董事会应于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的15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

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B、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程序,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C、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对回购股份进行处置。

②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本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③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A、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50%,且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B、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当次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的2%;

C、公司回购股份不违反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④在公司实施股份回购时,如上述相关措施与届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相关政策相冲突,公司将按照最新的监管政策进行调整。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若前述股价稳定措施已实施,再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且公司回购股份达到预案上限的,公司控股股东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关联股东将在公司审议股份回购方案进行投票时以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①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程序

A、公司控股股东将于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10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董事会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通过公司发布增持公告;

B、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增持公告发布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②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的其他方式。在增持股份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单次增持股份不超过当次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的2%。但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则公司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③在公司控股股东实施股份回购时,如上述相关措施与届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相关政策相冲突,公司控股股东将按照最新的监管政策进行调整。

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若前述股价稳定措施已实施,再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且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达到预案上限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公司股份。

①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程序

A、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于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10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董事会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通过公司发布增持公告;

B、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增持公告发布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②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在增持股份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但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则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③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股份回购时,如上述相关措施与届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相关政策相冲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最新的监管政策进行调整。

(3)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1)若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前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

的除外),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投资者赔偿相应损失,并进一步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③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若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前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应暂时扣留其现金分红和工资、薪酬及津贴,直至其履行上述相关义务之日止。

公司若有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接受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2、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公司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公司将极力敦促本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稳定股价预案》作出的相应承诺。

4)若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本公司未遵守上述承诺的,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按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公司实际控制人蔡英传、冯燕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公司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人将极力敦促发行人及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2)本人将极力敦促发行人及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3)本人将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不履行承诺。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回购和购回股份的措施及承诺

1、回购和购回股份的措施

(1)履行《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义务的具体措施

1)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于10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公司股份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2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相关议案内容将严格按《稳定股价预案》规定拟定。

2)公司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回购公司股份事项时,对该事项议案投赞成票。

3)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回购公司股份事项时,对该事项议案投赞成票。

4)若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则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5)若公司董事或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则相关董事或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所持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相应义务履行完毕时为止。

(2)履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购回股份义务的具体措施

1)若因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导致公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在一定期间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的,在公司履行购回义务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优先用于履行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义务,不得用于分红或其他用途。

2)若因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导致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在一定期间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的,在实际控制人履行购回义务前,实际控制人不得从公司领取薪酬(如有)及股东分红,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相应义务履行完毕时为止。

3)若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则未履行相应义务的主体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关于回购和购回股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回购和购回股份的措施》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公司在《回购和购回股份的措施》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公司将极力敦促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严格按照《回购和购回股份的措施》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回购和购回股份的措施》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本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就《回购和购回股份的措施》作出的相应承诺。

4)若出现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违反《回购和购回股份的措施》情形,

本公司将根据《回购和购回股份的措施》及相关方作出的承诺,停止向其发放薪酬(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5)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发行人董事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回购和购回股份的措施》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在《回购和购回股份的措施》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2)本人将极力敦促公司及相关方严格按照《回购和购回股份的措施》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回购和购回股份的措施》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3)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所持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相应义务履行完毕时为止。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蔡英传、冯燕关于回购和购回股份措施的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回购和购回股份的措施》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在《回购和购回股份的措施》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人将极力敦促公司及相关方严格按照《回购和购回股份的措施》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回购和购回股份的措施》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如有)及股东分红,所持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相应义务履行完毕时为止。

(五)欺诈发行上市股份购回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若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承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本公司购回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决定生效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期间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蔡英传、冯燕承诺

若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本人购回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决定生效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期间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1)加快主营业务发展,提升盈利能力

公司作为专业的湿巾类、面膜系列产品生产商,积累了丰富的产品设计、研发及市场经验。目前公司所在湿巾类产品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期,市场前景良好,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实现稳步增长。为确保公司主营业务的持续增长,公司将继续与现有客户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不断开拓新客户,巩固并提升市场地位;同时,公司将密切跟踪行业技术发展趋势,深入理解并快速响应客户需求,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储备,加强自身核心技术的开发和积累,实现持续的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从而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2)加快募投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增强项目相关的人才与技术储备,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调配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3)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募集资金安全管理,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4)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及权益保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草案)》和《铜陵

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中对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确保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强化对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5)其他方式

公司未来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法规及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

2、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蔡英传、冯燕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3)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2)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将全力支持和配合公司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讨论或拟定关于约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制度和规定。同时,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上市公司规定及公司内部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要求约束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

3)本人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报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如有),直至本人履行承诺时止。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以及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利润分配政策的安排。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蔡英传、冯燕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来公司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本人将表示同意并投赞成票。

(八)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日内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3)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蔡英传、冯燕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促使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日内启动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

(3)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国融证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律师承诺

天衍禾律师承诺:本所为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审计机构承诺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出具的与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有关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中水致远承诺:因本公司为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如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后1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蔡英传、冯燕承诺

如果本人在洁雅股份《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如下措施:

(1)通过洁雅股份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洁雅股份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洁雅股份股东大会审议;

(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将归属于洁雅股份,如果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后10个交易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果本人在洁雅股份《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如下措施:

(1)通过洁雅股份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洁雅股份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洁雅股份股东大会审议;

(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将归属于洁雅股份,如果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后10

个交易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持股5%以上的股东明源基金及其一致行动人中亿明源、实际控制人亲属股东冯岩峰承诺

如果本人/本企业在洁雅股份《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如下措施:

(1)通过洁雅股份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洁雅股份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洁雅股份股东大会审议;

(4)如果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将归属于洁雅股份,如果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后10个交易日内,本人/本企业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十)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蔡英传、冯燕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发行人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不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在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减少并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按市场化原则

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保证不发生违规占用发行人的资金或资产,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参股子公司为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立即停止与发行人进行的关联交易,若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对发行人作出及时、足额的赔偿。

2、持股5%以上的股东明源基金承诺

(1)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发行人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不为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在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2)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减少并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保证不发生违规占用发行人的资金或资产,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参股子公司为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立即停止与发行人进行的关联交易,若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对发行人作出及时、足额的赔偿。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发行人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不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在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减少并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在

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保证不发生违规占用发行人的资金或资产,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参股子公司为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立即停止与发行人进行的关联交易,若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对发行人作出及时、足额的赔偿。

(十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蔡英传、冯燕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本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人员;

2、本人(包括本人所控制的公司)在今后的任何时间不会以任何方式经营或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凡本人(包括本人所控制的公司)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包括本人所控制的公司)会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

3、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包括本人控制的公司)未经营或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4、如果本人(包括本人所控制的公司)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并造成发行人经济损失的,本人同意赔偿相应损失;

5、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十二)公司实际控制人蔡英传、冯燕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不会以任何方式占用或转移洁雅股份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承诺:

1、将在洁雅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及向洁雅股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限期内将所占用资金及利息归还洁雅股份;

2、洁雅股份有权直接扣减分配给本人的现金红利,用以偿还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所占用的资金;

3、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但因偿还所占用资金需要转让股份的除外),直至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所占用资金偿还完毕。

(十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蔡英传、冯燕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承担补缴责任的承诺

如应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的要求或决定,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或因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将全部承担应补缴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罚款以及赔偿等费用,保障公司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十四)关于公司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存在的委托持股情形已在提交申请前依法解除,相关股份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5、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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