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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品宅配: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2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和《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和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资本市场情况,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审慎分析后公司决定撤回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并重新申报。公司目前各项业务经营正常,本次撤回申请文件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二、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方案、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修正)》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涉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相关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平

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与北京京东签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终止协议》《战略合作协议》涉及关联交易的有关议案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不涉及交易价格,交易合理、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可公司本次签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终止协议》《战略合作协议》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上述有关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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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说龙 胡鹏翔 曾 萍

2021年11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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