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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普股份: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2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 2

第三章 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 3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 5

第五章 附则 ...... 5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占用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占用资金包括经营性占用资金和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经营性占用资金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占用资金。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第三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 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

理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自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 监事应按照有利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公司财务运作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财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相关资金占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上述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及时按照要求向股转公司报告和公告,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当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业务和机构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账、核算、管理。控股股东不得违规占用、支配公司的资产、资金,不得干预公司独立的经营管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害时,公司董事会可直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追究其责任。

公司董事会应强化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发现控股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侵占公司资产时,可立即申请对其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如不能以现金清偿,可变现股权所得以偿还所占资产。公司还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侵占的资产。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协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可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公司及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还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 若本制度的内容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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