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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安控: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2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控科技”)于2021年8月16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俞凌先生通知,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因其涉嫌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9)。

2021年11月30日,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俞凌先生通知,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4号)。主要内容如下:

2020年9月8日,安控科技发布《关于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合作框架协议》主要内容为:引进上市公司并迁址,宜宾市叙州区创益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益产业”)向安控科技支付1.5亿元意向金,安控科技收到意向金10日内启动公司迁址工作;俞凌提供股票质押,创益产业向俞凌支付1.5亿元,期限3年;安控科技完成迁址后创益产业为安控科技解决有息负债问题提供必要支持;创益产业通过协议转让、定向增发及其他方式参与安控科技的股权收购,如参与股权收购后创益产业仍未达到安控科技实际控制人标准,俞凌以表决权委托方式使创益产业获得公司控制权;协议还约定了产业投资、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

新疆监管局认为,安控科技2020年9月8日发布的《关于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0年7月16日,公开时间为2020年9月8日。俞凌作为安控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是内幕信息所涉事项主导人、决策人,参与了安控科技与四川宜宾叙州区政府、创益产业就《合作框架协议》商谈、形成、签订的整个过程,是法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案内幕信息公开前,俞凌与罗某、王某电话联络并泄露本案内幕信息,罗某、王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安控科技”股票的行为。

新疆监管局认为,俞凌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新疆监管局拟作出如下处罚:对俞凌处以500,0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规定,就新疆监管局拟实施的处罚决定,俞凌先生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俞凌先生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新疆监管局复核成立的,新疆监管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俞凌先生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新疆监管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拟处罚决定仅涉及俞凌先生个人,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规范运作等方面造成重大影响,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请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12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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