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二O二一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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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声明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证券”或“保荐机构”)接受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箭电子”、“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就蓝箭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首发”)出具本次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除非特别注明,本发行保荐书所使用的简称和术语与《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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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保荐机构声明 ...... 1
目录 ......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机构名称 ...... 3
二、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 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四、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4
五、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 4
六、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5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 6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7
一、保荐结论 ...... 7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 ...... 7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8
四、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 ...... 9
五、本次发行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 12
六、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情况 ...... 12
七、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 14
八、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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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金元证券指定张敏和卢丹琴为蓝箭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指定刘绿璐为项目协办人;指定刘啸波、袁玉华、常广思、李莉、林森、常子昂、刘京昊、徐源佐、陈航为项目组成员。
(一)项目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1、张敏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张敏,男,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现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总经理,具有22年的投行工作经验,2004年5月注册为首批保荐代表人,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完成了联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松德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宝泰隆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2、卢丹琴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卢丹琴,女,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现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董事。2012年3月起从事投行业务,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法律职业等资格,曾负责及参与赫美集团非公开发行、内蒙古锦联铝材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金元—华源热力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1、项目协办人刘绿璐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刘绿璐,女,现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副总经理,作为项目现场负责人负责了宝泰隆(601011)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及宝泰隆公司债项目。作为主要成员完成了赫美集团(002356)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工作,作为主要成员完成了盘锦水务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10亿元公司债项目,作为现场负责人负责过多家公司的企业改制、上市辅导和财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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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工作。
2、项目组其他成员
项目组其他成员分别为:刘啸波、袁玉华、常广思、李莉、林森、常子昂、刘京昊、徐源佐、陈航。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Foshan Blue Rocket Electronics Co., Ltd. |
法定代表人 | 王成名 |
注册资本 | 15,000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佛山市禅城区古新路45号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1998年12月30日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12年6月29日 |
经营范围 | 设计、制造、销售:半导体及相关产品、LED及应用产品、光伏产品,其他电子电气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人民币普通股(A股) |
邮政编码 | 528051 |
电话号码 | 0757-63313388 |
传真号码 | 0757-63313300 |
互联网网址 | http://www.fsbrec.com |
电子信箱 | lanjian@fsbrec.com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 证券部 |
信息披露负责人 | 张国光 |
信息披露负责人电话 | 0757-63313388-8116 |
四、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五、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1、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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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六、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保荐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荐项目首先需由投资银行项目立项小组进行立项审核。立项通过后,项目组根据尽职调查情况制作申报材料。项目组所在业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内部复核后,将申报材料报送质量控制部进行审核,质量控制部对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复核工作底稿,向项目组提出反馈意见,项目组进行补充核查并修改完善申报材料。项目组将修改完善的申报材料报内核部进行预审,内核部审核后向项目组提出反馈意见,项目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完善。质量控制部根据审核情况出具《现场检查报告》、《质量控制报告》提交内核会议,内核部根据审核情况制作《内核部审核报告》提交内核会议。
(二)保荐机构的内核意见
2021年10月28日,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蓝箭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进行了审议,本次参加内核会议的委员人数为10人。
内核委员会经过投票表决,认为发行人申请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要求,同意推荐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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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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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结论
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认为:蓝箭电子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蓝箭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决策程序
2021年8月26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全体董事出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及可行性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2021年9月11日,发行人召开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及可行性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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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经核查,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完善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治理架构,设置了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且各组织机构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职责,运行情况良好。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华兴审字[2021]21000840157号)及发行人的相关财务资料等,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连续盈利,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华兴审字[2021]21000840157号),发行人会计师认为,发行人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综上所述,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保荐机构经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取得并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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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的调查表,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依据《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相关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发行人工商档案、验资报告、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确认发行人根据《公司法》在中国境内于1998年12月30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5月26日,蓝箭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以公司截至201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值416,208,229.22元折合股份15,000万股,整体变更为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5,000万元,余额266,208,229.22元全部作为资本公积金。2012年6月29日,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44060000002383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的设立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已履行了必要批准、资产评估、验资、工商注册及变更登记等手续。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章程、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会议记录及相关制度文件,确认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发行人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所述,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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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
1、保荐机构取得了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华兴审字[2021]21000840157号),并核查了发行人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原始财务报表等资料。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保荐机构取得了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华兴专字[2021]21000840197号),并核查了发行人的内部控制相关执行凭证及文件资料。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
1、保荐机构获取并核查了发行人主要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员工劳动合同样本、关联交易相关合同及订单等资料。经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保荐机构获取并核查了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主要业务合同、关键人员劳动合同等资料。经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公司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权属文件,查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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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借款和担保合同、诉讼及仲裁文件、信用报告,核查了网络信息,走访了主管机关并获取相应证明文件,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不存在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
1、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政府许可、权利证书或批复文件等,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确认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取得了相关说明与承诺,进行了相关公开信息查询,并取得了发行人工商、税收、海关等方面的主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取得了相关说明与承诺,进行了相关公开信息查询。经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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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发行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保荐机构对本项目中是否聘请第三方及相关聘请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保荐机构在本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发行人聘请金元证券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聘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聘请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审计机构及验资机构,聘请蓝策亚洲(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曾用名亚洲(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资产评估机构。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发行人已与上述中介机构签订了相关协议,上述中介机构依法出具了专业意见或报告。
此外,发行人聘请了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提供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咨询服务,上述第三方服务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质量和效率。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综上所述,发行人在本项目中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为合法合规。
六、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材料、相关机构股东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相关备案证明,了解其经营业务,并对发行人股东中的机构股东进行公开信息查询等手段,对发行人机构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情况进行了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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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发行人现有股东中,除108名自然人股东外,共有4家机构股东,其中涉及私募基金备案事项的机构股东共1家,为比邻创新(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比邻创新”),不涉及私募基金备案事项的机构股东共3家,分别为深圳市银圣宇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银圣宇”)、深圳前海蓝芯咨询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蓝芯咨询”)、深圳前海箭入佳境咨询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箭入佳境”)。
(一)比邻创新
比邻创新系于2014年4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现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备案编码为SD3686,基金管理人为广东比邻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比邻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于2014年4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01049,机构类型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比邻创新已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基金信息。
(二)银圣宇
根据发行人股东银圣宇提供的资料,并经保荐机构核查,银圣宇在设立过程中均未向任何投资者发出基金募集文件,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其本身亦未募集设立或参与管理私募投资基金。因此,银圣宇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三)蓝芯咨询、箭入佳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保荐机构核查,蓝芯咨询、箭入佳境系由发行人员工设立并投资于发行人的持股平台,其资金来源于合伙人的自有资金,不存在非公开募集行为及委托管理的情况,也未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私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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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不属于专业从事投资活动的机构,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登记。综上所述,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现有股东中的私募投资基金均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基金备案和管理人登记程序。
七、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半导体行业周期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半导体封装测试,半导体行业与宏观经济形势密切相关,具有周期性特征。半导体封测行业受下游半导体市场及终端消费市场需求波动的影响,其经营业绩也往往呈现一定的周期性。据Yole数据显示,全球半导体封装测试市场2020年实现销售收入594.00亿美元,同比增长5.30%,受疫情导致的全球半导体供应链失衡影响,2020年以来国内半导体封测市场景气度不断提升,2021年上半年行业景气度仍维持高位运行。如果未来半导体行业景气度下滑,导致半导体封测市场需求减少,将给公司的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二)创新风险
公司长期深耕半导体封装测试行业,形成了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核心技术,同时持续不断地开展具备科技创新性的技术和产品研发活动。尽管公司目前已实际或计划积极开展新型功率器件、车规级器件以及应用于5G通讯基站、物联网、大数据产业等新产品的研发和埋入式板级封装、芯片级封装等先进技术的研发,但是,由于半导体封测行业技术进步迅速,新技术、新产品等持续发展,行业参与者需要不断通过新技术的研究和新产品的开发以应对下游需求的变化,公司新产品、新技术创新受到市场认可度、行业景气度、自身技术储备等内外部多种因素影响,公司存在因科技创新失败和持续创新力不足导致的业务发展受限,进而无法保持市场竞争优势的风险。
(三)技术升级迭代风险
半导体封测技术与集成电路设计、半导体晶圆制造、封测设备制造密切相关,下游客户也对封测技术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企业在工艺技术和生产管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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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创新能力直接影响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并决定企业的生产能力和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能力。伴随行业技术的升级和竞争的加剧,若出现公司未能准确把握行业技术发展趋势、重大研发项目未能如期取得突破,均可能导致公司技术不能及时紧跟行业技术的进步,从而逐步失去技术优势,对公司核心竞争力造成不利影响。
(四)芯片外购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半导体封装测试,自有品牌产品所需芯片均来源于外购。报告期内,公司芯片采购金额分别为11,749.49万元、7,930.03万元、8,961.69万元、5,994.28万元,占同期原材料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41.56%、31.86%、30.62%、
31.98%。公司产品系列丰富,芯片需求品种多;同时为保持高质量产品生产需求,公司对于芯片质量要求高,芯片持续稳定供应对于公司及时满足客户产品需求至关重要。若芯片市场供应紧张,主要芯片供应商无法保证高质量芯片稳定供应,将会导致产品延期交付客户,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5.96%、19.86%、19.97%和24.47%,其中公司自有品牌产品毛利率分别为7.79%、15.51%、14.49%和23.19%,公司封测服务产品毛利率分别为31.41%、26.25%、25.68%和25.68%。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存在一定的波动。
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主要取决于产品结构、市场竞争及商务谈判情况等因素。公司产品的品种繁多,不同产品的性能、用途以及成本、价格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若上述因素发生不利变动,将导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出现波动或下降的风险。以2020年经营业绩为例,假设其他因素不变,若公司自有品牌产品毛利率下降1%、2%、3%,则主营业务毛利率将分别下降0.32%、0.81%、1.31%;若公司封测服务产品毛利率下降1%、2%、3%,则主营业务毛利率将分别下降
0.33%、0.83%、1.34%,由此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八、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经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近年来,国家已陆续出台和实施多项半导体行业相关的政策、规划,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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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导体封测行业提供了财政、税收、技术和人才等多方面的支持,为企业创造了良好经营环境,有力地促进了半导体行业的发展。同时随着“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等行动指导意见以及“国家大数据战略”相继实施,国内半导体市场迎来了更广阔的发展前景。从需求端分析,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电子产品生产及消费市场,下游需求增速明显。未来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5G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进一步发展,中国半导体行业市场将迎来较大的增量空间。
2、公司作为主要从事半导体封装测试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具有较为完善的研发、采购、生产、销售体系。公司将结合半导体行业的发展趋势,聚焦应用于物联网、可穿戴设备、智能家居、健康护理、安防电子、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5G通信射频等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新兴领域,进一步加大宽禁带功率半导体器件和Clip bond封装工艺等方面的研发创新,扩大产品开发、优化产品结构,积极开拓新客户,提升公司产品品牌影响力,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致力将公司发展成为行业内领先的封测企业。
3、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降低,偿债能力将进一步提高,流动比率短期内将大幅上升。随着募集资金的逐步投入,固定资产的规模将逐步增加,公司的资本结构将更为合理,财务状况将更为良好,为公司的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综上所述,发行人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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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刘绿璐
保荐代表人:
张 敏 卢丹琴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吴宝利
内核负责人:
谢协彦
保荐业务负责人:
吴毓锋
总经理:
陆 涛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王作义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18
附件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荐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保荐代表人的专项授权书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指定张敏先生、卢丹琴女士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尽职保荐和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履行保荐职责。本授权有效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本公司在授权有效期限内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替换上述同志负责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工作,本授权书即行废止。
保荐代表人:
张 敏 卢丹琴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