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受理。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货款人民币20,311,492.47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0,311,492.47元本金,自201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至2019年8月18日,自2019年8月19日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止2018年7月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收上海曜迅工贸有限公司货款余额为20,311,492.47元,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该应收账款余额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后续年度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若存在部分或全部货款收回的情形,将对货款收回的当期的净利润产生有利影响;若存在全部货款不能收回的情形,不会对公司当期及以后年度的净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一、本次起诉基本情况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与上海曜迅工贸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应收货款事项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南山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南山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0305民初21783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4288784A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1079号花园城数码大厦A座901A号法定代表人:卢国建被告一: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82219885R住所: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3666号法定代表人:李学敏被告二:上海曜迅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0800558364住所: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陈春公路867号-3法定代表人:陈俊伟
(二)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立即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0,311,492.47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0,311,492.47元本金,自201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至2019年8月18日,自2019年8月19日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2017年7月5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战略合作伙伴协议》,约定双方在智慧健康、智能家居、物联网等领域展开合作,并由原告向被告一提供产品。该协议是双方今后长期合作的指导性文件,但具体合作事项应由双方或双方的关联公司
(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控股公司)另行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战略合作伙伴协议》签订后,被告一以被告二名义向原告及原告的全资子公司合肥市芯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采购订单采购芯片等产品。原告一直以来都依约履行供货义务。然而,被告却未能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截至今,被告已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0,311,492.47元。虽经原告再三催讨,被告仍旧未能支付其拖欠的货款。
另外,两被告还存在人格混同,两被告应就案涉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为了保障其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诉至人民法院,恳请依法裁判,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止2018年7月公司应收上海曜迅工贸有限公司货款余额为20,311,492.47元,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该应收账款余额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后续年度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若存在部分或全部货款收回的情形,将对货款收回的当期的净利润产生有利影响;如存在全部货款不能收回的情形,不会对公司当期及以后年度的净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的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同时,将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