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2、公示时间:2021年11月20日至2021年11月29日;
3、公示途径:公司网站及张贴公司公告栏公示;
4、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限内,可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
5、公示结果: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二、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任职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材料。
三、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业务指南》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拟激励对象的名单和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核查结果,公司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本次拟激励对象不存在以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在有效任期内,其他人员均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5、本次拟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特此公告。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