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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研:中国电研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2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暂未开庭审理(一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捌仟万元(?80,000,000)。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诉讼事项中公司全资子公司作为原告,就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主张赔偿权利,预计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擎天材料公司”)诉何涛、烟台枫林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山枫林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29日被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受理,并于2021年11月30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

二、诉讼案件事实、诉讼请求的内容

(一)案号:(2021)粤73知民初1612号

(二)开庭时间:暂未收到开庭传票

(三)诉讼当事人

原告: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何涛

被告二:烟台枫林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三:中山枫林新材料有限公司

(四)事实与理由

被告一在原告任职期间非法获取了原告NH-3295等聚酯树脂产品的生产配方、工艺流程等商业秘密,并在辞职后入职于被告二,担任被告二总工程师负责其聚酯树脂产品的研发。因被告生产和销售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侵权产品,擎天材料公司向广州市公安局就关于NH-3295聚酯树脂产品的配方及工艺流程的商业秘密被侵害一事进行了刑事报案,公安机关予以立案并开展调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14刑初1139号刑事一审判决书查明了被告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事实。在原告依法维权后,被告并没有停止其侵权行为。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出民事诉讼,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五)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NH-3295、NH-8081及NH-8505聚酯树脂的配方、工艺流程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原告的商业秘密信息,销毁存储原告商业秘密的载体;

2、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NH-3295、NH-8081及NH-8505聚酯树脂的配方、工艺流程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出口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侵权产品;销毁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专用生产设备、产品配方资料及生产工艺资料;

3、判令被告三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侵权产品;

4、判令被告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支出的鉴定费、调查费和律师费等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捌仟万元(?80,000,000);

5、判令被告一、被告三对被告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诉讼事项中公司全资子公司作为原告,就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主张赔偿权利,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损益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但因本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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